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宝鸡中北职业学院招生简章

  宝鸡中北职业学院是一所民办专科院校,学院前身是成立于1997年的陕西中北专修学院,为社会输送了大量优秀的技能人才。有铁道供电技术等专业,下面就由出国留学网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2022年宝鸡中北职业学院招生简章”,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2022年宝鸡中北职业学院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招生工作有序、高效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宝鸡中北职业学院

  1.国标代码:4161014770

  2.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3.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4.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宝鸡中北职业学院

  5.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 办学地点

  1.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龙翔大道066号

  邮政编码:721300

  2.学院网址:https://www.bjzbzyxy.com/

  第四条 宝鸡中北职业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陕西中北铁道教育集团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前身是成立于1997年的陕西中北专修学院,办学25年来,累计为社会培养各类专业技能人才60000余名。

  学院总投资2.5亿元,占地近300亩,建筑面积63000多平方米。在全省同行业率先实现了办公自动化管理,在全市同行业率先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资1000多万元在校内建成高铁车站、民航机场、工业机器人、铁道供电等专业实训中心和学前教育四大舞蹈厅、钢琴网络室、幼儿活动模拟室。每个专业都建有10家以上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校外实习就业基地。学院现有教职工200多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61人,研究生以上学历53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3人。学院千兆互联网、千兆WiFi、自动化管理系统、安全报警系统全覆盖,校园实现了智慧化、信息化、园林化,充满诗情画意,蕴涵文化品位。集团化发展现代职教模式开创了全市乃至全省的先河,并致力于把学院打造成具有万人规模的高水平、特色化、国际化高等职业院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是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学院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室、保卫处、各教学院系(部)等部门组成。

  第六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为:0917-8813666,0917-8813999。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教育部“阳光高考”政策精神。学校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2022年我院六个高职(大专)专业:高速铁路客运服务、空中乘务、铁道供电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跨境电子商务、学前教育,拟面向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湖南、山西、新疆、河北、河南、辽宁、山东、内蒙古、吉林13个省(自治区)计划招生,招生计划以当地主管招生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院录取工作实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省、市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据相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条 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按照分数优先原则,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投档分数相同时,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在招生计划允许的情况下,可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且无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 所有专业在录取时无其他要求,对符合生源地照顾条件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照生源省招办相关的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不做限制,提示:学院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抄送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章 奖、助、贷等助学措施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了“奖、助、贷、勤、补”五位一体的奖助学体系,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帮助优秀学生和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 奖助学体系:学院奖学金最高可奖励1000元、贫困生助学金最高可资助2000元。

  第十七条 学院为家庭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我院规定如与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不一致时,以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及相关省市招生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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