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2018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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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2018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做好我市2018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教基〔2017〕21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2018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通知》(皖教基〔2018〕7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基〔2018〕9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稳步推进我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简称“中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简称“中招”)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改革,引导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落实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课程标准,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着力源头治理、过程公开、从严监管和严肃执纪,促进教育公平,净化教育生态,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发展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和有质量的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二、考试

  (一)统一考试科目与分值。

  1.省统一命题的考试科目与分值。

  思想品德、语文、数学、英语、历史、物理、化学。科目分值为:语文150分,数学150分,英语150分(其中听力测试30分),思想品德与历史合卷共150分,物理与化学合卷共150分。语文、英语、数学、物理与化学实行闭卷考试。思想品德与历史实行开卷考试,允许携带教科书等相关材料。语文考试允许使用正版学生字典。各学科考试均不允许使用计算器。

  2.市统一命题的考试科目与分值。

  体育、理科实验操作。科目分值为:市区(含高新、经开、新站开发区,下同)体育60分,理科实验操作10分;各县(市)的体育、理科实验操作科目分值由县(市)教育主管部门自行确定。考试由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英语口语考试。市区英语口语考试5分(不计入总分)。

  听力残障学生(500Hz、1000Hz、2000Hz、4000Hz的纯音听力检测结果为每侧耳的平均听力损失都等于或大于40分贝〈HL〉)经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免试英语听力。听力免试考生的英语成绩=考生英语笔试项目成绩×1.25。市区考生须凭残疾人证或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等向初中毕业学校申请,并填写免试申请表,经学校审查并在校园内公示3个工作日,确定无误后报中考报名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6月5日前统一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

  (二)统一考试时间。

  6月14日上午8:30-11:00 语文

  下午3:00-5:00 物理和化学

  6月15日上午8:30-10:30 数学

  下午3:00-5:00 思想品德和历史

  6月16日上午8:30-10:30 英语

  (三)考试成绩呈现方式及运用。

  统一考试成绩采用分数与等级共同呈现。

  省统一命题考试各科目等级:市区分为A+、A、A-、B+、B、B-、C+、C、C-、D+、D、E等12个等级,各等级比例按照A+等级5%、A等级5%、A-等级10%、B+等级10%、B等级10%、B-等级10%、C+等级10%、C等级10%、C-等级10%、D+等级10%、D等级5%、E等级5%划定,其中物理与化学、思想品德与历史分别合并作为一个学科呈现分数、等级。

  市区体育、理科实验操作考试分为A、B、C、D等4个等级。体育考试:60-54分为A等级,53-48分为B等级,47-42分为C等级,41分及以下为D等级。理科实验操作考试:10-9分为A等级,8-7分为B等级,6-5分为C等级,4-0分为D等级。

  体育、理科实验操作考试成绩计入中考总分,普通高中录取最低分数线含体育、理科实验操作考试成绩。

  市区英语口语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作为普通高中总分同分值录取的依据。

  八年级生物和地理学科学业结业考试由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分别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阅卷,时间统一为2018年6月2日。考试结果作为毕业综合素质评价依据之一。具体考试内容、命题方式依据《2018年安徽省初中地理、生物学科学业考试纲要》等有关要求确定。具体办法另文印发。

  三、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具体办法按照《合肥市区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合教〔2018〕93号)执行。在外地就读的我市户籍应届初中毕业生,由学籍所在学校提供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并加盖当地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报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5月31日前,各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上报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负责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组织实施工作。

  四、政策性加分

  根据皖教基〔2018〕9号文件规定,2018年我市中考政策性加分对象和标准如下:

  1.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他侨眷,在本省定居的港澳同胞及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在本省的眷属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2.台湾籍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3.烈士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6.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考生,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考生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考生,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考生,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他军人子女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以上所列举的特定地区和岗位的军人应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平时荣立二等功”,按照在军事训练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立功把握。“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

  7.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考生加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最高的一项,不累计加分。具体申报、审核办法另文印发。

  五、严格普通高中招生

  (一)合理确定普通高中招生规模。要按照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要求,充分考虑课程改革和高考改革对学校教育资源配置的要求,重新核定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规模。主要参考依据是:符合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规模和学校发展规划,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生(不含师生生活用房),在校学生与教职工比例不高于12.5:1,班额不超过56人;2018年秋季招生计划按招生计划班级与可供教室不低于1:1.5的比例确定。各地要依据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合理挖掘和科学配置教育资源,通过新建、改扩建校舍,实行联盟办学等集团化发展方式,加大教育财政投入,确保优质教育不断扩大,既不能简单地通过调减计划来适应改革,更不能通过大班额来解决优质资源不足的问题。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实行与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管理。

  (二)强化普通高中指标到校生政策导向。2018年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比例不得低于85%,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得设置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控制线。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实行100%的指标分解。到校指标原则上根据各初中实际在籍、就读满三年且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毕业年级学生数,按比例切块分配。对于异地扶贫搬迁、农业转移人口等政策性特殊情况,由各县(市)教育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加大对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政策的宣传,落实指标到校生政策要求,引导学生自愿合理分流。

  (三)进一步规范招生范围。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省辖市招生,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县域招生。各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应由属地教育主管部门依据学校办学规模合理划定招生范围,以学校所在地生源为主,享有与公办普通高中同等的招生权利,并与公办普通高中同期招生,不得提前招生;严格控制民办普通高中跨省辖市招生计划。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均不得录取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未达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或未填报志愿的学生。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坚决制止违规跨区域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行为。

  民办普通高中跨区域招生的,应向社会公告经批准的年度总招生计划和跨省辖市招生计划,并按计划招生。招收学生的成绩不得低于生源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分数线。招生方案(含自主招生方案)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学校依据招生方案制定招生简章和广告,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含有违法违规内容,发布后要立即向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须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的指导和监管,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普通高中(含筹设期间)不得参与招生;年检不合格的民办普通高中,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严格规范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办法和程序,自主招生一般安排在中考后进行。

  六、谋划考试招生改革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教基〔2017〕21号)规定,我市将全面实施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招生录取等“三项改革”。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对照改革要求,加强师资配备、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条件保障,提前谋划、认真准备,确保稳妥实施改革。

  (一)学业水平考试改革。从2017年秋季入学的七年级学生开始全面推行。《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所设定的全部13个科目均列入考试范围。省统一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技术等10个(其中物理、化学、生物学包括实验操作),实行省教育厅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时间。生物学、地理、信息技术考试时间安排在八年级下学期进行,其中2017年秋季入学的七年级学生将于2019年6月16日参加地理、生物学的全省统一考试。

  现在校就读八、九年级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按照原办法执行。

  (二)综合素质评价改革。从2017年秋季入学的七年级学生开始全面推行。根据省教育厅《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南》,从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五个方面客观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通过安徽基础教育资源应用平台学生空间“成长记录系统”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常态化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结果以纪实报告呈现,包括五个维度的写实记录和等级。

  现在校就读八、九年级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按照合教〔2018〕93号文件执行。探索实施将评价结果作为省示范高中特长生等录取依据的改革。

  (三)招生录取办法改革。按照我省统一部署,原则上从2020年秋季入学的七年级(即2018年秋季入学的五年级)学生开始推行,实施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办法。调整录取计分科目的构成,积极研究采取“4(语数外体)+6(政史地理化生)+1(综合素质评价)”模式。将综合素质评价视作一个学科,其结果以分数呈现或以等级呈现。改革招生录取方式,研究探索实行计算总分录取法、等级分类排序法、“分数+等级”录取法等。选择符合条件的高中学校开展自主招生改革,适时整合现行省示范高中特长生招生方式,自主招生名额按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5%的比例安排。

  七、组织领导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合肥市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67号)精神,合肥市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查凯 王杰才

  副主任:唐文水 桑韧刚 王勇 何军 陈雪梅 陆昌云

  成 员:谢华国 姚健 李磊 李邦灯 费勇 沈昊

  陈毅红 叶传平

  办公室职责是研究制订考试招生政策,审议考试招生有关事项,重大事项报市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局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发展职业教育。各县(市)教育主管部门要打破区域招生界限,着力建立服务考生、方便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的工作机制。各初中学校要积极引导毕业生填报中等职业学校志愿。各中等职业学校可通过开展跨区域的校际合作办学,多方组织生源,扩大招生规模。继续坚持“五个放开”政策,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自主权。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免试招生;鼓励中等职业学校与企业联合招生、合作办学。

  (二)严格招生流程。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学校和教师等,应尊重考生填报志愿的权利,不能强迫学生填报指定志愿。考生应根据当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相关标准,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学习潜质、中考成绩等因素,填报适合自己的升学志愿,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任何学校都不得以入学保证金或押金等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有关的费用。凡升入普通高中学习的学生,无论公办、民办普通高中都必须经过学校所在地招生部门统一录取。加强对学籍系统注册程序的规范管理,严格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注册的审核把关,并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生成绩导入中小学学籍系统。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普通高中就读机会,其他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普通高中学生报到后,学籍按注册程序于9月30日前注册完成,任何学校不得为未报到的学生注册学籍。

  (三)严肃招生纪律。严禁无计划、超计划、超班额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不得对学校下达高考录取指标,对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四)实行责任追究。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招生工作责任清单。市教育局与各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各县(市)教育主管部门要与各招生学校签订招生责任书,明确任务和责任,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要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理。对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自行录取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一律不予建立学籍,不能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是示范高中的,取消其示范高中称号;对在招生等规范办学行为方面被查处的学校,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招生计划10%的比例相应减少其招生计划。民办普通高中因违规招生受到省教育厅通报的,年检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限期整改;还可依照有关规定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市教育局将规范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之中,纳入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督导考核和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重点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五)广泛宣传引导。各地出台重大改革举措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方案、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指标到校额度、录取结果、咨询方式,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要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招生政策宣传工作,统一印制招生政策明白卡,通过咨询会等多形式对外宣传,确保考生及时了解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和信息,督促各初中学校采取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途径,明确告知学生和家长有关考试招生的政策;要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就关键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利用报纸、电视、门户网站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积极做好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增强群众对招生入学工作的了解、认识和信任感;让每一位家长知晓凡报考普通高中必须参加全省统一考试,必须按照招生政策和规定的招生程序录取,方能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各普通高中均无权录取计划和政策规定以外的学生;提醒学生和家长不要听信个别学校虚假宣传,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市教育局咨询电话:62817341(考试院)、63505200(基教处)、63505165(职成处)、63505168(发展处)、63505215(教科院)。投诉电话:63505156(驻局纪检监察组)。

  各县(市)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的本地招生考试实施办法和招生计划(附分解到校的具体计划),于各地公布之前报市教育局备案,最迟不得超过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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