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整理:提对策的几种方法

2012-08-23 01:50:51 申论答题技巧
欢迎阅读公务员考试申论的《金路申论专家郭五林讲 提对策的五种方法(三)》考试资料,关键词为申论 五种 对策,本文发表于2012年08月21日 15时05分34秒。

3、核心元素分析法。是通过对核心元素的分析,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的一种应考方法。问题再复杂,总离不开环境、人物、事件三要素。抓住这三要素,然后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或对策建议。需要注意的是,在关于人的解决问题上,一般都需要从观念和行动两个方面来提出解决方案。

请看下面这则申论模拟试题所给资料和要求。

1.自去年沈阳市制定出关于机动车撞人免责的有关规定后,今年4月1日上海市公安局又做出了《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严格以法定责、以责论处的通告》。该通告规定,因乱穿马路、逆向骑车、在机动车道上骑车等18种违章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违章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报道,通告发布一个月以来,上海市有525起交通事故由违章者自负全责。此外,重庆、济南也相继出台类似规定。

2.法官的观点

(1)我们的法律法理依据。1992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第44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这不是赔偿!)。这就是目前新闻媒体上激烈争论的“撞了白撞”的法律依据。那么,为什么还有人对此持不同意见呢?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行驶属“高度危险作业”,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因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我们认为,严格责任只是指在事故发生后,如果机动车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从而承担责任。“撞了白撞”所讨论的并不是机动车不能证明其无过错,恰恰是机动车不但能证明其无过错而且能证明是因非机动车的过错造成的。因而不能以严格责任为由追究机动车的责任。

(2)生命健康权不能滥用。也有人以生命、健康的珍贵为由进行辩解。我们认为这一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诚然,随着社会的进步,我们对生命、健康日益重视,即使在战争中也不随意伤害他人的生命。但是任何事情都是相对的,法律赋予的权利我们不能滥用。在行驶中,机动车应当尽量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但行人、非机动车也不能滥用其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你有生命健康权,但我也有按交通规则行驶的权利。如果我按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却因你的违法行为而承担责任,就违背了法治原则。

(3)道路通畅符合多数人利益。有人以“撞了白撞”不人道为由进行辩解,认为受害方要么死亡要么重伤,“加害方”却一点责任都不承担,这太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了。我们认为这也是站不住脚的。这一观点的实质是以道德评价来取代法律评价。

(4)“撞了白撞”用语不准确。我们赞成非违规的车辆不承担责任,但反对“撞了白撞”这一提法。其一,这一用语很不文明。一种正确的思想、规则,必须配以适当的文字。本来一个很好的法规,因一个不文明的用语被人误解并遭受非议是很不应该的。其二,这一用语体现了对他人生命、健康的漠视。尽管非违规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承担责任,但并不是说在交通行驶中驾驶员就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毫不关心,能够采取措施的也不采取,能够避免的事故也不避免。其三,即使机动车不承担责任,但也并不是无任何义务。比如,将他人撞成重伤,机动车驾驶员有义务将其送往医院。

3.律师的观点

(1)撞了白撞:历史的倒退。道路交通事故是伴随工业革命的飞速发展而出现的。汽车的发明和运用在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灾祸,同时也给法律提出了新的课题。人们经过不断的探索,终于确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一概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而是说加害人不论有无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为什么不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呢?

(2)撞了白撞:违反宪法精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免责条款,实际上以一部分人的健康权、生命权作为整肃交通秩序的代价。这种代价与其说是太高了,倒不如说是犯了一个根本性的错误—它把人的健康权、生命权作为平衡汽车所有人和受害人利益的砝码。人的基本权利是不能侵犯的,任何一部宪法都无例外地把人身权保护作为其基本内容,任何机关都不得制定与宪法原则相抵触的法律文件,一旦出台就应当立即撤销。

(3)撞了白撞:不人道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法律人道性的要求,人道性是现代民法不可缺的价值意蕴。当受害者遭受机动车的损害致伤、致残、致死时,无论是社会还是法律都应对他们的过错行为报以宽容,都应予以最大限度的救济,因为他们的这种过失行为已经给他们带来了灾难,他们这时已成为弱者。另一方面,为什么不能对机动车一方以宽容呢?因为机动车是优者,是致害者,是具有高度危险者,是避免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方面。在一定层面上看,机动车免责条款的出现,无异于授予司机以撞人的权利;即使不说是权利的授予,也肯定是司机撞人责任的豁免,其结果将导致司机在机动车道降低其高度注意程度,因为这时撞了白撞。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不人道的,是很残酷的。

(4)撞了白撞:违背国际潮流。“撞了白撞”的规定,违背了国际立法潮流,是历史的倒退。据资料显示,最早确定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的立法是1838年普鲁士的铁路企业法,其中规定:“铁路公司所运输的人及物,或因转运之事故对别人及物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容易致人损害的企业虽企业主毫无过失,亦不得以无过失为免除赔偿的理由。”该规定确定了高度危险作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此之后,通过一系列单项立法,将高度危险作业的无过错民事责任扩展至矿山事故、汽车事故等方面。后来,世界各国相继确立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5)现行的交通法规主要依据的是1992年1月1日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但现在看来,沈阳、上海等地新出台的这些通告,也基本上是延续这些制度,并没有什么新的突破,只是重申了一下《处理办法》中的某些内容,提出一些具体执行细则。

这些法规之所以出台,是对现在交通秩序的反映,“治乱世须用重典”,现在有些地方交通秩序的确太乱,很多人反映现行的交通法规不是一部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法规,而只是一部对机动车的法规,现行的交通法规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缺乏约束,使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违章对交通秩序的影响很大,所以我们应当加大治理力度,来治理这种不合理的现象。

(6)到底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违章行为采取一种什么措施比较合理和公平?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律会分门别类地来处理,不同的违章行为会得到不同的处理结果。

从一个法律法规实施的后果去评价法律法规本身,这是一个重要的原则。从沈阳、上海等地执行的效果来看,应该说它对于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等方面都是积极的,有它存在的必要。

4.法学教授的观点

这种规定不是国家对违章行人的惩罚,这跟“你随地吐痰,我就割掉你的舌头”不是一个概念。这个法规绝没有鼓励和纵容你去随便撞人,它只是说已经发生了这种后果,尽管这种后果是无可奈何的,大家不愿看到的,但在处理的时候就要依法办事,机动车没有责任就不负责任。结果是大家都遵纪守法,交通事故减少,实际上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会受到更好的保护。

这种法规的意义就是在我们国家树立一种法制观念,我们最大的问题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过程中有太多的干扰因素,包括人情因素。以前处理交通事故,本来没有机动车的责任,机动车也得负担30%到40%的赔偿,这是一种人情味在起作用。法制面前的人情味是一种非常可怕的东西。

尊严是法律的生命,法律不是说着玩的,如果没有尊严,还不如不制定,法律如果没有相应的强制措施来保障,还不如不要。

所以说现在的交通法规既然规定行人要遵守交通规则,但欠缺的是保障这条法规实施的手段和措施,沈阳、上海出台的这些措施,实际上就是保障交通法规实施的手段和措施,从这个意义上我愿意为它叫好!

有人说在马路上的行人和非机动车相对于机动车来说是弱者,如果说现有的交通法律法规不合理,没有给行人以足够的保护,那我们可以制定一部保护行人的法律,规定任何路段上,机动车让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一律让行人,但大家可以想一下,这样一部法规是否符合现代社会的要求?

5.司机的观点

就我而言,有时开着车,前面突然蹿出一个人来,心里是真怕,谁也不会想故意往上撞,就是停不住也得停,作为出租车司机来讲,我肯定比较拥护这种法规制度。但我觉得“撞了白撞”这类法规,从出台到执行到灌输到每个人的脑子里,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如果在人们还不太了解的情况下,在咱北京也出台这么一部“撞了白撞”法规,我担心会给其它地方形成误导,觉得咱北京是一个危险的城市。

这道题做起来是有相当难度的,因为本题的事实较少而观点较多,这就好象某处两人相撞了一下,大家议论纷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吵闹了半天,引来很多过路人旁观并参与争论,领导叫你去解决。事情又抽象,似乎找不到解决的入口。可争论各方又人声沸腾,加入的人有越来越多之势,如果不拿出解决办法来,事态就可能失控,引发社会不稳。所谓旁观者清,你为一个申论应考者,你需要站在一个公正的立场来看待这场争论,并提出一个执中的办法来。(郭五林著)

从材料中跳出来一想,大家为什么议论纷纷,为什么而议论,我们就可以找出本材料中的核心元素:“人”、“车”、“路”,然后针对这些核心元素,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对人,要改变其意思和行为。对车,要加强管理,对路,要避免人车争路。按此思路,我们可以提出如下解决方案。

将“撞了白撞”的交通法规草案交由社会各界广泛讨论,将讨论意见连同该法规如实上报同级人大审批。批准之前暂缓执行。

通过媒体、学校、单位等多种途径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交通安全意识,在交通要道路口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排交通安全监督岗监督路人行动,对乱穿马路者予以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司法机关。教育车主必须尊重路人生命,不能因为法规授权就任意作为,在可能避免的情况下要尽量避免撞人事件发生。对恶意撞人者要追究其责任。

政府在城市规划中要考虑周到,多修路,修宽路,修好路,修多种类型的路。采取多种措施进行人车分流,在交通要道架设天桥,修地下信道,封闭事故多发路口等。(290字)

下面是该模拟试卷的参考答案。请大家对照一下。

第一,政府有关部门对此决策应持慎重态度,地方政府特别是交通拥挤的大城市,不要急于出台带有“撞了白撞”色彩的文件和法律法规。

第二,对行人违规横穿马路时,要有必要的惩罚措施,以维护交通的良好秩序。对广大司机,仍要加强其珍视生命的教育。

第三,要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为道路畅通提供物质条件。同时还要对广大市民进行交通法规知识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为道路畅通提供精神条件。(186字)

  请大家从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方面比较一下两个答案的异同之处,看看能从中受到什么启发。

4、参与方分析法。就是一个事件的双方或多方,各有什么问题分别解决什么问题。这种题要忌讳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解决办法。这种办法也是考生比较容易接受的,考生平时可多演练此法。

5、焦点问题分析法。找出矛盾斗争的焦点,解决它,就如解开争斗的死结一样。就如斩草除根一样,对社会问题的解决要注意从源头抓起,从焦点入手。解决这个问题要从法律的、政府、新闻的实际出发,可以从宏观的、微观的两个方面来思考提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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