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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体:第七节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直,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需要这种意志表示。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
(1)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
(2)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们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
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
2.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1)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其特点:
A.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
B.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
(2)横向法律关系: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
3.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
(1)单向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体系最基本的构成要素。
(2)其实,一切法律关系均可分解为单向的权利义务关系。
(3)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4)所谓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