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

  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公办高等专科院校,紧跟社会用人需求,培养了大量建筑、通信类高级技术技能人才,下面就由出国留学网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2022年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2022年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及青海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原则,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考试院、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学院招生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第三条 学院名称: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Qinghai College of Architectural Technology)。

  院校代码:12974

  学院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96号。

  第二章 办学性质

  第四条 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为国家公办、全日制,建筑、通信类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职责包括:制定学院招生章程、招生工作规定及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完成与招生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录取条件及规则

  第六条 录取条件

  在相应批次报考我院专业且政审合格、体检合格、高考成绩符合所在省划定录取分数线的考生。

  第七条 录取规则

  (一)总原则为根据考生志愿及我院招生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二)对报考外语语种不限制,但学校外语教学只安排英语课程,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三)对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我院将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受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四)对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考生,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执行。

  (五)因生源不足,我院可以对招生专业计划进行调整。

  (六)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八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院将对新生进行严格

  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五章  办学地点及学历证书

  第九条 办学地点: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96号);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证书种类:普通高职(专科)。

  第六章  学费及资助体系

  第十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严格按青海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如有变动,依据当年省发改委核定标准为准。

  (一)普通高职(专科)建筑类和通信类专业学费4200元/人·学年。

  (二)住宿费按不同条件,收费标准分别为800-1200元/人·学年。

  第十一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

  学、困难补助等较为完善的助学体系: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小岛奖学金”,奖励额为每人每年1000元。

  (四)“国家助学金”,对高职(专科)学生分两个档次,资助额分别为每人每年平均3300元;中职学生资助额为每人每年2000元。

  (五)优秀学生学期奖学金,分甲、乙等,奖励面占班级人数的15%,甲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300元,乙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200元。

  (六) 优秀新生奖助学金,奖助金额设定为3000元、2000元、1000元三个等次。

  (七)贫困学生月补助,对贫困学生每月给予适当困难补助。

  (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九)学院对中职学生实行免学费政策。

  (十)针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实行求职补贴政策,每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

  第七章 中高职联合培养

  第十二条 专业及培养形式

  (一)专业名称:大数据与会计 ,专业代码:530302

  (二)学历层次:(高职)专科

  (三)学    制:二年

  (四)办学地点:玉树州职业技术学校

  (五)毕业证书获取:学生在玉树职业技术学校学习期满且学业合格后,由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高职)专科学历证书。

  (六)录取形式:通过单考单招考试达到我院录取条件,经录取后升入玉树班学习。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三条  附则

  本章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工作。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http://www.qhavt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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