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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1 19:26:31 国际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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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买卖合同 篇1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确立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并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鲜明的特征就是国际性,无论是在合同的当事人,还是在合同的履行等方面都带有涉外因素。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一种转移货物所有权,并以支付货款为对价的诺成性双务合同。

  作为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在许多地方是一致的。二者都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但是,二者也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

  1、合同当事人不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即货物的卖方和买方,《公约》虽然未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作出规定,但根据中国《对外贸易法》第8条之规定,只有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准,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和组织,才能作为当事人与外商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个人不能订立此合同。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却没有如此严格的限制 .

  2、标的`物不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现代国际贸易包括的范围很广,除了各种有形动产可以买卖外,某些无形财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等也可以成为国际国际贸易的标的物。同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事实上从一国运到另一国,是被跨国界运输的,而不动产不具备这个条件,因此不包括在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之内。虽然《公约》没有对货物下定义,但其采取了排除法,在第2条中规定了不适用公约的买卖范围:

  (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2)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同时在第3、4、5、6条又作了相应的补充。因为这些标的物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应当予以排除。故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实际上只是指无需经各国法律特别确认的动产实体物。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买卖合同是属于狭义的买卖,即原则上它只规范实体物买卖,而不规范权利买卖。关于知识产权,我国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了注册商标、专利权的转让、著作权的许可使用等合同。这些法律对有关合同的规定都很具体,其内容没有必要在《合同法》中再作规定,有关权利的转让问题可以由这些专门法去规定。

   3、特征不同。

  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相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复杂性。由于国际货物买卖是跨越一国国界的贸易活动,合同所涉及的交易数量和金额通常都比较大,合同的履行期限也比较长,又采用与国内买卖不同的结算方式,故相比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复杂的多 .

  (2)风险性大。在进出口活动中,双方当事人要与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或银行发生法律关系,长距离运输会遇到各种风险,使用外汇支付货款和采用国际结算方式,可能发生外汇风险,此外,还涉及有关政府对外贸易法律和政策的改变,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风险责任的综合体。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的货物一般很少有买卖双方直接交接,而是多有负责运输的承运人转交。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则有双方当事人亲自交接。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多处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了解不深,直接付款的情况少,多利用银行收款或有银行直接承担付款责任。

  (5)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面临着法律适用多样性的问题。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只适用本国法即可,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从签订到履行要涉及到国内法、外国法、国际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规范。

国际买卖合同 篇2

  权利担保义务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运用分析 031107115朱杰 摘 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规定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一般权利担保义务和对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两个方面。卖方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虽然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卖方必须承担对货物的权利,担保这项默示的合同义务。

  关 键 字 卖方买方权利担保义务

  内 容

  为了建立新的国家经济秩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制定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1968年,国际卖贸易委员会下的国际货物买卖工作组在对以上两公约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草案。该公约草案于1980年3月,在由62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规定卖方对货物的担保权利义务包括对一般权利担保义务和对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两个方面。下面将会分别从这两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一、 卖方的一般权利担保义务

  卖方的一般权利担保义务指的是卖方应当保证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标的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合同根本上就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因此,出卖人的这项义务也就是其一项最基本的义务。这里所规定的义务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即使合同中对其未作约定,出卖人也必须履行。除另有规定外,在任何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一项默示的义务(即无论合同是否约定,都应当承担的义务),保证他享有出售该项货物的权利。并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不存在任何订约时未曾告知买方的担保权益,从而使买方能安稳地占有货物,不受他所不知道的第三人的干扰。

  具体说,卖方一般权利担保义务保证义务包括:1.卖方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必须对标的物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如果卖方作为代理人替货主出售货物,即是卖方具有处分权的情形。而卖方将其合法占有或者非法占有的他人财产作为出卖的标的物,或者出卖自己只有部分权利的标的物,如与他人共有的财产等都是对此项义务的违反。2,卖方应当保证标的物上不存在他人可以主张的权利,如抵押权、租赁权等。

  二、 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所谓卖方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在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中,卖方有义务保证,对于其向买方交付的货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于知识产权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地域性、独占性等特点,其权利人的专有权被他人侵犯的机会和可能性比物权等权利大的多、普遍的多。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旦第三人对卖方交付的货物基于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提出权利或要求,买方对货物的使用或转售就会受到干扰,因为第三人可能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买方使用或转售货物,而且还会要求买方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规定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对保护买方的利益非常必要。

  国际货物买卖中知识产权担保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货物买卖中的知识产权担保

  在国内买卖中,一般只涉及到侵犯本国所保护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在国际交易中,侵犯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还涉及到卖方国家以外的其他国家,像进口国或转售国。国际买卖也因此比国内买卖要复杂得多。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第三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就货物主张权利或要求的情形可能出自以下几种原因:

  a、卖方交付的货物是没有得到作为专利技术拥有方的第三方许可而制造的; b、卖方交付的货物冒用了第三方的商标。或即使卖方使用的是自己的商标但因未在销售地国登记注册,而被第三方在该国抢注的;

  c、卖方交付的货物侵犯了第三方的其他知识产权如版权等。或在保护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的国家,卖方未经第三方许可而冒用的。考虑到实际交易中的情况复杂,也为了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买方滥用权利,就买方行使权利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

  1、时间限制条件。卖方只有当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其货物会提出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或请求时,才对买方承担责任。

  2、地域限制条件。卖方并不是对第三方依据任何一国的法律所提起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都要向买方承担责任,而只是在下列情况下才须向买方负责:(1) 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知买方打算把该项货物转售到某一个国家,则卖方对于第三方依据该转售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2)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卖方对第三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也应对买方承担责任。

  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货物会提出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则卖方对由此而引起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4、如果第三方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是由于卖方按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纸、图案或其他规格为其制造产品而引起的,则应由买方对此负责,卖方不承担责任。

  5、在卖方应当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情况下,若买方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会对货物提出基于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而不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那么买方就丧失了要求卖方对其承担责任的权利。除非买方对未及时通知卖方能提出合理的理由。

  (二)、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担保

  在当今国际技术贸易中,许可证贸易无疑是使用得最广泛和最普遍的一种贸易形式。出让方在交易过程中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提供技术,而受让方则是支付技术的酬金。许可证贸易中的出让方和受让方与普通商品贸易中的卖方和买方相比较,有一些共同的问题。比如在货物买卖中,卖方要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承担知识产权担保责任,同样许可证贸易中,出让方也应对其出让的技术及其技术的使用权向受让方承担知识产权担保责任。但是许可证贸易比普通商品贸易涉及的范围更广,合同执行的时间更长。特别是许可证贸易中,受让方取得的是技术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因此,许可证贸易中出让方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也有别于普通货物买卖中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

  在技术贸易尤其是许可证贸易中,第三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就技术贸易的标的主张权利或要求可能出自以下几种情况:

  a、出让方提供的技术是通过窃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其根本就没有处分权,也无权允许他人实施该项技术的;

  b、出让方虽是技术的合法拥有者,但却与他人签订了独占或独家许可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该项技术的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地区和时间内就不得再次成为其他许可证合同的标的,但出让方违反此项义务的;

  c、有权实施该项技术的一方出让该技术未得到技术所有人授权的;

  d、出让方的专利是从属专利,实施该从属专利应当取得相应的基本专利专利权人的许可。但出让方出让该从属专利时,没有得到基本专利专利权人许可的; e、出让方提供的技术侵犯他人在先的其他知识产权的;

  f、出让方提供的专利技术或商标属于共有知识产权,出让时未经其他知识产权共有人许可的。

  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出让方因其对技术的垄断或领先往往占有优势,因此受让方所在国往往制定强行性法规以保护本国利益。在第三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就技术贸易的标的主张权利或要求时,出让方就应当向受让方承担知识产权的担保责任。

  (三)、其他知识产权担保

  (1) 版权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担保

  在版权贸易的许可证合同中,必须要求许可人保证其所许可使用的作品中,不包含侵犯他人版权的内容。这一条款中还应写明:如果日后发现有这种内容并引起被侵权人的诉讼,应由许可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被许可人可能因此受到的损失。当然,比“非侵权担保”条款更重要的'并作为这种担保的基础的是许可人应保证他是有权许可使用作品,并签订许可合同事宜的人。

  (2) 公司出资入股中的知识产权担保

  公司法规定,股东既可以用货币或实物出资,也可以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于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公司法还规定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

  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由于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可以作为公司的出资入股,在核实资产时知识产权担保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一般说来,出资入股者应提供下述担保:

  1.合法性担保。出资入股方应保证自己是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真实权利人,不存在假冒、剽窃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该权利的情况。

  2.独立性担保。出资入股方应保证自己的专利技术不是从属专利,使用该技术不必再经第三方的许可。如果出资入股方事先说明其专利技术实际状况,比如说明在其之上存在基本专利的则例外,但是这种情况要在资产作价时予以考虑,有可能会降低其作价。

  3.出资入股方还应保证在其出资入股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之上不存在其他权利,比如质押权的情况。

  三、权利担保义务的运用分析

  (一) 国际货物贸易中权利担保义务的必要性

  权利担保义务是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公约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原因在于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卖方向买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是无瑕疵所有权的货物。货物买卖交易不仅需要转移货物的占有权,而且还需要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买方从卖方购买并收取货物,有权对货物享有不受任何干扰的权利。因此,卖方有义务保证其所交付的货物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1)权利担保义务对于减少买方因货物纠纷而产生的损失非常必要。在货物贸易中,涉及货物权利担保纠纷之后,可根据合同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来减少买方的损失。卖方有义务对该第三者提出起诉,或对第三者的控告出庭应诉;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规定由卖方承担诉讼费用;卖方如发现有可能引起担保权利诉讼的情况,必须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采取相应的对策,这样就能减少买方因权利担保纠纷产生的额外费用而造成的损失。

  (2)权利担保义务对于明确国际货物贸易中产生的权利担保纠纷的最终责任方非常必要。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可能既没有侵犯卖方国家所保护的工业产权,也没有侵犯买方国家所保护的工业产权,但由于买方把这批

国际买卖合同 篇3

  甲方:____

  乙方:____

  20__年__月__日__为乙方和__为甲方。双方同意买卖__,其条款如下:

  1.合同货物:____

  2.产 地:____

  3.数 量:____

  5.合同价格:____fob____

  6.包 装:____

  7.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甲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乙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8.装船:从乙方收到甲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甲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计算为限。因此,甲方需向乙方提供银行保证。

  9.保证金:乙方收到甲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甲方寄出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乙方不执行合同,其保证金甲方予以没收。

  10.应附的单据:乙方向甲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11.装船通知:乙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甲方。甲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乙方。

  12.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它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甲方负担。

  13.装船时间:当日13:00或次日8:00装船。

  14.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立方吨。

  15.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u.s.d..

  16.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出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甲方:____

  证人:____

  日期:____

  乙方:____

  证人:____

  日期:____

国际买卖合同 篇4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1)按照_________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_________(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

  (1)须用坚固的木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4)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

  第五条 装运港  _________。

  第六条 目的港  _________。

  (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45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2)如果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重20吨,长12米,宽2.7米,高3米,卖方应在装船前50天,向买方提供五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

  (3)买方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10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如果需要更改载货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后30天内到达装运港,从第31天起,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 (5)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前,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后,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买方承担。

  (6)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48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2.付款条件:

  (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或装运期前3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_________%,计_________。_________银行收到下列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如果分运,应按分运比例承付):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_________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e.提供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f.装运后即刻通知买方启运日期的电报/电传副本一份。

  (2)卖方在装船后10天内,须挂号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f除外),一份寄买方,两份寄目的港_________公司。

  (3)_________银行收到合同_________中规定的,经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承付合同总值的_________%,金额为_________。

  (4)一切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一切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第九条 技术文件  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应随货物发运:  _________。

  1.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_________最终目的地_________卸货港后向检验机关申请检验货物的权利。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如果中国的法律、法规允许其它的检验机构加入,则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__;如果强制要求检验则加入_________。

  2.如果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及对安全、卫生或健康的要求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则买方应向卖方发出索赔通知,并有权以上述条款规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证明作为依据向卖方索赔,并在_________列出索赔理由:

  (1)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之日后_________日内只要该日不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_________日;

  (2)在保证期内发现故障或缺陷的情况下,最迟应在发现故障后_________周内。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并且卖方应对此负责,则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立即,或至多_________周内,自己承担_________费用。

  (1)修理或替换该货物,或补足短缺的数量、买方不得对所受损失索赔或要求解除合同,除非卖方显然未能修理或替换。

  (2)修理或替换该货物,或补足短缺的数量,并且如果买方因卖方而遭受损失的话,则根据如下条款向买方赔偿:

  a.卖方的责任应限于直接损失和直接损害。这一限制不适用于完全疏忽或故意渎职的情形。

  b.本合同中卖方的责任或因违约而构成的卖方的责任应限于总额_________。这一限制不适用于完全疏忽或故意渎职的情形。

  (3)根据货物瑕疵程度,如果买方遭受损害、损失,则根据其受损害的程度和损失的数量,通过双方协议对货物降价。

  3.如果在双方协商的时间期限内,修理、替换或降价显然没有达到要求,并且/或者此种不符达到了根本性违反合同,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4.如果买方未在本条规定的时间内要求索赔,则买方应放弃对数量不足或明显的质量缺陷要求索赔的权利。

  5.卖方在收到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后不迟于_________日对买方的索赔要来作出答复。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则买方的索赔要求被视为接受。

  与本合同有关及在执行本合同中由中国政府根据生效的税收法律征收的所有税收由_________支付。与本合同有关及在执行本合同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征收的所有税收应由_________支付。

  合同当事人因洪水、火灾、地震、雪灾、旱灾、冰雹、风或其他该方当事人无法控制,并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或无法克服的事件造成其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免责。但是,因不可抗力而影响其履约的合同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条件的发生,并应在事件发生后不迟于_________天向另一方发送由有关机构或某一中立且独立的第三方出具的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或文件。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_________天,合同双方可协商合同的履行或终止。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月内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如果合同如此终止,则任一方应自行承担各自的费用,且不能对解除合同有关的损失要求赔偿。

  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在下述任一情况下终止:

  (1)通过双方共同书面协议;

  (2)如果另一方完全因其责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未履行其义务,程度严重,并且在收到未违约方的书面协议后_________日内未能消除违约影响或采取补救措施,在此种情况下,非违约方应给另一方书面通知来终止合同。合同终止不影响终止合同方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其对应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可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暂定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将在_________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第十五条 通知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并应有专人送交,传真、电传发送或航空快件寄送,当在合同抬头指定的地点由合同方派专人送交时,或若合同方以传真或电报的方式发送,则发送日后一天,或若合同方以信函方式寄送,则另一方收到信函时,通知应被视为送达。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的条款应依照_________予以解释。

  第十七条 文本及生效  本合同由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用_________文签署,原本一式_________份,买卖双方各执_________份。签字后即生效。

  第十八条 附加条款  _________。

国际买卖合同 篇5

  甲方:

  联系电话:

  营业地址:

  乙方:

  联系电话:

  营业地址:

  甲乙双方为了加强双方的合作,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代理货物运输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指定乙方代理其航空,海运,陆运,快递等运输服务和运费到付服务。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

  甲方需要国际运输的货物,享用乙方的优质运输服务。

  甲方享有获取货物的免费跟踪,查询,索取签收记录的权利。

  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甲方货物丢失,损毁等情况下,甲方在收货时即时提出异议,有提出索赔的权利。

  乙方的权利:

  乙方享有依照协议收取运费的权利。

  乙方有检查货物的合法性及包装的权利。

  若甲方称量填写重量有误,乙方有权更正。

  甲方的义务:

  在发货前以电话或传真通知乙方到指定地点提取货物,或送货到乙方指定地点。

  在约定的时间内备好货物及资料。包括:妥善做好货物的内外包装详细的货物托运书并声明货物价值以英文正确完整地填妥运单所有非文件类物品,必须以英文填写好商业发票,装箱单某些特殊物品,须按中国海关和目的地国海关的要求,备妥必要的清关文件。

  按协议及时支付乙方运费。如甲方无能力或拒绝支付运费,由本协议的甲方的负责人承担所有运费及诉讼费和律师费。本协议甲方负责人为:,如货值较大我司建议乙方购买保险。

  6,甲方须缴付因清关所造成的仓储费,商检费等海关所收费用。

  7,对于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和非乙方原因而延误货物运输,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货物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误的事实,并争取有效措施努力补救。

  五,付款条件:

  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运费的结算采取月结方式。乙方每月5号前提供上月对账单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帐单后一周内对帐且盖章确认回传,并在当月10号前将所有费用支付给乙方。逾期每日收违约金1%。

  如未到结算期但甲方应付乙方运费金额超过人民币万元整,小写:_________则必须马上结清,甲方在收到帐单后2天内对帐并付款。逾期每日收取违约金1%。

  付款必须汇入我司指定的帐号或由我司财务部门出具法人证明的指定人员。

  如甲方需乙方提供垫付款服务,甲方应在乙方垫款日七日内将垫付款付到乙方的帐上。

  六,价格变动: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行情,按国家法规对运价进行调整,但应在发货前通知甲方。

  七,协议履行: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另一方有权终止代理关系。但对于甲方,不影响运费的正常支付对于乙方,有义务受理货物查询跟踪或索赔,直至货物签收或索赔结案。

  八,有效期: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签字日起一年有效。协议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可以继续生效。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日期:日期:

国际买卖合同 篇6

  一、单项选择题

  1.凡货样难以达到完全一致的,不宜采用( )。

  A.凭说明买卖 B.凭样品买卖 C.凭等级买卖 D.凭规格买卖

  2.在交货数量前加上约或大约字样,按惯例《UCP600》的规定这种约定可解释为交货数量不超过( )的增加幅度。

  A.10% B.5% C.2.5% D.1.5%

  3.在品质条款的规定上,对某些比较难掌握其品质的工业制成品或农副产品,我们多在合同中规定( )。

  A.溢短装条款 B.增减价条 C.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 D.商品的净重

  4.凭卖方样品成交时,应留存( )以备交货时核查之用。

  A.回样 B.复样 C.参考样 D.对等样品

  5.对于价值较低的商品,往往采取( )计算其重量。

  A.以毛作净 B.法定重量 C.净重 D.理论重量

  6.对于大批量交易的散装货,因较难掌握商品的数量,通常在合同中规定( )。

  A.品质公差条款 B.溢短装条款 C.立即装运条款 D.仓至仓条款

  7.合同中未注明商品重量是按毛重还是净重计算时,则习惯上应按( )计算。

  A.毛重 B.净重 C.以毛作净 D.公量

  8. 在国际贸易中,木材、天然气和化学气体习惯的计量单位( )。

  A.按重量计算 B.按面积计算 C.按体积计算 D.按容积计算

  9.我方某进出口公司拟向马来西亚出口服装一批,在洽谈合同条款时,就服装的款式可要求买方提供( )。

  A.样品 B.规格 C.商标 D.产地

  10.我国现行的法定计量单位制是( )。

  A.公制 B.国际单位制 C.英制 D.美制

  11.在国际贸易中,造型上有特殊要求或具有色香味方面特征的商品适合于( )

  A.凭样品买卖 B.凭规格买卖 C.凭等级买卖 D.凭产地名称买卖

  12.若合同规定有品质公差条款,则在公差范围内,买方( )。

  A.不得拒收货物 B.可以拒收货物

  C.可以要求调整价格 D.可以拒收货物也可以要求调整价格

  13.大路货品质标准是指( )

  A.适于商销 B.上好可销品质 C.质量劣等 D.良好平均品质

  14.目前我国出口的某些工艺品、服装、轻工业品等常用来表示品质的方法是( )。A.凭样品买卖 B.凭规格买卖 C.凭等级买卖 D.凭产地名称买卖

  15.凭样品买卖时,如果合同中无其他规定,那么卖方所交货物( )。

  A.可以与样品大致相同 B.必须与样品大完全一致

  C.允许有合理公差 D.允许在包装规格上有一定幅度的差异

  二、多项选择题

  1.卖方根据买方来样复制样品,寄送买方并经其确认的样品,被称为( )。

  A.复样 B.回样 C.原样 D.确认样 E.对等样品

  2.凭商品或牌号买卖,一般只适用于( )。

  A.一些品质稳定的工业制成品 B.经过科学加工的初级产品

  C.机器.电器和仪表等技术密集产品 D.造型上有特殊要求的商品

  3.包装标志按其用途,可分为( )。

  A.运输标志 B.指示性标志 C.警告性标志 D.识别标志 E.条形码标志

  4.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50吨小麦,合同规定卖方交货的数量可溢短装5%,卖方实际交货时多交了2吨,买方可就卖方多交的2吨货物作出( )的决定。

  A.收取52吨货物 B.拒收52吨货物

  C.收取多交货物的1吨 D.拒收多交的2吨货物

  5.表示品质方法的分类是( )。

  A.凭样品表示商品的品质 B.凭实物表示商品的品质

  C.凭说明表示商品的品质 D.凭商标表示商品的品质

  6.一卖方同意以每吨300美元的价格向买方出售1200吨一级大米,合同和信用证金额都为36万美元。但卖方实际交付货物时,大米的价格已发生了波动。因价格波动,一级大米的价格是350美元/吨,而三级大米的价格为300美元/吨,则( )

  A.卖方可交三级大米

  B.卖方应按合同规定交货

  C.因价格波动卖方可按比例少交一些货物

  D.无论进货多少,只要卖方的交货符合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就能收回36万美元的货款

  7.在国际贸易中,关于包装由谁供应的通常做法是( )。

  A.由卖方提供包装,包装连同商品一起交付买方

  B.由卖方提供包装,但交货后,卖方将原包装收回

  C.由买方提供包装或包装材料

  D.由厂家免费提供包装

  8.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 )。

  A.公制 B.国际单位制 C.英制 D.美制

  9.在国际贸易中,溢短装条款包括的内容有( )。

  A.溢短装的百分比 B.溢短装的选择权

  C.溢短装部分的作价 D.买方必须收取溢短装的货物

  三、判断题

  1.在出口贸易中,表达品质的方法多种多样,为了明确责任,最好采用既凭样品又凭规格买卖的方法。( )

  2.在出口凭样品成交业务中,为了争取国外客户,便于达成交易,出口企业应尽量选择质量最好的样品请对方确认并签订合同。( )

  3.在约定的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范围内的品质差异,除非另有规定,一般不另行增减价格。( )

  4.某外商来电要我方提供大豆,按含油量18%、含水量14%,不完善粒7%,杂质1%的规格订立合同。对此,在一般条件下,我方可以接受。( )

  5.中国A公司向《公约》缔约国B公司出口大米,合同规定数量为50000公吨,允许卖方可溢短装10%。A公司在装船时共装了58000公吨,遭到卖方拒收。按公约的规定,买方有权这样做。( )

  6.运输包装上的标志就是指运输标志,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唛头。( )

  7.对于警告性标志,各国一般都有统一规定。但我国出口危险品货物除印刷我国的危险品标志外,还应标明国际上规定的危险品标志。( )

  8.进出口商品包装上的包装标志,都要在运输单据上表明。( )

  9.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之内,不另计收。( )

  四、计算题

  1. 进口羊毛10MT,买卖双方约定标准回潮率为11%,经测定10KG羊毛经科学方法除水后净重8KG。问这批羊毛的公量是多少?

  2. 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10 000MT, 5% more or less at the sellers option,卖方正待交货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问:

  (1)如果你是卖方,拟实际交货多少数量?

  (2)如果你是买方,在磋商合同条款时,有何注意事项?

国际买卖合同 篇7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卖方(签章) :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

  买方(签章):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总金额:

  第二条. 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 包装:

  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损失,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尺寸、合同号、目的港、收货人编号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第五条:交货条件:

  FOB/CFR/CIF/ ,。 除非另有规定“FOB”,“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90)办理。

  第六条. 装运日期:

  第七条. 装运港口:

  第八条. 卸货港口:

  第九条. 保险:

  当交货条件为FOB或CFR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 当交货条件为CIF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投保 险;附加险: 。

  第十条.支付条件: (1) 信用证(L/C)支付方式: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后,应在交货日前天,由________ 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 天内有效。

  该信用证适用UCP500/UCP600/的规定 (2)托收(D/P或D/A)支付:

  A、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跟单汇票(D/P),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B、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D/A),汇付款期限为 后 ,按即期承兑交单(D/A 日)方式,通过买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________ 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承兑,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装运单据,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3)汇付(T/T或M/T):

  买方在收到卖方依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的装运单据后 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

  (4)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天内,以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一条.单据:

  (1) 卖方按照以下不同运输方式向买方提供相应单据: A、海运:

  全套清洁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________ 公司。

  B、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2)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若货运唛头多于一个,发票需单独开列),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3)在CIF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 份。 (4)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 份。 (5)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6)原产地证明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第十二条. 装运条件: (1)FOB条款:

  A、a、由买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________ 公司________ ,(电报:________ ),负责

  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B、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C、买方应在装船期前 日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D、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E、如果船只不能在卖方通知的船期后 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从第 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和此期间的货物保险费用。

  F、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G、货物越过船舷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和CIF条款:

  卖方于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装运日期前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三条.允许/不允许部分装运或转运。

  第十四条.卖方有权在 %数量内溢装或短装。

  第十五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其质量、规格和工艺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标明商标的货物包装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保证期为自货到目的港卸货完毕之日起12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凡因设计、制造工艺和所有材料而产生的缺陷,卖方应自负费用进行修理或更换货物。

  第十六条.检验:

  在货物运抵最终目的地后,买方有权向向货物检验机构申请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第十七条. 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全或卫生条件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前条规定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商品检验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天内回复买方。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和工艺问题而出现的损伤,买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前条规定的检验机构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天内回复买方。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或其他由双方认可的事件)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买方并在事发 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买方以作证据。

  (2)在此情况下,买卖双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以及卖方是否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3)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 天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合同延期和罚款:

  除本合同十八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外,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应当提前 通知买方,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且可以同时相应减少议定的货款支付金额,并通知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该减少的部分作为合同延期履行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卖方如期支付上述违约金。

  第二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可提交中国-西安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将在西安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仲裁庭决定具体承担。

  第二十一条.附加条款: (1)法律适用: 本合同之签订地、或发生争议时货物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被诉人为中国法人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此规定外,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

  (2)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为中英文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但两种文本若有差异,以中文为准。

  卖方: 买方:

  (签字)(签字)

国际买卖合同 篇8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当一方提出的要约被另一方承诺时,合同即告成立。要约是要约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的以订立买卖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订立该合同的意思表示。因英美法和大陆法在要约与承诺的问题上存在着分歧,在起草过程中工作组作了很大的努力来调和两大法系在这两个问题上的分歧。公约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各国法律没有分歧,公约规定要约于其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但对于要约对要约人是否具有拘束力的问题,英美法与大陆法内的德国法之间存在着分歧。公约在这个问题上采取折衷的办法,规定一切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原则上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先于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 ,要约人就不能撤销其要约。公约还规定,在下述两种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就不能撤销: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据以行事。

  英美法采取投邮生效原则,即只要载有承诺内容的函件一经投邮就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即使函件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或遗失,亦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成立,大陆法则采取到达生效原则,即载有承诺内容的函件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时才发生效力,如函件在传递中发生失误,合同就不能成立。公约基本上采用到达生效原则,但有一个例外,即如果根据要约的要求或依照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要约人可以用发货或支付货款的行为来表示承诺,毋需向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者,承诺则于作出此种行为时生效。

  公约规定,如果在对要约表示承诺时载有附加或更改条件,原则上应认为是对要约的拒绝,并视为反要约,即受要约人向要约人提出要约。但如承诺中所更改或附加的条件并没有在实质上改变原要约所提出的条件,则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仍可视为承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合同条件应以要约所提出的条件和承诺所更改的条件为准。

  逾期承诺指超过要约的有效期到达的承诺。按照各国法律,逾期承诺应视为反要约。公约规定逾期承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但须由要约人毫不迟延地把这种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按此办理,则该项逾期的承诺于到达时即发生效力,而不是在要约人表示上述意思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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