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河南公务员申论热点话题

2012-08-25 06:26:06 公务员申论

热点话题一: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

(广州新东方热点点评:对于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应该说是一个全国性的热点话题,对于河南省来说,也有相当一部分农民是在外省或本省的城市打工,外出打工的人数还是比较多的,而一旦出现大面积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对整个民生是有很大的影响的,而且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这个问题的解决与否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体的利益维护问题,故戴斌老师认为这个话题值得考生们关注。)

一、对于该问题的成因,结合国内的主流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民工在身份上受到歧视,虽然一些地方取消了对农民工在就业方面的歧视性政策,但农民工仍然难于享受到与其他城镇职工一样的权利及其保护。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农民工权益存在不同程度的漠视,有的甚至以农民工的廉价劳动作为本地方的资源优势。

2.我国立法对欠薪行为没有形成一套强有力的制裁措施和制度。目前有关处理欠薪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条例》,但在认定上只有“无故拖欠”行为才被视为违法行为,在处罚上也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补发拖欠的工资,企业欠薪的“成本”很低。法律上对拖欠者的软弱无疑放纵了更多的违法行为,从而使欠薪行为不仅有“理”而且有“利”,并呈蔓延势头。

3.对欠薪问题没有足够的认识,存在一些偏差和顾虑,有的认为欠薪是企业行为,政府不应承担责任;也有的担心政府治理企业欠薪会影响投资环境,对拖欠工资的行为漠然视之。

4.因政府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工资占很大比例,产生了恶劣的示范效应,致使这一问题难以杜绝。

5.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缺失。劳动合同制度是实施最久的规范劳动关系的制度,但对大多数农民工来说,由于签订权完全掌握在雇主手上,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无疑是一种奢望。大量事实劳动关系不仅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无序状态,也使农民工的基本权益难以保障,其弱者地位更加突出。

6.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许多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导致农民工追讨欠薪十分艰难。按照劳动争议“先裁后审”的处理程序,一般拖欠工资案件经过仲裁和法院审理也需一年左右的时间。仲裁申请时效时间短,且时效的起算点不明确,劳动者常常因轻信雇主的承诺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从而丧失通过仲裁和诉讼获得工资的权利。在巨大的就业压力下,农民工很少用付诸法律的方式寻求保护。由于正常的法律途径被堵塞,常使欠薪事件“小事拖大,大事拖炸”,最后酿成群体性事件,加剧了劳动关系的不稳。

7.劳动监察不力。劳动监察是最重要的劳动执法手段,但由于劳动执法人员的严重不足和素质低下,加上执法手段单一,且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不能有效地威慑和遏制用人单位的欠薪违法行为,使这项制度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8.缺乏组织来代表和保护民工的权益。具有城市户籍的职工都可以加入工会,由工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农民工由于身份不同一直被视为非正式职工,往往被阻隔在工会之外。由于得不到工会的维护,农民工的利益和诉求无法表达,整体的弱势地位十分突出。

9.市场机制的不规范运作加剧了欠薪矛盾。这尤其体现在建筑市场的层层转包上,市场运作不规范和恶性竞争的后果必然使处在最弱地位的农民工的工资难以保证。

二、对于该问题的解决对策,结合国内的主流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全面建立完善工资保障金制度、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 强制要求易发生和曾经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3. 着力加快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切实强化执法监察,完善24小时投诉举报受理制度,推广网络化监察方式,提高监察执法的动态监管效率,在更大范围、更大程度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4. 群众投诉举报和检查中发现的克扣、拖欠工资案件,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进一步加大协调沟通力度,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迅速依法查处,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5.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教育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重新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告知农民工维权讨薪的正常途径和程序,教育引导农民工依法按正常渠道维权。

6. 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欠薪问题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经督促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单位,可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7. 司法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欠薪案件的法律援助力度,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协调,争取农民工欠薪案件得到快速的处理。

8. 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督促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要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及时公开披露企业拖欠工资等失信行为,督促企业守法经营,大力宣传正面典型,弘扬正气。

9. 帮助工人组建自主工会,最大限度地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各级工会应把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特别是大量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作为工会组建的重点。应当根据市场化的要求,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

10. 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企业中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证职工工资权利的重要手段。因此,培育劳动关系两大主体工会和雇主的协商谈判能力,逐步形成劳资双方自主谈判,决定劳动关系特别是工资事项的格局,既是劳动关系调整的重要方向,也是今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途径。

11. 加快工资立法。我国至今还未制定工资法,现行的工资支付规定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加之存在诸多问题,已无法有效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拖欠工资现象。因此,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工资法,加大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力度,并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报告制度、欠薪保障制度等,以杜绝拖欠工资现象的产生。

12. 尽快出台保护农民工权益的专门法律法规。虽然保护劳动者权益有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但农民工特殊的双重身份导致的与其他职工“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的状况,使这些规定在适用上的针对性较弱。面对数以亿计的庞大农民工群体,尽快研究制定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法,从制度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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