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5大学:2012高考四川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2012-05-18 13:27:15 高考
 四川大学2012年普通类本科招生章程已公布,以下为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校名为四川大学,英文译名:SichuanUniversity。

  第三条四川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由原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四川大学、成都科技大学和原卫生部直属重点大学华西医科大学经两次“强强合并”组建而成,原四川大学起始于1896年四川总督鹿传霖奉光绪特旨创办的四川中西学堂,是西南地区最早的近代高等学校;原成都科技大学是新中国院系调整时组建的第一批多科型工科院校;原华西医科大学源于1910年由西方基督教会组织在成都创办的华西协合大学,是西南地区最早的西式大学和国内最早培养研究生的大学之一。座落在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四川省成都市,现有望江、华西和江安三个校区。

  第四条四川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四川大学普通高考招生工作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长、相关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四川大学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四川大学设立招生监察工作组,由纪委、监察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投诉电话:028-85404020。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四川大学分省分专业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教育部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结合近年来我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生源情况和学校发展的思路,科学合理编制来源计划。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四川大学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一条四川大学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级差的办法,分数级差的确定以调档线上所有考生的专业志愿满足率最大为标准,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一般不超过3分。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对非第一志愿进档的考生只能录取到一志愿未满额的专业。

  第十二条四川大学执行国家规定的加、降分政策,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三条外语类专业要求英语语种,其他专业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请慎报。

  第十四条外语类专业原则上要求学生外语成绩达到满分的70%,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外语口试,则考生需要加试口语,且应该成绩合格;金融学、经济学类、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原则上要求学生外语成绩达到满分的75%;其他专业原则上要求学生外语成绩及格。

  第十五条建筑学、城市规划、景观建筑设计、工业设计专业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学生进校后学校将组织相关测试,测试成绩不能满足专业学习需求者,根据其高考成绩调整到录取分数相当的专业就读。

  第十六条口腔医学专业由于学习、就业的特殊性,建议习惯左手做事(俗称左撇子)的考生不报考。

  第十七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对国防定向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九条按照属地化原则,我校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在入校后向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贷款、学费缓交等手续。

  第六章招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坚持原则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二条招生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签定《四川大学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责任承诺书》,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者须回避。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四川大学对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国防定向生、艺术类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校的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在江苏省我校理工类专业选测科目为物理,文史类专业选测科目为历史,选测等级要求为AA以上(含AA),录取办法采用等级级差法,级差分为A+加6分。艺术类专业的录取方式以《四川大学2012年艺术类专业本科招生简章》为准,学业水平必测科目要求必须达到4C3D,录取办法采用等级级差法,级差分为A加3分,B加1分;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4号。邮编:610065。

  招生联系电话:028-86080605、86081605(含传真)。

  电子邮件:nic8401@scu.edu.cn。

  网址:www.gotoscu.org(教育网)www.scuzjc.net(公众网)。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四川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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