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关于社保的通告通用6篇

2023-04-03 10:04:36 社保通告

  有请阅读我们为你编辑的关于社保的通告。在大家的生活、工作场合中,公告通知已经是我们的“老熟人”了。公告通知是传递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的工具。本文内容仅供您的参考!

关于社保的通告 篇1

  进入大学后,总是想了解社会,加入社会,于是大家纷纷跃跃欲试。运气很好的我在今年的暑假,很荣幸的进入了一家保险公司进行社会实习学习,希望通过实习来对自己的理论知识进行补充,虽然在课堂上我们是以制造企业为例来进行学习的,在保险公司学习与理论学习隔了很多,但是能够接触更多不同的东西也是一种全新的经验。

  实习的第一天起了个早床,兴致勃勃的走到公司。初到的第一天觉得什么都很新鲜,接到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誊写银行与企业的对帐单,这是在实训中没有接触到的,在会计学原理中我们只是有了初步的了解,在中级财务会计中有提到并编制过表格。拿到的对帐单是一份尚未制成正式表格的草表。虽然只是需要誊写,可是做为一名会计人员必须从谨慎性的原则出发,所以为了避免出错我将数据重新核算了一遍。在核算期间我发现有一个账户在最后发现竟然无法平衡,我计算了三四遍不管怎么样算总是隔了几万,几万可不是个小数目,经过反复的查证才知道我将一笔业务登错了,实训的第一天就犯这样的错误,哎做会计还真是不能马虎啊。就这样,第一天就在我不停的演算下过去了。

  实习的第二天,有了前一天的教训和经验要谨慎多了可是似乎还是不够。因为今天我接触到的是在书本上并未提及到的电子做账,开始觉得很棘手,密密麻麻的代码搞得我头昏眼花的,但后来在不断的练习中竟然也会了。从而我知道了在课本上我们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只是为我们的实际执业注明框架、指明方向、提供相应的方法论,而真正的执业技巧是要我们从以后的实际工作中慢慢汲取的。而针对实际操作中遇到的一些特殊的问题,我们不能拘泥于课本,不可纯粹地“以本为本”,而应在遵从《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可适当地加以修改。更重要的是,我在此次实习中深刻地体会到了会计电算化的重要性与便捷性。

  在接下来几天的时间里,我开始接触到各式各样的凭证,也就是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出售保险和赔偿,因此我看到最多的凭证就是赔款收据,当然随着企业经济业务的发生我看到了不同类型的凭证。在临近月底时还看到了报销单,这里面有我所熟悉的差旅费,虽然这样的经济业务在会计实训期间我曾经做过,但是毕竟不像现在是真实的发生过,所以并没有像现在这样刻意的留意它。我还看到了增值税发票,以及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知道了它们的管理是很严谨的。废弃的支票要先盖上作废的印章,然后用剪刀剪下左下脚,最后粘贴在专用的支票帐簿类,由两位会计人员签字才算。由于业务金额过大所以并没有涉及到现金的管理和使用。但是现金日记帐在实训中见过也登记过,虽然有点小遗憾可是并不影响学习的劲头。

  由于我所在的保险公司是武汉在我们家乡的分公司,所以会有季中的一次检查。很幸运,我到公司的第四天就碰到了。一大早就开始整理资料方便检查,我负责的是三张银行与企业 的对帐调节表的电子化,简单点就是将三张经过银行盖章的调节表逐笔往电脑上登。很简单的工作忙了一个上午。眼睛往返与电脑和表格之间又酸又涩的。想想以后就经常和这些数据打交道了,心里又不禁暗暗叫苦。目前还是好好和它们搞好关系吧,以后习惯了就会好的。 中午11点左右终于迎来了检查团,在寒暄过后开始了检查工作,查帐的查帐,实地考察的实地考察。在反复的检查中时间飞速的滑走。一天就这样过了,从这次检查中还发现了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在我工作的时候回更加注意。

关于社保的通告 篇2

  x年10月28日之后离职的xx市xx区环卫合同工,请在x年12月5日17:30分之前到xx市xx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307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金补缴手续,逾期办理者,则视为自动放弃补缴,将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放弃补缴的环卫合同工自行承担因放弃办理补缴社会保险产生的不利后果、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

  为便捷、高效开展办理补缴社会保险金工作,凡办理补缴社会保险金的员工,请在来局办理补缴手续前,与工作人员联系、咨询补缴的相关具体事项。

  xx市xx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地址:xx市xx区曲塘路70号

  办理补缴社会保险金工作人员:

  办理补缴社会保险金办公电话:

  特此通告

  xx市xx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x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社保的通告 篇3

  xx市xx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x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3 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各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关于公布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861号,社保年度省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规定自x年7月1日执行生效,对之前7、8、9月份按照旧基数预申报缴纳的单位及个人,现将上下限差额补缴事宜通知如下:一、本次差额补缴仅允许门前申报,需对x年7、8、9月份因上下限调整而进行差额补缴的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请参照差额补缴省直社保费缴纳程序,填写相关表证单书,自行前来我局征收前台进行申报缴纳;非广州地区的缴费单位(不含灵活就业个人,请在所属地市地税部门补缴。

  二、请将本次7、8、9月份的基数上下限差额补缴与其他月份及其他类型的差额补缴区分申报,以免造成混淆。

  三、本次7、8、9月份基数差额补缴的最后期限的x年12月31日,请需要补缴的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务必在这期间完成相关补缴工

  作。

  特此通知。

关于社保的通告 篇4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自治区有关规定,现就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裁定,或经人民法院判决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应依据判决或裁定办理。

  二、对已审核确认的欠费单位申请补缴时,社保经办机构应认真进行核查,由参保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人数10人(含10人)以下,连续欠费六个月、累计欠费不足一年的,由各区(县)社保分局审核办理;人数10人以上或连续欠费超过六个月、累计欠费一年以上的由各区(县)社保分局签署审核意见,报市社保局审批。长期欠费户及欠费100万元以上的欠费大户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由区(县)社保分局提出意见,提交市社保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

  三、区(县)社保分局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或市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从下达通知书或报告书当月起办理社保登记和正常缴费申报手续。凡新参保单位及个人应从注册登记当月起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参保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基数调整业务时,须填写《参保人员缴费基数调整申报表》,并提交书面申请。本年度缴费基数调整由区(县)社保分局审核确认;上年度缴费基数调整由市社保局审批;法院判决或劳动保障仲裁委员会裁定涉及其它年度补基数业务的,各区(县)社保分局依据判决书或裁定书办理。

  五、参保职工调动因组织原因间断缴费的,申请补缴时,应提供调函证明材料和工资发放凭证,到所在区(县)社保分局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

  六、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处理程序

  (一)养老保险补缴

  1、国有单位职工(含大集体身份)因各种原因脱离原单位自谋职业的人员,申请补缴建立个人帐户之前的养老保险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该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本人档案,按新劳社养字[2002]84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批,各区(县)社保分局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补缴。对参保职工要求补缴个人账户中断缴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其国有身份后按规定给予办理补费手续。

  2、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可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通知》(新劳社养字[2004]1号)的规定,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由于社保信息系统程序原因导致个体灵活就业人员间断缴费的,由区(县)社保分局提出处理意见,经市社保局审批后方可办理补费。

  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或其它退役军人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

  (二)失业保险补缴

  参保职工按单位费率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时,经本人申请可补缴中断期间的失业保险费;按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补缴养老保险的,不予办理失业保险补费业务。

  (二)医疗保险补缴

  1、参保职工由于办理退休手续,未能及时按退休人员类别办理增人缴费手续的,由参保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县)社保分局审核后,方可办理。

  2、按个体灵活就业身份办理续保的人员,间断缴费2个月以内的(含2个月),可按《乌鲁木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乌政办[2006]167号)的规定,办理医疗保险补费,补缴费入帐后方可恢复其医疗保险待遇。

  3、参保单位新增人员应从正常缴费月开始计算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工伤保险补缴

  参保单位因漏报、少报等原因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相关规定不允许办理补费手续,期间职工因工伤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四)生育保险补缴

  参保单位因漏报、少报等原因未及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不允许其办理补费手续,期间职工因生育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社保的通告 篇5

  各缴费单位(个人):

  为妥善解决社会保险欠费问题,用人单位(个人)凡在x年12月31日前主动补缴或经责令按时补缴x年6月30日前欠费的,不予核定加收滞纳金;经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x年7月1日后产生的欠费,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

  xx市地方税务局

  xx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x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社保的通告 篇6

  险种

  单位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

  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平工资40%的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省平工资4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省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19%(有雇的个体工商户12%);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非本市户籍农民工:12%

  8%

  20xx

  实际工资

  收入

  15130

  险种

  单位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

  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市平工资60%的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市平工资6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市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6.5%;非本市户籍农民工:2.5%

  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2%;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无

  2874

  实际工资

  收入

  14370

  失业保险

  0.6%

  0.4%

  2874

  实际工资

  收入

  14370

  工伤保险

  根据行业确定基准费率,实际费率为(基准费率+浮动费率)×0.7

  无

  2874

  实际工资

  收入

  14370

  生育保险

  0.5%

  无

  2874

  实际工资

  收入

  14370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

  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无

  无

  2874

  实际工资

  收入

  14370

  附:

  成都市社保局关于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日,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全省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成都市统计局《关于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分别公布了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为60520元、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市平工资”)为57480元。现就我市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度省平工资的300%和40%执行(附件1)。用人单位1至5月期间已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与上述标准有差额的',应当分别由用人单位重新申报或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并在9月30日前足额缴纳;其中变更了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差额分别由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以及职工足额缴纳。

  (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缴费基数标准分别按度省平工资的40%、60%、80%和100%执行(附件2)。1至5月期间已申报缴费与上述标准有差额的,本人可以在12月31日前申请补足差额(附件3)。

  (三)符合度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标准,以区(市)县圈层划分分别按度省平工资100%和80%执行。

  (四)社保经办机构计发度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基本养老金,以及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参保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时,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度省平工资执行。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度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xx〕235号)规定执行。度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度省平工资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全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xx〕33号)规定参保缴费的单位和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下限标准暂按度市平工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申报缴费工资标准,按省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从6月起分别按度市平工资的300%和60%执行(附件1)。

  (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从6月起按度市平工资的80%执行;住院统筹、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从6月起按度市平工资执行。

  (三)符合度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标准,从1月起按度市平工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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