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最后预测十八题(之九)

2012-08-24 19:05:40 模拟试题
欢迎阅读公务员考试申论的《刘景山北京市申论最后预测十八题(之九)》考试资料,关键词为申论 北京市 预测,本文发表于2012年08月21日 15时59分51秒。
第九题  公共安全(安全生产问题)

 (一)突发性事件

1、突发性公共事件产生的原因

(1)没有协调好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上帝惩罚人类,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的后果;

(2)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由社会根源引发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有增多的趋势;

(3)由于各地政府有关领导干部,没有处理好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也引发某些突发性公共事件。

2、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对策

(1)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处理好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处理好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对“群体性事件”,要采取妥善协调方式解决,不使矛盾激化。

(2)提高政府常设机构官员的素质和能力,建立正常的官员晋升机制,把最有能力的干部放在岗位上。

(3)领导重视,加强调查研究,及早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

(4)建立预警机制和常态性预防机制。

(5)组织分工、协调工作。国家投入和社会机制相结合,鼓励民间机构的参与。

(6)做好财力和物资准备。

(7)搞好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普及性常识教育,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

(8)建立健全预防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法规,如制定《食品安全法》等。

(二)群体性事件

1、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

(1)目前中国处在急剧的转型期,注重发展效率和激励机制,不注重公平和公正。分配不公导致“群体性事件”容易发生。

(2)群众利益被侵害,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中国现阶段,产权、利益关系不明确的局面未能得到根本性改变,侵害群众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公安部2004年统计显示,劳资关系、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机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等问题,是“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3)有些基层干部水平不高,化解矛盾能力不强,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

(4)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对弱势群体考虑不周。

(5)缺乏群众利益问题解决机制,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性原因。

2、消解群体事件的对策

(1)建立人民群众利益诉求和维护机制,发展社会的自我协调、自我管理能力。

(2)建立国家、省、市三级社会矛盾预测、评估、化解机制,将“群体性事件”消弭于未萌期。

(3)建立处理突发群体事件的法律法规体系。

(4)只有健全而独立的法制,才能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要真正解决“群体性事件”,应坚持在法治原则内,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尤其要关注弱势群体的冷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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