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贵州师范大学招生简章

2012-06-19 00:20:32 招生简章



  为进一步贯彻“依法治招”,实施“阳光招生”,做好学校2012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贵州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概况

  办学性质:公办 学校代码:10663

  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高职(专科)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学校地址:宝山校区—贵州省贵阳市宝山北路116号

  白云校区—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35号

  花溪校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州高校聚集区

  第二条 招生计划 我校2012年分专业计划详见各省(市、区)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另招少数民族预科生150人。

  第三条 录取规则

  1、录取原则: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以考生当年普通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的德、智、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择优录取。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外语专业相关科目:英语,文史类相关科目:语文和外语,理工类相关科目:数学和语文。

  2、录取志愿顺序: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投档)考生,若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投档)考生人数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征集志愿)考生。我校对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江苏省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

  3、专业安排及退档:实行“专业清”原则,即优先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和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的,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我校未录满专业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我校对专业安排无分数级差要求。

  4、特殊专业录取要求:

  (1)报考外语类各专业的考生必须有外语口试成绩,英语(含旅游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在60%以上。

  (2)艺术类专业在各省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考试中心)投档范围内(招生计划的120%),按各专业计划数对文化成绩排名在前10%的考生优先录取,其余部分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3)体育类专业男女生比例:男生为70%、女生为30%(省外不限),男生身高1.68米以上、女生身高1.58米以上,录取时按照“高考文化成绩÷2+体育专业术科成绩”产生的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有特殊要求的省除外)。

  (4)旅游管理类(含旅游管理、导游方向、饭店管理方向)、英语(旅游英语)专业录取男生身高1.68米以上,女生身高1.58米以上,旅游管理类外语单科成绩在50%以上。

  (5)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取得学校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合格证,按照文化上线专业测试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国家一级运动员按照规定单独录取。

  (6)运动训练专业,根据各专项合格人数以及招生办学的需要,按比例划分各专项招生计划数。考生文化成绩达到我校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项考试经专家认定合格,分专项按文化(30%)和专业成绩(70%)的综合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7)2012年部分高职(专科)专业招收订单培养学生,其中冶金技术专业只招收男生。

  5、按类招生的专业,一律按类填报志愿和录取,按类发放录取通知书,学生进校后按我校专业分流原则进行分流。

  6、我校 2012年招收部分免费师范专业定向就业学生,学生必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本科毕业后的定向就业协议,否则不予录取。

  7、语种要求:我校所有专业不限考生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

  第四条 联合培养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口支援高校联合培养本科生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0〕3号)文件精神,我校今年继续与厦门大学(我校对口支援学校)联合培养部分专业部分本科学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我校颁发,注明两校联合培养,厦门大学附加印章予以认可。

  第五条 身体健康要求 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六条 收费及标准 按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条 奖学金、助学金政策 贵州师范大学设有下列各项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专业奖学金、社会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如华藏奖学金、邓廷琮教育基金等),建立以助学贷款为主的奖、贷、勤、减、免、补资助体系。

  第八条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校的本专科招生工作。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下设招生办公室。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九条 毕业与学位 贵州师范大学录取的本科生按我校学分制管理规定修完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规定学分和教学要求的,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州师范大学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高职(专科)学生修完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贵州师范大学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

  第十条 复查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51-6701855 6701964 监督电话:0851-6702772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宝山北路116号 邮 编:550001

  网 址:http://www.gznu.edu.cn E-mail:zjc@gz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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