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卷)试题及答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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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卷)试题及答案(10)

  一、单项选择题

  1.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

  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

  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

  【答案】D

  【解析】本题考自力救济。现代社会以公力救济为原则,但公力救济有其缺陷,尤其是它无法满足某些紧急情况的要求,因此,法律亦允许当事人在一些来不及诉请公力救济的情况下采取自力救济措施。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两种。自助行为,即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约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一般认为需具备四个要件:一是为保护自己的权利;二是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三是采取的手段适当;四是事后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本题中,住店客人未付房钱既要离开旅店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放,并打报警电话,该行为完全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侵权。

  2.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人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应定?

  A.构成不当得利

  B.构成侵权行为

  C.构成无权代理

  D.并无不当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受损失的,应当将取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题中,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投入到张某的奶箱中,这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不当得利,在王某与张某之间产生的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但不能选A,因为题中问张某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指的是张某取而弃之的行为,这显然是不构成不当得利的。张某有义务将牛奶返还给王某,但张某不明所以取而弃之。此时,张某并不知道不当得利的存在,他是善意的受益人,返还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由于张某已将牛奶进行了处分,牛奶不存在了,所以张某不必返还牛奶,张某行为并无不当。本题较难,解题中,一定要把题目里给的条件和所提的问题结合起来理解,“不明所以”是本题的关键词,说明张某是善意的受益人,这也说明了张某无过错存在,不构成侵权。

  3.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则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则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早该活动中,收到的实际损失。”本题中,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的行为,即属于无因管理的行为,在抢救过程中致乙丢失手机一部,甲作为受益人应赔偿管理人乙失落手机的损失。管理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责任。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该责任以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但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时,对本人造成的损害,管理人仅于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始负赔偿责任,所以乙在甲有生命危险时因救助给甲造成的面部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的财产,法院将乙公司的一处房产列为执行标的。执行中,丙银行向法院主张,乙公司已将该房产抵押贷款,并以自己享有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经审查,法院驳回丙银行的异议。丙银行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银行只能以乙公司为被告起诉

  B.丙银行只能以甲公司为被告起诉

  C.丙银行可选择甲公司为被告起诉,也可选择乙公司为被告起诉

  D.丙银行应当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

  【考点】执行标的异议中被告的确定

  【答案】D

  【解析】关于被告的确定和执行异议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108条、204条,《民事意见》第257、258、264条,和《执行规定》第70—75条中。本题是对以上法条的综合考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理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适格,也即必须是正当当事人。正当当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结合本题来看,丙银行对甲公司强制执行乙公司的房产提出异议,这时,涉及到这三方的利益。丙银行应当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D项。

  5.红光公司起诉蓝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A市B区法院受理后,蓝光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A市中级法院管辖。B区法院裁定驳回蓝光公司异议,蓝光公司提起上诉。此时,红光公司向B区法院申请撤诉,获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B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是错误的,因为蓝光公司已经提起上诉

  B.红光公司应当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撤诉,并由其裁定是否准予撤诉

  C.B区法院应当待A市中级法院就蓝光公司的上诉作出裁定后,再裁定是否准予撤诉

  D.B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二审法院不再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进行审查

  【考点】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

  【答案】D

  【解析】关于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中,本题是对该法条的直接考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因此,D项正确。A、B、C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D项。

  6.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考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B

  【解析】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5、8、9、12、13、14、15条中。在民诉法上“不告不理原则”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从程序上看,没有原告的起诉,就没有人民法院的审理。第二层含义是从实体上看,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应仅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既不应缩小,更不得扩大。本题,王某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所以,A项所言“法院违反不告不理原则”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因此,驳回诉讼请求不属于裁定的适用范围,应当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所以,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由题干“……王某坚持见”可知,王某行使了辩论权,所以,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题干“……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说明王某对自己的权利作出了处分,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B项。

  7.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

  B.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

  C.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D.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

  【考点】回避的决定主体

  【解析】关于回避,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45、46、47、48条中,本题是对第47、48条的考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因此,A项所言“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是错误的,本题审判长的回避应该由院长决定。B项,考生应特别注意陪审员也属于审判人员,所以,陪审员的回避应由院长决定。因此,B项错误。D项所言“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是错误的,翻译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审判长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因此,C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C项。

  8.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

  B.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

  C.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也可提交院长审查决定

  D.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

  【考点】合议庭评议不同意见的处理

  【答案】D

  【解析】关于合议庭评议不同意见的处理,规定在《民事诉讼法》43条中。本题是对该条文的考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A项所言“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错误。应少数服从多数,审判长也不例外。B项“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错误,陪审员也属于审判人员,如果陪审员的意见形成多数的,“应当”按其意见判决。C项于法无据。D项正确。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9.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 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

  B.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

  C.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D.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考点】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答案】D

  【解析】关于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36、37、38、39条中。本题是对第36条和37条的考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A项所言“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错误。B项,于法无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C项乙市中院不是甲市A区和乙市B区的共同上级法院,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10.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甲为被告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考点】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

  【答案】C

  【解析】关于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规定在《民诉意见》第40条中。本题是对该条文的考察。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结合本题来看,本题应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因此,C项正确。A、B、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C项。

  11.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B.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C.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D.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

  【考点】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答案】A

  【解析】关于第三人,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56条和《民诉意见》第65、66 条中,本题是对以上条文的综合考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因此,A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65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和《民诉意见》第66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所以,B项所言“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错误的。乙在法院判决他承担责任之前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判决他承担责任之后,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C项“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错误。参加之诉和本诉是两个独立的诉讼,甲是以本诉的当事人为共同被告参加到本诉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甲的诉讼行为对参加之诉产生效力,对本诉不产生效力。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他在诉讼中只是辅助一方进行诉讼的作用,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所以,C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66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所以,D项所言“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是错误的,法院在判决乙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乙是有上诉权的。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12.李某向A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诉讼中,李某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部分劳动报酬,法院经查驳回李某申请。李某不服,申请复议。法院审查后再次驳回李某申请。李某对复议结果仍不服,遂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关于上一级法院对该再审申请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裁定再审

  B.决定再审

  C.裁定不予受理

  D.裁定驳回申请

  【考点】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处理

  【答案】D

  【解析】关于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处理,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审判监督解释》)第19条中,本题是对该条文的具体考察。根据《审判监督解释》第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据此可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裁定再审;另一种是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结合本题选项来看,李某对复议结果“不服”申请再审是不符合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的,故法院应该裁定驳回申请。所以,A、B、C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项。

  13.甲、乙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双方书面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甲反悔,向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乙向法院声明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C.裁定将案件移送某仲裁委员会审理

  D.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对案件继续审理

  【考点】仲裁的范围和仲裁协议的效力

  【答案】D

  【解析】关于仲裁的范围和仲裁协议的效力,规定在《仲裁法》第2、3、16、17、18、19、20条中。本题是对《仲裁法》第3条和第17条的考察。根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和第17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结合本题来看,甲、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是不能约定仲裁的,甲、乙之间的约定无效。所以,本题法院应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对案件继续审理。D项正确。A、B、C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D项。

  14.关于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由仲裁机构将该申请移交给相关法院

  B.仲裁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此后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C.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没有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此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D.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可通知仲裁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考点】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

  【答案】D

  【解析】本题是对《仲裁法解释》第26、27条和《仲裁法》第28条、第61条和《民诉意见》第278条的考察。根据《仲裁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因此,A项表述正确。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B项表述正确。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选项表述正确。根据《仲裁法》第6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和《民诉意见》第278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D项所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可通知仲裁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错误。因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不能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本题是选非题,D选项符合题意,应选。

  15.法院受理甲出版社、乙报社着作权纠纷案,判决乙赔偿甲10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乙交付10万元,但未按期赔礼道歉,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甲、乙自行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乙免于赔礼道歉,但另付甲一万元。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允许,因协议内容超出判决范围,应当继续执行生效判决

  B.允许,法院视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

  C.允许,将当事人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甲、乙签字或盖章

  D.允许,根据当事人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考点】执行和解

  【答案】C

  【解析】关于执行和解,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和《民诉意见》第266条中,本题是对《民事诉讼法》第207法条的考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C项正确。A、B、D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C项。

  16.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

  B.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

  C.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

  D.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

  【考点】人身损害被告的确定

  【答案】D

  【解析】关于人身损害被告的确定,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37条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中。本题是对上述法条的综合考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A项所言“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错误,乙也是侵权人。B项“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错误,丽都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是本案的被告,而不是第三人。C项“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正确。D项“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符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正确。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17.张某诉季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判决生效后,张某以法院剥夺其辩论权为由申请再审,在法院审查张某再审申请期间,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关于法院的处理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继续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再审

  B.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成立,并裁定是否再审

  C.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成立,如不成立,再继续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D.法院直接裁定再审

  【考点】检察院再审抗诉的效果

  【答案】D

  【解析】关于人民检察院再审抗诉的效果,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188条中,本题是对该法条的考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结合本题来看,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院抗诉发生了重合,对检察院的抗诉,法院是应当再审的。所以,本题法院应该直接裁定再审。D项正确。A项错误,因为法院在审查张某再审申请期间,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对于检察院的抗诉法院是应当再审的。对于本题而言,无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成立,法院都是应当再审的。所以,法院没有必要再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B、C两项错误,因为法院对检察院的抗诉,应当再审。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18.郭某诉张某财产损害一案,法院进行了庭前调解,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已构成自认

  B.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可作为对张某不利的证据使用

  C.郭某仍需对张某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举证证明

  D.法院无需开庭审理,本案事实清楚可直接作出判决

  【考点】自认的法律效果

  【答案】C

  【解析】关于自认的法律效果,规定在《证据规定》第8条和第67条中。本题是对第67条的考查。根据《证据规定》第67条的规定,第六十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因此,A项、B项错误。C项正确。第一审民事案件,法院未经开庭审理,不得径行裁判。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选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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