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科技装备在办理行政案件中的使用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科技装备在办理行政案件中的使用,一起来看看吧!祝大家备考顺利!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科技装备在办理行政案件中的使用

  根据2018年公安部第149号令的规定,新修改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部部门规章是我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重要法条来源之一,也是我们国考招警考试考题来源。其中本次新的修改里面有大量内容涉及到公安科技装备引入到具体一线行政案件办案流程里面。这对于提高公安办案效率,实现公安执法科技化、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在客观方面便利了人民群众。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给大家对该部分进行归纳和总结

  1. 调取证据可以使用微信等互联网通讯工具送达文书。

  第28条第3款:需要向有关单位紧急调取证据的,公安机关可以在电话告知人民警察身份的同时,将调取证据通知书连同办案人民警察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通过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送达有关单位。

  2. 微信聊天、转账、电子银行等记录可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

  第32条第3款: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照前两款规定收集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

  3. 送达法律文书可以使用微信等互联网通讯工具。

  第36条第2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4. 在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可以替代书面检查笔录。

  第86条第2款:检查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替代书面检查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5. 简单案件的调解,在有执法记录仪的情况下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178条第3款: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6. 首次明确远程视频询问、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第120条:需要进行远程视频询问、处罚前告知的,应当由协作地公安机关事先核实被询问、告知人的身份。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询问、告知笔录并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询问、告知笔录经被询问、告知人确认并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后,由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原件或者电子签名笔录提供给办案地公安机关。办案地公安机关负责询问、告知的人民警察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询问、告知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第263条第3款: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以上就是此次关于高科技装备引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里面的相关法条内容。希望上述的总结对大家的学习理解有所裨益。

  下面我们通过一道题目来检测一下学习掌握的效果。

  例题:

  下列关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新修改的部分说法错误的是( )。

  A.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照前两款规定收集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

  B.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C. 需要向有关单位紧急调取证据的,公安机关可以在电话告知人民警察身份的同时,将调取证据通知书连同办案人民警察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通过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送达有关单位。

  D. 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还需要再制作调解协议书作为备案。

  以上例题,答案为D。具体错误的原因,同学们可以自行仔细研究以上论述。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公安机关处置严重暴力恐怖危机事件的原则

  公安机关作为处理暴恐事件的主要机关,应当本着如下原则去处理:

  1.安全第一的原则

  将确保人质、民众及警察的安全放在处置活动的首位。制服恐怖分子必须以保障民众安全为先决条件。以劫持人质危机事件为例,国际通行判断标准:人质死亡超过10%,即为失败。

  2.统一指挥原则

  首先应明确指挥责任,确定现场总指挥。其次,确定指挥位置,靠前进行指挥,指挥位置应选择能观察到现场对峙双方的地点,不能远离现场和部属。还应考虑便于监控、掩护、保密等因素。最后,实行分层指挥,理顺指挥关系,上层设立宏观指挥层,其成员为各级党、政领导;中间是现场总指挥,承担实质性指挥任务;下层是组织执行层,具体为谈判组、武力处置组、信息综合组、机动组等处置小组的指挥员。

  3.快速反应原则

  建立健全反恐快速反应机制,事前应加强防范,从场所到部位,从社区到单位,从国内到国外全面掌握涉恐信息,科学分析研判,早发现、早处置、早预警;事中应全面了解和掌握情况,正确判断事件性质、规模、发展趋势,反应敏捷,行动迅速,果断处置;事后应掌控舆情,引导舆论,做好善后工作,快速恢复社会秩序。力争把恐怖危机事件处置在预谋和始发阶段,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4.严厉打击原则

  恐怖活动严重危害国家、人民的生产、财产安全。对于恐怖活动应长期保持严打势头,在反恐工作中以要坚决态度、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各种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今年3月1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斗争与人权保障》白皮书,详细地介绍了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斗争与人权保障的相关情况。书中指出:恐怖主义是人类社会的公敌,是国际社会共同打击的对象。恐怖势力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肆意践踏人权、戕害无辜生命、危害公共安全、制造社会恐慌,严重威胁世界和平与安宁。极端主义思想的渗透与蔓延极易催生暴力恐怖行为,对人们享有各项人权直接构成威胁。中国政府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对任何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权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一段时间以来,中国新疆地区深受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以下简称“三股势力”)的叠加影响,恐怖袭击事件频繁发生,对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严重践踏了人类尊严。面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现实威胁,新疆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开展反恐怖主义和去极端化斗争,有效遏制了恐怖活动多发频发势头,最大限度保障了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

  中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的宪法原则。中国新疆的反恐怖主义和去极端化斗争,是国际社会反恐怖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全符合联合国打击恐怖主义、维护基本人权的宗旨和原则。

  在这次反恐白皮书的发布中,也凸显了公安机关在处理暴恐事件中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今后长期的社会维稳工作中,公安机关还会发挥其更大的作用去应对各种暴恐事件,从而真正做到社会维稳,公安一线。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的情况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今天我们就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情况进行重点学习记忆。

  一、警械概念

  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约束性警械:手铐、脚镣、警绳、约束带等。

  制服性(驱逐性)警械: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

  二、警械使用原则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三、约束性警械使用情形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四、制服性(驱逐性)警械使用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五、易错考点记忆

  特种防暴枪虽然有“枪”字,但实际上属于驱逐性警械。

  约束性警械、制服性警械的使用情况区分。

  【考题巩固】(单选)对于非法举行集会与游行、袭击人民警察的,经( )无效,人民警察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A.警告 B.训诫 C.盘问 D.劝阻

  【答案】A。解析: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故本题选A。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处警中被围观怎么办

  一般处置方法:

  1.向围观群众表明警察身份,告知群众民警正在执法,争取群众配合支持。

  2.快速处置警情,避免围观人群增多。若无法当场处置,尽早带回派出所。

  3.如果劝离无效,告知围观群众其行为已经阻碍执法,责令尽快停止,若不停止,将被强制带离。

  4.整个执法过程要注意开启执法记录仪。

  推荐阅读: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派出所工作职责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人民警察查验公民身份证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治安案件立案和不立案的情形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人员昏卧公共场所该如何处置?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现场分析的内容


公务员报考指南 公务员报考条件 公务员报名入口 行测专题 申论专题
分享

热门关注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法律与道德 底线缺一不可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缓刑与死缓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房主卖房,租户必须搬走吗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行政处罚的种类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人民警察的惩处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辱骂民警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行政处罚的种类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文知识:版头

公务员公共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