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聘用证明(4篇)

  你知道怎么写具体的证明内容吗?在很多时候,我们都需要用到证明吧,只是,你知不知道证明是什么。证明在某种场合是为自己做好做过的文件,如果你需要证明,我们这次的证明就要好好想想怎么写合适了,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您所需的资料《法律服务聘用证明》,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法律服务聘用证明【篇1】

  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范本。

  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相互关系姓名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申请人年收入情况(元)家庭其他成员年总收入情况(元)申请人对证明内容的声明我保证经济证明的内容与我现在的经济情况相符,如因作假造成证明内容失实的,申请人愿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村(居)委会证明意见签署人:盖章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证明意见签署人:盖章

法律服务聘用证明【篇2】

  最高院的老爷们,怎么可能这么快就答复?早着呢!慢慢等吧。

  一、先学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这个解释已于xx年12月18日由最高院审委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xx年2月4日起施行。

  其中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关于诉讼代理人部分,引起了全国所有基层法律工作者强烈不满。

  具体的条款内容如下: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争议的焦点是:第八十八条第2款规定:(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主要是:提交“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这个规定是既不合理不合情又是错误的。

  主要有几个理由:1、〈解释〉超越职权。

  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代理范围依法应有人大常委会做出“具体含义”的法律解释,最高法才有权力依据其做出适用的司法解释。

  2、违背客观规律。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早已于2000年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基层法律工作者与律师早已同为法律服务市场主体。

  已明确了统一的规制,成为了“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的机构,在合伙制的运转下,在法律服务市场公平竞争中,正在推动法律服务行业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中。

  3、、违反听证程序。

  该司法解释出台前,未召开听证会,也无一人法律工作者发表意见,仅凭专家拍脑袋闭门造车,程序不合法。

  4、关于出具“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的疑问。

  (1)本辖区不明确。

  (2)本辖区的证明,由哪个部门出具。

  (3)本辖区不出具时,怎么办?如有一个外地人,在我社区租赁房屋居住一年以上,既未在公安局机关办理暂住证,更不可能在本辖区登记注册。

  故,若委托法工代理,因本辖区对此人不熟悉不了解拒绝出具是可能存在的。

  (4)没有强制性规定,本辖区必须出具证明材料。

  (5)公民代理与律师代理、法工代理都是有专业素能差异的。

  若出具证明材料的话,与公民代理无异。

  5、将基层法律工作者一棍子全打倒了。

  法律工作者,由20世纪80年代由乡镇法律工作者发展而来,事实上,法工与律师及其他法律服务人都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并不可缺少的有生力量。

  因此,法律工作者们强烈建议修改该条款,具体改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除代理刑事、涉外外)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证明材料。

法律服务聘用证明【篇3】

  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更新日期:xx-6-3011:09:33索引号:533122-008492-xx0630-0004名称: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资格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九条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条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二)被开除公职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二条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无效,已经作出的授予执业资格决定应予撤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予以收回,并在二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或者考核:(一)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二)考试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考核纪律的。

  第三章执业登记第十三条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四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四)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四)健康状况证明;(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八条执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执业登记机关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

法律服务聘用证明【篇4】

  展开全部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有限制地开展见证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目前,全国已有十多个省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办了见证业务,对满足基层广大群众和经济组织的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预防和减少经济纠纷,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但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和问题,为使见证工作纳入法制和规范轨道,特作如下通知:一、协办公证是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地法律服务所应积极开展协办公证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合理地规定协办公证的收费分成,以调动基层法律工作者协办公证的积极性。

  在积极开展协办公证的基础上,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或合同办理见证,主要包括农村各业承包合同、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的各种合同、简单的民事和经济合同以及其他需要服务的项目。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见证业务,是从审查完善合同,证明其真实、合法、可行到监督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及时调解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法律工作者办理见证必须当场目睹或亲自调查核实,查明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为能力,申请事项及所提供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并主动开展法律咨询、代书和审查修改合同等工作,帮助当事人完善其法律行为,然后方可以法律服务所的名义予以证明。

  三、办理见证事项的各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及法律行为标的物必须是在法律服务所所在乡镇辖区范围。

  合同或协议的见证,在合同或协议的内容、标的、履行期限上要从严掌握,其履行期一般在三年以内,标的款一般在五万元以下。

  四、办理见证,必须经各方当事人申请或同意,除特殊情况外,应填写见证申请表。

  承办人员应实事求是地向申请人讲清见证与公证上的不同效力和有关知识,不可任意夸大见证的好处,更不可贬低公证的作用,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范围的,应积极建议当事人办理公证,并认真做好协办工作。

  对国家或地方有明文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事项和有关涉外法律事务以及人身关系、身份性质的证明,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办理见证。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见证,在审查见证事项,审查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有关证据材料的过程中,对不完备和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

  在办理见证过程中,遇有双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对见证事项有异议而无法消除的,对见证的内容有疑义而无法查清的情况,应当终止办理。

  六、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见证事项,可以制作出具见证书,见证书要使用司法部统一制作的格式;也可以在被见证的法律事务文书上增设见证条款,并一律由各方当事人签字,承办人员署名,加盖法律服务所公章。

  见证书一式多份,发给各方当事人,法律服务所存档一份。

  办理见证后,基层法律服务所应采取措施搞好证后服务,督促当事人履行见证事项规定的义务。

  发生纠纷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主动调解。

  调解不成的,如果无过错或过错较小的一方当事人申请法律服务所代理诉讼或提交有关部门处理,法律服务所应予代理。

  七、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见证,比照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财政和物价部门已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见证事项发生纠纷,法律服务所予以调解或代理诉讼的,可以视其情况减免收取调解费或诉讼代理费。

  八、各地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要认真落实司法部关于“处所挂钩”的精神,树立法律服务一盘棋的整体观念,互相配合,互相协作,取长补短。

  基层法律服务所要虚心向公证部门学习,积极争取他们在业务上的指导,不能因为开展见证而忽视协办公证工作和影响公证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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