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2012-10-30 11:14:53 admin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由liuxue86.com10月30日报道。

出国留学网讯 为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护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对1999年由教育部、公安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和第6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将两个规章的内容予以合并,形成了目前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陆教育部网站(网址:http://www.moe.edu.cn),通过首页左侧“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法制办(邮编:100816)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aojinju@moe.edu.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11月30日。

教育部

2012年11月29日

关于修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学生的合法权益,1999年,教育部、公安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5号令)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6号令)(以下简称“5、6号部令”)。近年来,随着我出国留学人员规模不断扩大,类别日趋多样,留学环境复杂多变,对自费出国留学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新的发展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对自费出国留学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5、6号部令”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将两个规章的内容予以合并,形成了目前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国务院及有关部委近几年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宣布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多项内容涉及自费出国留学监管,如国务院取消教育部“中介机构跨省市开展业务的审批”;公安部推出因私护照实行“按需申领”的重大改革等。日前,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的审批权下放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因此需对5、6号令相关规定做出相应修订。

(二)加强监管的需要。中介机构为中国公民出国留学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渠道,但近年来,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一些突出问题,如有些单位及个人为牟取经济利益,未经批准设立中介机构,非法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有的采取弄虚作假手段,编造、假冒证明材料;有的发布虚假信息,骗取钱财;有的高额收费后不兑现承诺,严重侵犯自费出国留学学生的合法权益等等,亟需调整行政监管模式与手段,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行为的规范与管理。

二、关于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下放中介服务资质的审批权。征求意见稿将审批权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同时为加强国家的宏观统筹,要求各省在作出许可决定前报教育部备案。

(二)修改有关中介机构跨省市经营活动的规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教育部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跨省开展业务的审批,但关于跨地区开展业务的相关管理手段未能及时调整,造成跨地区经营存在无序状态,亟待解决。征求意见稿提出如下思路:(1)原则上应当在资格认定书核定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2)超出经营区域的,可以以设立子公司等形式,另行申请资格认定。

(三)规范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运作。行业协会在规范经营者行为、促进行业自律和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一些省市也已经或正在筹备建立行业协会。因此,征求意见稿专门明确了行业协会的职能和地位。

(四)明确境外机构不得参与中介服务的规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规定“禁止境外机构、个人在我境内以任何形式从事出入境中介活动”。根据这一规定,并参照国务院近期颁发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条款,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境外机构、外国在华机构、中外合资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五)加强和改善监管。1、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修订稿第五条以列举方式明确各方面职责,进一步明晰教育、工商和公安等部门的管理职责;2、建立、健全服务合同制度。由主管部门制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格式范本,要求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格式范本,制定统一的合同文本。3、建立备用金制度,要求中介服务机构在指定银行存入一定数额的备用金,由教育主管部门实行监管,以保证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及时得到赔偿。备用金制度已在实践中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4、在第五章罚则中,全面梳理了实践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予以列举,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责任与处罚办法。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加强管理,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和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批准的经营性教育服务机构、企业法人通过与境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为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提供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和签证、组织安全教育、帮助联络和安排等服务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须经教育主管部门依本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经资格认定和登记注册,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有利于促进国际化人才培养,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收费合理。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宏观管理、政策规划、综合协调;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监督检查。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出入境秩序的监督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和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

第二页:服务资格的认定

第三页:备用金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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