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陕西高考报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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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陕西高考报名政策

  为让新落户籍考生全面了解在陕西省参加高考报名的相关条件和政策要求,构建管理规范、服务高效、支持有力的西安教育环境,将2018年在陕参加高考报名政策进行详细解读,传达到新落户籍考生,希望能对新落户籍考生了解在陕高考政策起到一定的答疑解惑作用。

  1、户籍在陕的考生参加高考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2)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3)截至高考当年,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陕连续学籍满3年,即从第一学年开始,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注册学籍并连续就读3年,按规定完成学业并可获得陕西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

  (4)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本人常住户籍应在陕且满3年。可申请在户籍所在县(区)招办报名参加高考。

  2、对户籍在陕但学籍或户籍不满3年以上者如何报考?

  (1)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报名参加高考的,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必须常住户籍在陕西,且本人初次户口登记在陕西。报名前本人写出同等学力书面说明,户籍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后,由户籍所在县(区)招办受理其报名申请。

  (2)随外出务工的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外省就读,不符合就读省份高考报名条件,且本人初次户口登记在陕西、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常住户籍在陕西的,报考者持相关人员户籍、就读省份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等材料,可申请在户籍所在县(区)招办报名参加高考。

  (3)本人随其父亲或母亲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正常迁转常住户籍至我省,并将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转入我省,可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可申请在户籍所在县(区)招办报名参加高考。

  (4)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学籍在陕满3年但常住户籍在陕不满3年者,如在户口迁入我省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持有陕西省居住证,且持证期间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若持有陕西省居住证时间与取得陕西户籍时间连续,且两项时间相加满3年,可申请在户籍所在县(区)报名参加高考。

  3、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报名需要哪些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3)截至高考当年,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陕连续学籍满3年,即从第一学年开始,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注册学籍并连续就读3年,按规定完成学业并可获得陕西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

  (4)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持陕西省居住证3年以上(指所持陕西省居住证有效年限累计3年以上〔含3年〕);

  (5)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按照国家规定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年以上(含3年)。

  4、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如何报名?

  (1)随迁子女先到学籍并实际连续就读所在学校开具在陕高中阶段学校连续就读时间证明(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随后持学校证明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报名申请表》到学生学籍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受学籍情况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报名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印章。

  (2)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报名申请表》到公安局相关部门进行外来务工人员居住证情况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相关信息、加盖公章。

  (3)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报名申请表》到社保相关部门进行外来务工人员在陕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情况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相关信息、加盖公章。

  (4)考生持经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社保部门审核盖章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报名申请表》到学籍所在县(区)招办报名参加高考。

  5、什么是高考移民?

  “高考移民”指的是部分考生为了达到上大学或者上好大学的目的,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和途径,向录取分数线比较低、录取率比较高的省份流动。具体到我省,就是指不符合陕西省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籍考生通过伪造虚假证明材料取得我省高考资格,由于接受基础教育差异,挤占我省考生高校录取特别是优质高校录取名额。

  6、资格审查通过的随迁子女名单,要公示吗?

  要公示,各县(区)招办要将各职能部门审核通过的报考名单在随迁子女学籍并实际就读的中学公示,公示信息必须包括随迁子女姓名、性别、所在中学、随迁子女父母姓名及居住与参保缴费情况等。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并经查实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其在陕高考报名资格。

  7、对弄虚作假、骗取报名资格的考生,将如何处理?

  对弄虚作假、骗取报名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在陕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的资格。对在随迁子女报考资格审核、公示中发现或举报查实有严重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随迁子女,怎么解决呢?

  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随迁子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细致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引导考生尽早回户籍所在省份参加高考,以免错过户籍所在省份高考报名时间;对错过户籍所在省份高考报名时间的随迁子女,应于2017年11月15日前到学籍所在县(区)招办提出回原籍报考的申请,由各市(区)招办汇总并于2017年11月20日前上报省招办,以便协调相关省(市、区)做好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省份报名参加高考工作,确保随迁子女高考报名工作平稳顺利开展。

  9、如何防范和打击“高考移民”?

  (1)严格资格审查,杜绝违规报考。严把考生资格审查关,严查使用假户籍、假学籍违规报名问题。要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2号)精神,防范和打击“高考移民”。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严格审查考生在陕中学学籍取得方式和注册手续,坚决杜绝高级中等教育学籍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外省籍考生违规报考。要把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籍列入报名资格审查范围。公安部门加强考生户籍审查工作,重点审查持有外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的考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加大信息公开公示力度,各种对考生资格有特殊要求的招生类型,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都必须将审查结果在考生所在中学和当地进行公开公示,接受广大考生和社会的广泛监督,公示内容及时限等,严格执行教育部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规定。要认真受理有关高考报名的信访、投诉与举报,务必做到事事有调查,件件有回复,对查实的违规报考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2)明确岗位职责,落实责任追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高考报名资格审查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组织或参与“高考移民”活动以及为伪造中学学籍档案等行为提供便利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涉及“高考移民”的违规案件,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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