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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建《工程法规》考试重点: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4个不得:
(1)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3)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4)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二)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1.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钱)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专业能力)
(3)有符合本法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专家库)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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