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第二师范学院2018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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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2018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章程》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基本情况

  第一条 学校全称: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二条 批准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学校成立于1954年,1984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重庆教育学院,2012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第三条 办学条件:学校占地面积621.4亩,校舍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图书馆藏书102.4万册,电子图书228.9万册;全校教职工873人,其中:专任教师594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46人,具有研究生学历的515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0304.1万元。学校拥有宽敞的教室、标准的运动场、先进的实验设备和舒适的生活条件。

  第四条 办学地址:

  (一)学府大道校区: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9号,邮政编码:400067。

  (二)南山校区: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崇教路1号,邮政编码:400065。

  (三)各专业就读地点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公布招生计划中的说明为准。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本着教育公平的原则,统筹考虑招生省份的生源数量、生源质量、人才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2018年学校面向全国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3081名。

  学校将经教育部备案的招生来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及时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30名,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七条 我校现有三类专业实施大类招生。一是外国语言文学类,包含英语(非师范)和商务英语两个专业;二是旅游管理类,包含旅游管理、酒店管理和会展经济与管理三个专业;三是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培养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计算机类,包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和物联网工程两个专业。实施大类招生的专业,在学生入学一年后,按专业大类分流方案进行专业分流。

  第八条 重庆本科提前批小学教育专业(重庆市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按重庆市“两免一补”定向培养农村小学全科教师的相关政策,在校期间享受免学费、免住宿费、补助生活费的优惠政策。考生在本科提前批次按定向就业区县填报志愿。2018年定向就业区县为黔江区、涪陵区、綦江区、开州区、丰都县、垫江县、奉节县、巫溪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第三章 报考要求

  第九条 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条 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小学教育(全科教师英语专长)、英语(师范)、外国语言文学类、商务经济学(中英高水平项目)、物流管理(中英高水平项目)、旅游管理类(中英高水平项目)等专业的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其余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十一条 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小学教育(全科教师英语专长)、英语(师范)、外国语言文学类、商务经济学(中英高水平项目)、物流管理(中英高水平项目)、旅游管理类(中英高水平项目)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要求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

  第十二条 考生体检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的规定。根据专业的特点和培养目标,部分专业有特殊要求:

  (一)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建议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专业。

  (二)从就业需求出发,五官、四肢、体形等有严重残疾和生活自理困难的考生请谨慎选择报考旅游管理类、房地产开发与管理、旅游管理(培越航空合作班)、旅游管理类(中英高水平项目)、师范类等专业。

  (三)从就业需求出发,建议体育教育专业男生身高不低于168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8厘米,双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

  (四)从就业需求出发,旅游管理(培越航空合作班)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72-185厘米,女生身高162-175厘米。身体要求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1号)的规定,此标准体检项目与高考体检重合的部分以高考体检为准,对高考体检未涉及的项目,考生可自行检测,如因身体不符合民航总局要求导致无法从事相关工作的,由考生自行负责。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遵循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招生政策基础上,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文化、专业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按如下规定实施:

  (一)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政策和出档规定;调档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二)实施“顺序志愿”的,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再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进档考生;实施“平行志愿”的,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按以下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一)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按分数从高到低并参考相关报考要求择优录取。

  (二)其它专业志愿视为平行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分数相同时,专业志愿优先。

  (三)专业计划录取不满额时,在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中择优录取;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如所填专业均已录取满额,作退档处理。

  (四)对总分、专业志愿相同的考生,综合考虑其相关科目成绩及学科竞赛、科技发明创造、文体比赛获奖等因素确定专业;对实施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的,将参考考生的考试和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第十五条 美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一)专业成绩及文化成绩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控制分数线。

  (二)专业成绩认定:重庆市考生认可重庆市统考成绩,福建、江西、广西、陕西、山西、云南、海南省(自治区)考生认可我校组织的美术专业校考成绩。

  (三)重庆市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排序,择优录取。

  (四)重庆市外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成绩总分×30+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总分×70)

  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先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果专业成绩相同,再按照单科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原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一)实施“平行志愿”的省份,按投档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二)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五章 奖、贷、助学金

  第十七条 奖贷助学金及贫困生资助:

  (一)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人·年,二等3000元/人·年,三等2000元/人·年。

  (二)综合奖学金:一等1000元/人·期;二等500元/人·期;三等100元/人·期。

  (三)学校制定有大学生卓越成长奖励资助计划,促进学生多元化、个性化发展,设有校长荣誉奖、新生奖学金、考研奖学金、赴国(境)外交流学习资助、辅修专业奖学金、专业技能竞赛奖、科研立项奖、发表论文奖、出版专著奖、获得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奖、创新创业竞赛奖、创业孵化项目资助、自主创业资助、志愿服务西部偏远地区就业奖、志愿服务基层奖、应征入伍义务服兵役奖、文艺比赛奖、体育竞赛奖、其他比赛奖,最高奖励资助金额为50000元/人。

  (四)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和各种困难补助。当年入学的新生,可在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五)学校还设有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第六章 收费及其他

  第十八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招生计划时一并公布。如有变动,以重庆市物价局的批复为准。

  第十九条 学校与凤凰教育、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培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开设的网络与新媒体(凤凰实验班)、计算机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信息与计算科学(曙光合作班)、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曙光合作班)、旅游管理(培越航空合作班)等校企合作项目,按渝价【2009】76号文件有关规定,除学费外,学校额外收取培训费,详见省级招办公布的计划信息。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填报,填报该专业的考生视为同意自愿交纳培训费。

  第二十条 学校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新帕尔兹分校合作举办学前教育专业本科教育项目,该项目国内学费每生每年18000元,符合赴美学习条件的学生前往美方学校后,学费按美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是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立项、重庆市教委批准的中英高水平应用型高校建设项目院校。学校与英国中央兰开夏大学合作举办商务经济学、物流管理、旅游管理类中英高水平应用型本科教育项目。按渝价【2009】76号文件有关规定,该项目除学费外,学校额外收取培训费,详见省级招办公布的计划信息,符合赴英学习条件的学生前往英方学校后,学费按英方标准执行。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填报,填报该专业的考生视为同意自愿交纳培训费。

  第二十二条 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 本科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及学分要求,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达到美方授位要求的,还可获得美国纽约州立大学新帕尔兹分校授予的本科学士学位。

  学校与英国中央兰开夏大学合作举办的中英高水平应用型高校项目,学生达到英方授位要求的,可获得英国中央兰开夏大学授予的本科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新生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其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将进行复查,对于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中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新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冒名顶替入学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监督和投诉电话:023-61638079(工作时间内,仅限投诉举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学校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3-61638299、61638062。

  学校网址:http://www.cque.edu.cn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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