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7月9日,由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举办的首届全国维护消费者权益好新闻评选揭晓。举办好新闻评选活动,旨在鼓励和促进新闻单位做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报道,推动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开展。
从1986年中消协、全国记协、中国消费者报社共同举办“全国首届维护消费者权益好新闻评选活动”开始,至1996年,共举办了八届。1998年,为配合“为了农村消费者”年主题的宣传,中消协和全国记协又共同举办了“‘为了农村消费者’新闻大赛”。与此同时,许多地方协会也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了本地的维护消费者权益好新闻评选。通过这项活动,调动了新闻单位和记者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报道的积极性,使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报道更具力度和影响力。
2.熟肉制品变质可以说是常事,由于误食这些变异的肉制品而导致中毒的事件也并不少见。对此,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提醒消费者:食品质量的投诉应及时、举证应准确,否则,上了当、受了骗还没有人来承担损失。
前不久,江苏省苏州市卫生监督所接到张女士投诉,称其父亲在苏州某卤菜店买熟鸡半只,晚上食用后,于后半夜出现发烧、呕吐、腹泻等症状,入院治疗,花去医药费近600元。张女士向商家索赔1000元未果,便向卫生监督所投诉。苏州卫生监督所对剩余食品进行了致病性微生物的检测,结果检出了致病菌,按理卤菜店应该给予张女士之父赔偿。但卤菜店店主说:“同一天卖出的该品种的鸡有几十只,为什么其他人吃了没事,就你一人发生问题呢?凭什么说这鸡是我店里卖的呢?”苏州卫生监督所派员对该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也未查出其他对消费者有利的证据,协调失败。
正确、及时地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助于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不必要的损失。这起投诉案值得其他消费者注意,如消费者未向经营者索要发票,且在出事后先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后再向卫生部门投诉,失去了及时取证的可能性。另外,被投诉方如不予配合,并要求作为弱势人群的消费者举证,就会使消费者处于被动地位。还有,有些消费者提出经济赔偿要求,经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调解不成后,怕麻烦仍然不愿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只想降低赔偿要求而草草了事。
针对此情况,有关人士认为,消费者在投诉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消费时应索取发票,以取得投诉的原始凭证。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调查取证有极强的时间性,消费者应在发生中毒后,立即向卫生部门投诉,不给不法商贩以可乘之机。此外,一些管理部门支持消费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有一定的限制,如由食物中毒引发的经济赔偿问题,卫生部门只能进行协调,协调不成,消费者应大胆地向法院提起诉讼。
3.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绝不仅仅是一句应时口号,确确实实需要付诸行动。上半年,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处理产品质量投诉过程中发现,一些用户、消费者对有关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商品知识欠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致使商品在发生质量问题进行申诉后,给调解工作增加了很大困难。
福建省安溪县消费者吴某1998年8月购买了广东某企业生产的燃气热水器,未按说明要求将热水器分室安装,致使其兄洗澡时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湖南省邵阳市一消费者购买的微型面包车在车辆保修期内始终未到厂方指定的地方做维护保养,车辆在超过保修期后,因双方对质量责任认定不一,使用户提出的赔偿要求无法实现。
用户、消费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用户在签定购货合同时,不注意质量条款的要求,以致于在发生质量问题后找不到确定质量责任的依据;消费者不注意索要和保管有效的购物凭证;一些消费者不仔细阅读说明书,不按说明书要求安装、使用商品;消费者未按要求到厂家指定的部门进行维护、保养、维修等等。
4.消费索赔这一概念是大力提倡消费者权益保护后才流行起来的。由于不少消费者对这一概念并不十分清楚,使得一些消费者本应得到的权利被不自觉地放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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