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布普通高考录取照顾办法

2012-05-09 15:36:05 辽宁省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文件的要求,经辽宁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我省2014年普通高考部分加分项目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录取照顾办法从2011年秋季进入高中阶段一年级的学生开始实施。2014年辽宁省普通高考录取照顾办法具体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按省教育厅提供的名单);

  2.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以教育部公布的比赛名称为准)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全国性体育比赛(以教育部公布的比赛名称为准)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且被审核通过)并在报考当年参加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组织的统一测试达到相应标准的考生。我省限定项目为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8项。

  二、喀左、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新宾、清原、凤城、岫岩、宽甸、北镇、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经省公安厅审核确认),录取时总分增加5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三、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省民政厅审核的名单),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按省民政厅审核的名单),录取时总分增加2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总分低于所报学校调档分数线10分以内,可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由市级民政部门审核);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由省侨办统一开据“三侨考生”证明信)和台湾省籍考生(由省台联提供名单)。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3.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团员的应届毕业生;

  4.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如有新的录取照顾办法将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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