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4月22日重庆市申论考题解析

2012-08-22 22:13:49 重庆申论真题
欢迎阅读公务员考试申论的考试资料,关键词为新东方 重庆市 申论,本文发表于2012年08月21日 15时01分11秒。

今年的重庆市申论考试的考察的话题是一个热点话题——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话题。可以说考察的话题是很多考生都了解过的热点话题,但考察的题目却很出乎大家的意料,题目并不是直接要求考生给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相关对策,而是问“为什么食品安全问题总是在新闻媒体曝光后才引起关注”。这里就突破了常规申论命题中侧重“解决”问题的命题方式,而改成了“探究”“如何发现问题”或者说是“如何更好更快地发现问题”。

在以往,确实有少数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时,要等问题比较严重了,才会“发现”,才会“想到”要去解决,甚至有时还会出现如题目中所说的由“第三者”(新闻媒体)来“通知”才意识到问题严重性的情况。但这些现象与现在我们国家提倡的 “尽早发现问题”,“尽早处理问题”的工作思路是相违背的,因为只有在问题还没有恶化时采取行动,才有利于解决问题,有利于减少损失。

而对于“为什么食品安全问题总是在新闻媒体曝光后才引起关注”这个话题,广州新东方的liuxue86建议广大考生应该“辨证”地看待这个话题,从多个角度寻找这个问题的原因所在:

一、从客观的角度看,新闻报道的快捷性和行政工作的程序性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对于这个角度,广州新东方的liuxue86建议广大考生首先要以客观的态度来看待这样一个事实:“新闻报道的速度永远是快过行政工作的反应速度”。为什么戴老师要这么说呢?因为我们谈“新闻报道”的特点,顾名思义,“新”闻的关键就在于“新”,要做到时时“新”,常常“新”,那么就需要“快”,“快速地”发现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新闻报道本身就是一种很“快捷的”的信息传播方式。而政府部门呢?坦诚地讲,很多时候,行政工作强调的是一个“稳”字,行政工作很多时候是一种很“程序性”的工作,“程序性”的好处在于其“处理方式和手法的稳妥性”及“不易出现偏差”,同时“程序性”的好处还在于其“公平性”和“防止权力滥用”。

在这里,liuxue86希望举一对例子来说明这个观点。

现在假设某地区出现了一个社会问题,一个基层工作的公务员发现了问题(我们暂且不管这个问题是该公务员自己发现还是由群众向该公务员举报反映的,因为两种方式都代表其已发现了问题),假设他马上向主管的部门领导汇报。那么部门领导知道后首先要了解情况是否属实,如果属实就需要马上就要向单位领导汇报。在某些时候,如果问题比较严重,单位领导还需要召集单位内的相关干部,召开会议讨论解决对策。解决对策出来后,如果涉及面较广,需要多个部门协作展开解决问题的工作,那么还需要将相关的情况汇报市委市政府(或县委县政府或省委省政府),然后由市里的(或县里的或省里的)主管领导召集相关单位的领导开会,同意布置相关的治理工作,还要确定相关的配合协调机制和相关的配合协调人来负责部门间的配合协作。

而新闻报道的过程呢?假设一个记者发现了一个社会问题,那么他要做的首先是收集相关的素材,然后形成相应的新闻稿件。完成后,将稿件交给版面编辑(或主编),很多时候主编如果认为该新闻报道可以登载,那么早的话可以当天发表,晚的话至少可以在下一期报纸(或杂志)中发表。

通过上面的一个简单的对比,实际上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个问题,从对社会问题的反应速度上来看,由于新闻报道“出炉”所经过的环节要少于“行政决定”“出炉”所经过的环节。为什么?广州新东方的liuxue86认为,这主要是因为行政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做出“行政决定”,而我们都知道“行政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是必须“强制实施”的,是对该问题产生重大影响的。那么从这个方面看,行政决定就注定了不可能像新闻报道那样只经过几个人(很多时候甚至只有作者和主编两个人)的简单“流转”就产生“结果”或“结论”的。新闻报道如果出现了“偏差”,很多时候是可以“补救”的,甚至不一定会产生太多不好的“后果”。但行政工作不可以,也不允许因为“草率”而出现“偏差”,因此行政工作需要很“谨慎”,因为“行政决定”的做出是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但事物总是有其两面性,保持“谨慎”的同时常常不可避免地会牺牲“效率”,那么出现对社会问题的“反应速度”慢过“新闻媒体”的情况就是一个很正常的现象了。这个观点实际上和法学中的“效率”与“公平”的权衡问题是很相似的,因为很难做到甚至可以认为是不可能做到“两全其美”的。

说到这里,liuxue86希望澄清的是,老师谈这个角度并非是为相关的部门“说话”,只是希望从更理性的角度去看待“为什么食品安全问题总是在新闻媒体曝光后才引起关注”这个话题。其实政府部门相对“媒体报道”的所谓“滞后性”,不仅仅只是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存在,其实在其他社会问题的处理和解决上也存在这样的现象。但并不是所有的责任都在有关的主管部门身上,因为很多时候如果以媒体“快捷标准”去要求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实际上是一种“不公平”的“比较”。但有些时候,有关的政府部门是否真的尽到最大的努力去完成“发现问题”的义务呢?liuxue86认为并非全部的相关的政府部门都尽力做好了自己的工作,因为所谓“滞后性”虽然是客观存在,不可避免的,但“滞后性”的“程度”问题,就是衡量有关政府部门合格与否的重要指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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