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员工的岗位均是按照招聘的要求和应聘者的应聘意愿来安排的。为实现用人之所长、学用一致、有效利用人力资源的目的,人员录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事择人原则
因事择人就是以事业的需要、岗位的空缺为出发点,根据岗位对任职者的资格要求来选择人员。它要求组织招聘员工应是根据工作的需要来进行,应严格按照人力资源规划的供需计划来吸纳每一名员工,人员配置切莫出自于部门领导或人力资源部门领导的个人需要或长官意志,也不能借工作需要来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事得其人、人适其事,使人与事科学地结合起来。
(二)任人唯贤原则
任人唯贤,强调用人要出于“公心”,以事业为重,而不是以自己的“小圈子”为重,以“宗派”为重,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大贤大用,小贤小用,不贤不用。能否做到任人唯贤。是衡量管理人员是否称职的标准之一。在人员的安排使用过程中,要克服错误心态,避免用人上的失误。当然,任人唯贤原则,还需要有其他条件来配套,如要求部门领导对每一个工作岗位的责任、义务和要求非常明确,要学会对人才鉴别,掌握基本的人才测试、鉴别、选拔的方法,应懂得什么样的岗位安排什么样的人员。只有管理者对所任用的员工了如指掌,并能及时发现人才,使用得当,才能使每个人都充分施展自己的才能。
(三)用人不疑原则
这个原则要求管理者对员工要给予充分的信任与尊重。如果对部下怀有疑虑,不如干脆不用。既然要用,就一定要明确授权,放手大胆使用,使他充分发挥才干。事实上,试用人员与正式员工在使用上并无本质的差异,关键是管理者能不能给他们以充分的信任与权力,大胆放手让他们在岗位上发挥自己的才能。
(四)严爱相济原则
员工在试用期间,管理者必须为其制定工作标准与绩效目标,对其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可从几个方面进行:能力及能力的提高、工作成绩、行为模式及行为模式的改进等;对试用的员工在生活上应当给予更多的关怀,尽可能地帮助员工解决后顾之忧,在工作上要指导帮助员工取得进步,用情感吸引他们留在组织中;同时。从法律上保证员工享受应有的权利。这些对员工是否愿意积极努力地、长期稳定地为组织工作是非常有利的。
人员录用是人员招聘的重要环节之一,它主要涉及在对应聘人员进行挑选之后,对候选人进行录取、任用等一系列具体事宜,如决定录用人员、通知录用人员、试用合同的签订、员工的初始安排、试用、正式录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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