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评论:刑诉释法 公开何妨?

2012-08-03 15:34:57 公务员半月谈

  《人民法院报》7月31日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已由最高法院起草完毕,并于近日下发,在全国法院系统内部征求意见。据财新网观察,相比最高法遭遇质疑的有限范围征求意见,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的释法工作更为封闭,甚至相关动态都鲜有公开消息,“无一家公开披露其相关解释和配套制度的草案内容或思路”。(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相较于《刑诉法》修改所经历的广泛讨论,对法律执行而言更为关键的解释过程,呈现目前这种完全封闭的状态,有违立法公开与立法民主的现代法治趋势,亟待逆转性改进。尤其是刑诉法作为关乎公民人身权利保障的重要法典,其解释过程绝无回避公开的道理。(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尽管立法公开原则并未作为应然条款被明确写入《立法法》,但《立法法》第5条也曾有明文规定,要求“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更何况在200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作出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包括《刑诉法》的修改在内,近年来立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已成为立法民主化的大势所趋。已故宪政学者蔡定剑教授亦曾多次撰文强调和呼吁“法律草案公开并接受社会公众的评论,应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公开,应该成为惯例”。(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机构,其对《刑诉法》的解释过程,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立法行为,却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现实效力,其对基本法律动辄数百条的解释性表述,早已超越了个案指导的范畴,而更接近一种准立法行为,影响着不特定群体的切身利益。对刑诉法的解释性规定,将可能直接导致诸多艰难写入刑诉法的“进步条款”被人为设置更多门槛。以律师会见权为例,在经历了新《律师法》和旧《刑诉法》打架的尴尬之后,《刑诉法》修改所戮力争取到的持“三证”会见权,是否会遭遇侦查机关解释性限制?据《新世纪》周刊报道,一份来自公安机关的有关解释文件的建议稿中,便凭空增加一条律师向侦查机关的报备程序。如是等等,部门观点与利益的文本固化,让人无法不担心,更何况在此之前,围绕对刑诉法的解释,几大实务部门的观点已经显现出较强的“部门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陈光中接受南都采访时表示,对《刑诉法》的解释有从打击犯罪或者保障人权两个方向来解释的空间,“两种解释方式,可以影响到具体的执法”,表达含蓄,却忧心满腹。法律解释如何改变“部门立法照顾部门利益”的局面,不少学者建议,制定带有立法解释性质的统一新刑诉法实施细则,以防止司法解释的部门利益化和本位立场。但从目前形势看,起码对《刑诉法》的解释依然延续了以往“各自为政”的思路。那退一步的公共诉求则是,可否尽最大可能,让《刑诉法》的解释过程向社会公开?

  《刑诉法》关乎公民合法权益,“动态的宪法”不能浪得虚名,在法律实施之前,任何对法律文本的解读和细化,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抛却“关门释法”的旧有思路,让阳光照进司法解释的进程,不仅是对民意的尊重,也将有助于避免司法实务中的条文冲突,用实际行动维护和增加司法解释的权威性。(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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