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习题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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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习题五

  【案例一】

  某股份公司在沪市交易所临近收盘时通过4个A字头的个人帐户进行连续交易,以不转让证券所有权的方式虚假买卖,以抬高本公司股票的价格,致使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比前日上涨102%。此后1个月中,该公司证券部先后动用资金近2000万元,买入本公司股票12万股。后来,该公司证券部将上述股票及此前所存股票全书抛出,共获利587.97万元。

  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该公司的行为属操纵市场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称作操纵市场价格。

  【案例二】

  飞龙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由几家原国有企业依法设立,注册资本9000万元人民币,发行股票90万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其股票上市交易。该公司1994年至1996年连续3年微利;可供分配的股息、红利总共只有100万元,难以支付股东股利;1997年经营更不景气,前6个月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困难。为解决资金短缺,维护公司股票的信誉,董事会于1997年7月作出增资发行新股的决定,交股东大会讨论通过。股东大会决定发行10万股新股,每股面值100元,股票以面值出售,筹集1000万元人民币。股东大会做出发行新股决定后,于1997年10月在报纸上刊登发行新股的公告,开始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请问:这样做合法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为扩大经营规模、增加资本,可以申请公开发行新股,但必须符合法定的发行新股的条件和遵循法定的程序。《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发行新股的必备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但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则不受上述第2项的限制。《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发行新股的程序,即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告有关文件、签订承销协议、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而你们公司自设立后连续三年微利,难以支付股东股利,且2002年度亏损严重,这些都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新股发行条件。为了规避法律,你们公司还决定在没有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这就违反了《公司法》关于新股发行程序的规定。

  《公司法》还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因此,你们公司决定在不具备发行新股条件的情况下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属重大违法行为,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将对你们的违法行为作出暂停股票上市交易等处罚。

  参看公司发行新股的法定条件及其处理规定。新股发行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外,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并公告有关内容。否则,将被罚款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三】

  某百货商场为减少其库存的服装,采用有奖销售的办法吸引消费者购买这批服装,宣称购买这类服装者均可凭发票参加摸奖活动,奖项为:一等奖人民币 200 元;二等奖人民币 100 元;三等奖人民币 5 元。但实际其中无一、二等奖。请问:该百货商场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某百货商场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该百货商场尽管设立了奖项奖品,但与其向公众做出的承诺不符,事实上此举仍是采用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因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四】

  1987年1月,甲厂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圆形“喜凰”商标,用于白酒产品。1987年3月,乙厂注册了圆形“天福山”商标,其中有“喜凤”字样,整个商标除“天福山”和“凤”字外,其他所有的文字、图案都与“喜凰”商标一样,并且文字都用隶书书写,字形相仿。从1987年3月到1988年5月,乙厂用“天福山”商标共生产白酒470万瓶,销售了340万瓶,销售额达244万元。正因为甲、乙厂的商标相似,又加之乙厂采用了与甲厂白酒相似的装演,致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喜凤”就是“喜凰”,造成了消费者误购。同时,这也造成了甲厂产品滞销,给甲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1989年1月,甲厂状告了乙厂。请间:何谓假冒或仿冒行为?乙厂的行为是否属假冒或仿冒行为?是否违反了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的规定?

  【参考答案】该案中乙厂的行为是属于假冒或仿冒行为。

  所谓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使其商品与他人商品相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该案中乙厂违反了商标法关于商标专用权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想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乙厂采用了与他人商标装潢近似手法,使消费者误把"喜凤"当成了"喜凰",就是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案例五】

  2005年4月,福州市某区工商局接到福州瑞腾电子信息有限公司的投诉:沈某原为该公司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负责使用和保管公司的海外客户资料。根据公司的保密制度及沈某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合同,这些客户资料属商业机密。但沈某利用职务之便,私下与资料中的5家境外客户发生电脑还原卡的贸易往来,经营额折合人民币255 251元,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请问.沈莫的行为已构成哪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参考答案】沈某已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案例六】

  2004年7月8日,钱某携侄子去逛超市。买完东西,当其经过东门时,警报器突然响起,超市员工闻声而来。超市以需要仔细检查为由,要求对钱某进行检查。钱某提出反对,但是在众多群众的围观下,被超市里的保安强行带入地下商场的办公室内。保安最终一无所获,不得不放钱某离去。钱某要求超市当场赔礼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却遭到了超市的拒绝。请间:钱某的要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参考答案】钱某的要求合理,应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超市的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钱某的人身自由,因此,超市应当对该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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