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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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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师范大学2008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哈尔滨师范大学 2008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哈尔滨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哈尔滨师范大学(10231)

第六条 办学性质:黑龙江省属重点大学

第七条 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

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哈尔滨师范大学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

第十条 办学地点:校本部江北校区(哈尔滨利民开发区师大南路1号);校本部江南校区(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50号);呼兰学区(哈尔滨市呼兰区师专路12号);阿城学院校区(哈尔滨市阿城区城南3公里处);

第十一条 基本情况:哈尔滨师范大学创建于1951年,其前身是1946年我党在解放区以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命名的行知师范学校。学校坐落于中国北方名城哈尔滨市。校园总占地面积为251.38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33万平方米。 建校57年来,已发展为学科齐全、师资力量雄厚、教学科研条件充实的综合性师范大学。形成了学士、硕士和博士完整的学生培养体系和学位授予体系,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一所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齐全的省属重点大学。学校坚持以内涵发展为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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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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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师范大学2009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哈尔滨师范大学 2009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哈尔滨师范大学(10231)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属重点大学,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
第五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哈尔滨师范大学
第六条 学校办学地点:校本部江­北校区(哈尔滨利民开发区师大南路1号);校本部江南校区(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50号);呼兰学区(哈尔滨市呼兰区师专路12号);阿城学院校区(哈尔滨市阿城区城南3公里处)。
第七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哈尔滨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主管校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学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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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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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师范大学2010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哈尔滨师范大学 2010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哈尔滨师范大学(10231)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属重点大学,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

    第五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哈尔滨师范大学
    第六条  学校办学地点:校本部(哈尔滨利市民开发区师大南路1号);江南校区(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50号);呼兰校区(哈尔滨市呼兰区师专路12号);阿城校区(哈尔滨市阿城区城南3公里处)。
    第七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哈尔滨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主管校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学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四条  我校2010年在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收本、专科学生9550人,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它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招生要求:符合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关于做好2010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外语语种要求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录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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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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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师范大学201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哈尔滨师范大学 2011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哈尔滨师范大学(10231)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属重点大学,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
    第五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哈尔滨师范大学
    第六条  学校办学地点:校本部(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师大路1号);江南校区(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50号);呼兰校区(哈尔滨市呼兰区师专路12号)。
    第七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哈尔滨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主管校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学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四条  我校2011年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学生8900人,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它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招生要求:执行教育部和黑龙江省规定。
 
第四章         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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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哈尔滨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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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哈尔滨师范大学 2012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哈尔滨师范大学(10231)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属重点大学,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

第五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哈尔滨师范大学

第六条 学校办学地点:校本部(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师大路1号);江南校区(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50号);呼兰校区(哈尔滨市呼兰区师专路12号)。

第七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哈尔滨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成立由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学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四条 我校2012年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学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它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招生要求:符合教育部《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关于做好2012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外语语种要求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施行教育部规定的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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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哈尔滨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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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哈尔滨师范大学 2013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哈尔滨师范大学(10231)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属重点大学,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硕士、博士)
        第五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哈尔滨师范大学
        第六条  学校办学地点:校本部(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师大路1号);江南校区(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50号);呼兰校区(哈尔滨市呼兰区师专路12号)。
        第七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哈尔滨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招生政策的相关规定由哈尔滨师范大学制定,哈尔滨师范大学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处理招生工作的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制定和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三条  我校2013年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学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它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招生要求: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外语语种要求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施行教育部规定的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六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办制定的投档比例接收投档,学校也会根据生源情况对招生计划作适度调整。


        第十七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哈尔滨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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