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彰奖励规定系列

2023-09-08 07:52:02 表彰奖励规定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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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奖励规定 篇1

  公司各部门、车间,万盛新公司公司,新路标公司:

  在20xx年的工作中,公司全体干部员工奋力拼搏,推动公司快速发展。本年度的“评先”工作,根据《公司优秀员工评选管理办法》,经民主推荐、组织评审和公司董事会认真审核,决定对刘德才等52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一、公司优秀干部(10名):投资管理部澹台生、七八车间高延锋、成品一车间王培川、财务部张立浩、精制二车间刘德才、万盛新公司王建锋、万盛新公司尹国胜、万盛新公司张赛、新路标公司卢军栋、刘环环。

  以上人员授予公司优秀干部,颁发荣誉证书,各奖励奖金3000元。

表彰奖励规定 篇2

  一条 为规范全市工商系统奖励表彰行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

  定和上级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工商局和分(市)局政工部门是奖励表彰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奖励表彰事项应当具有全局性、典型性、综合性,能够产生较大影响,有利于

  促进工作创新、效率提高和队伍稳定。

  第四条 奖励表彰工作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奖励表彰工作应当坚持倾斜基层的原则,每项奖励表彰原则上按2:8的比例

  确定机关和基层获奖数量。

  第六条 奖励表彰的对象为全市工商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及所有人员。

  第七条 奖励表彰按组织实施的主体分为:

  (一)向上级推荐申报的奖励表彰,是指以市局名义向上级推荐申报,由上级实施授予

  的奖励表彰;

  (二)市局奖励表彰,是指以市局名义实施授予的奖励表彰;

  (三)分(市)局奖励表彰,是指以分(市)局名义实施授予的奖励表彰。

  第八条 奖励表彰按受奖对象分为对集体奖励表彰和对个人奖励表彰。

  第九条 对向上级推荐申报的奖励表彰项目,实行集中审核审批制度。

  需要市局向上级推荐申报奖励表彰的,由主办部门向市局政治工作处提交书面推荐申报意见和相关材料,经市局政治工作处提出审核意见后,提报市局党委研究决定。主办部门根

  据市局党委的决定推荐上报。

  第十条 对市局奖励表彰项目和分(市)局奖励表彰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审核审批制度。

  申报时间为每年12月底以前。

  因特殊情况需要及时进行奖励表彰的,可以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进行。

  未经审批的,一般不得进行奖励表彰。

  第十一条 市局政治工作处负责编制全系统奖励表彰计划,于每年1月底以前公布。

  第十二条 开展奖励表彰活动,应当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奖励表彰项目应当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申报市局奖励表彰项目的,由主办部门填写奖励项目立项审批表,向市局

  政治工作处申报,经市局政治工作处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市局党委研究决定。 申报分(市)局奖励表彰项目的,由主办部门填写奖励项目立项审批表,向市局政治工

  作处申报,由市局政治工作处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凡经批准的奖励表彰项目,属市局奖励表彰项目的,由市局政治工作处会同

  有关部门部署实施;分(市)局奖励表彰由各分(市)局自行部署实施。

  第十五条 奖励表彰应当坚持政治标准,以贡献大小来衡量,并结合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明确具体的评选条件。被评选的受奖对象,应当有突出事迹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受奖励

  表彰的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等次应当在称职或合格以上。

  第十六条 给予奖励表彰,须征得纪检监察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推荐上报拟受奖励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应当填写统一的审批表,并附简要

  事迹材料。

  第十八条 开展奖励表彰活动,应当坚持从简的原则,结合工作会议或发布表彰通报

  等形式进行。确需召开专门奖励表彰大会的,应 当报市局批准后实施。

  奖励表彰通报,由实施奖励表彰的机关发布。

  第十九条 已获上级奖励表彰的集体和个人,不再参加本级单位组织的.同类型的奖励表彰

  评选。

  第二十条 对获得奖励表彰的集体,颁发奖牌、奖状或锦旗;对获得奖励表彰的个人,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奖状、奖励证书等按规定的式样和规格,由市局政治工作

  处统一监制。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表彰的个人,优先安排培训和考察学习,优先提拔使用;奖励表彰

  结果记入个人年度考核档案,在年度考核中适当予以加分。

  对获得奖励表彰的集体,应当在本单位年终目标绩效考核中适当予以加分。

  第二十二条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经市局党委研究决定,可以向上级推荐申报记

表彰奖励规定 篇3

  为了规范表彰奖励工作,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出台了表彰奖励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表彰奖励工作,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开展表彰奖励,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开展表彰奖励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德为先,突出功绩导向;

  (二)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四条 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负责政府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制定、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国务院开展表彰奖励,一般由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国务院决定。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表彰奖励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的设立、调整等,须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和开展相应的表彰奖励项目。

  严格控制表彰数量,国务院各部门表彰奖励计划应事前报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 表彰奖励采取定期开展的方式,周期一般为五年。对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可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表彰奖励应当面向基层一线,表彰名额应当少而精。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个人名额一般按不超过评选对象数量的万分之一确定,集体名额一般按不超过评选对象数量的千分之一确定。

   第八条 对受到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可根据其行业、单位、职业或者事迹特点授予荣誉称号。具体名称应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相区别。

  国务院对事迹特别突出、堪称楷模的个人和集体,可采取提名方式授予荣誉称号。

   第九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品德高尚,群众公认,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维护社会安定,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节约资源能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推动外交工作,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平凡工作岗位甘于奉献、辛勤劳动,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国务院表彰奖励的推荐评选,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提出表彰奖励工作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二)有关单位对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对象,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后,逐级上报。

  (三)经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等初审同意后,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组织公示。省级推荐单位应对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征求工商、税务等部门意见。

  (四)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组织复审,并在全国公示。

  (五)国务院审定并发布表彰决定。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开展表彰奖励活动时可参考上述推荐评选程序,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对表彰奖励获得者颁发奖章、奖牌或证书等,可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获得者按规定享受相应政治、工作、生活等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获得者关心和帮助,开展走访慰问、培训交流、休假疗养等活动,邀请其参加庆典和重大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困难帮扶机制,设立专项基金,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表彰奖励获得者,及时予以帮扶。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维护表彰奖励的声誉。

  表彰奖励获得者应当妥善保管奖章或者奖牌及证书,获得者去世的可由其继承人或者指定人保存,或者交由国家收存,任何人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获得者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程序等获取表彰奖励的,有严重损害表彰奖励声誉行为、影响恶劣的,应撤销其表彰奖励。

  对被撤销表彰奖励的个人,应当收回其奖章和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对被撤销的集体,收回其奖牌和证书。

   第十五条 国务院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个人颁发纪念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经批准后也可颁发纪念章。纪念章是荣誉性纪念。

   第十六条 生前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士,本条例施行后去世的,可予以追授。

   第十七条 对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等,授予中国政府“友谊奖”。

   第十八条 对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或者借表彰奖励活动收取费用的,以及在表彰奖励工作中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表彰奖励,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奖励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16年 月 日实施。

表彰奖励规定 篇4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开展奖励表彰活动的,视情节对主办单位(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同

  时追究主办单位(部门)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获奖集体及个人有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申报奖励表彰时隐瞒问题或严重

  违反规定程序等情况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表彰。

  第二十五条 撤销奖励表彰,由原申报部门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表彰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其奖章、奖牌、奖状、奖励证书和锦

  旗等,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上级有专门规定的奖励表彰,按其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工商局政治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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