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2012政法干警考试法理学五

2012-08-21 16:54:00 河南法理学大纲

 法治


  第一节 法制与法治


  一、法制与法治的含义


  (一)法制


  法制是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总称。


  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的,它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法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法治


  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就现代社会来说,法治的价值基础和取向至少应包括1)法律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必须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并且是以维护和促进全体人民的综合利益为目标的。(2)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3)法律面前一律平等。(4)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的利益施以无歧视性差别的保护。


  二、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一)法治和法制的含义不同


  法制主要侧重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而法治除上述要求外,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制约和权利保障等内涵。


  (二)法治和法制与人治的关系不同


  第二节 法治与民主


  一、法治与民主的一般关系


  民主政治与法治的联系最为密切,二者相互依存,相互支持,具有内在的共生关系。


  一方面,民主政治的构建和运行必然要实行法治,离开法治就没有民主政治;另一方面,民主又是法治的政治基础,没有民主也不可能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二、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是相互依存、相互包含、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


  (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条件和依据,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


  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


  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力量源泉。


  (二)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1.社会主义法治确认民主。


  2.社会主义法治体现民主。


  3.社会主义法治保障民主。


  总之,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是密切结合、不可分割的。离开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绝不是社会主义法治,离开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也绝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正确地认识和处理民主和法治的关系,把民主建设和法治建设统一起来,逐步通过民主法制化和法治民主化的途径,促进民主和法治的同步发展。


  第三节 法治国家


  一、法律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国家和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它们各有自己特殊的性质和规定性。然而,这两种现象又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表现为相辅相成的一致性和共生性。


  法律与国家的关系,还体现为法律与国家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互为条件、相互依存的关系。一方面,法律离不开国家,国家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另一方面,国家离不开法律,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工具。


  (一)国家是法律存在的基础


  首先,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


  其次,法的实现以国家政权的运行为必要条件。法的实现有三种基本的途径,即行政执法、司法和守法(法的遵守),这三种途径的运用都是以国家政权的存在和运行为基础的。


  最后,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影响着法的形式。


  (二)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


  1.法律确认和宣称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组织和完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


  2.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


  3.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


  二、法治原则


  (一)权利保障原则


  权利保障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充分尊重和扩展人权才是法治的终极性的目的价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现代法治原则首先要求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一切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平等保护,对一切主体义务的平等要求,对违法行为平等地追究法律责任,不承认任何法外特权。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要求在立法上平等分配各种社会资源。此外,平等还意味着尊重社会主体的多元价值观和生活方式,消除歧视与偏见。法治原则要求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贯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二)权力制约原则


  法治内在地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的制约。


  按法治要求对国家权力所进行的分工,通常是根据职能的不同,把国家机关划分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三种类型。


  法治所强调的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是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


  法治原则特别强调对国家行政权力的制约,要求严格依法行政。


  三、法治国家的标志


  1.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


  2.严格的执法体制和公正的司法体制。


  3.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


  4.高素质的执法、司法人员。


  5.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


  四、法治国家的条件


  (一)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


  只有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社会中,依法治国才能实现;当然反过来依法治国本身又是市场经济得以充分发展和有序运行的必要条件。


  市场经济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可以概括为下列三个方面1)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有助于培育和激发人们追求自由、平等、财产等权利的法律积极性,而自由、平等、财产等权利又是法治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财产等权利意识的增长,是法治实现程度的基本标志之一。(2)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需要大量的规则调整,从而促进了法律规范体系的健全和完善,而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又是法治的制度基础。(3)市场经济培育了社会的自治能力,造就了一支从外部制约政府权力的经济力量。这支力量的存在和发展,有助于规制政府权力,从而实现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平衡,保证国家权力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


  (二)高度的民主政治体制


  民主政体是法治国家的根本的政治基础,法治是民主政体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结果。这是因为:


  1.民主政体为法治国家提供价值基础和理论基础。


  2.民主政体为法治国家提供制度基础。


  (三)全民较高的文化素养


  首先,与人治需要愚昧、无知、迷信和愚忠等非理性文化支持相反,法治则需要科学精神的支持。


  其次,法治国家要求权利观念深入人心,并在社会中得到普及和弘扬。


  最后,法治国家的实现还需要发达的制度意识和规则意识。


  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中国走向法制现代化的艰辛历程


  (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和要求


  1.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外部形式要件。


  第一,建立完备而统一的法律体系。


  第二,保障法律规范效力的普遍性和有效性。


  第三,确保严格公正的执法和司法。


  第四,法律职业者的专门化和高素质。


  2.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质要件。


  第一,法律与政治相互关系的制度。


  第二,政府权力与责任的制度。


  第三,权力与权利相互关系的制度。


  第四,权利与义务相互关系的制度。


  在实现上述目标和要求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把法治建设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文化历史传统结合起来,采用合理、可行的方式和选择适当的模式,积极稳妥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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