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汪--,男,汉族,1974年6月12日出生,系原河南科王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龙。
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东段。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2010年5月至2010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2、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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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起诉状
原告汪--,男,汉族,1974年6月12日出生,系原河南科王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龙。
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东段。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2010年5月至2010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2、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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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在公司工作4年半,但是单位没有签劳动合同,有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可以提出如下请求:附上具体的计算标准和相关的法律依据!
可以提出的请求如下:
1、未签劳动合同和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2、加班费工资报酬及赔偿和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3、(年假、加班费)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比如加班的事实方面,你需要提供加班考勤表及审批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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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请人李某,1996年5月到被申请人南京某证券公司从事驾驶工作,月薪2400元,双方签订了临时聘用协议,双方最后一期临时聘用协议期限自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31日止。2008年5月31日,双方合同期满后,公司要求李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使用李某,李某不同意,于2008年6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裁决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6月起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止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已在被申请人处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申请人提出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被申请人应当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应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应自第二个月起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8月作出裁决,裁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7月起的双倍工资。
...市民王先生于2008年6月应聘到朝阳区某企业从事小车司机及后勤工作,当时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和借口不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费。王先生认为企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劳动仲裁,要求在确认劳动关系的同时,追索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工作期间的加班费等。但该单位因双方既没 签合同,又没缴保险,否认与王先生存在劳动关系。
目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情在一些公司还比较普遍,因此要求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双倍工资赔偿的案件还非常多,但是并非所有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得到赔偿,或者说大部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件都得不到赔偿,被驳回。
哪些情形得不到赔偿的:
1. 签署过空白或者单方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过来咨询说,自己签署过劳动合同,但是自己手里没有,公司有,或者签署的时候,合同中没有对工资,岗位,合同周期作出约定,都是空白 的,甚至有的劳动者只是签字,也没有写签字时间,这种情形我们一般称为空白合同或者单方合同。在劳动仲裁审理中,单位一方可以拿出该合同,有的时候甚至篡 改该合同日期,来主张签订过劳动合同,拒绝支付双倍工资,因此这种情形,劳动者一般是得不到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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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建筑材料工业供销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杨桥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黄依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更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伟,福建省建材工业总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鼓楼支行。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38号。 负责人:刘志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绪光,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习晓兰,中国建设银行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农房公司。住所地:福 建省福州市三角井桥亭4号。 法定代表人:戴启武,该公司总经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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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由合同范本网运输合同频道为大家提供的《无偿运输合同案例及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孙涛和张丽是同事,两人住在同一个小区。一天下班后,天下起了大雨。张丽因没有带雨伞,便想搭孙涛的车回家。孙涛碍于面子,不好不答应。可他知道自己开车的技术还不熟练,怕万一出什么意外不好向张丽交代,便开玩笑般地与张丽签订了一份搭车免责协议:“如果搭车过程中发生了意外,责任由张丽自负,孙涛不承担责任。”事有凑巧,回家路上,孙涛果真因违章行驶撞上了前面的车,致使张丽受伤,花去医药费1万多元。事后,张丽要求孙涛赔偿全部医药费。孙涛拿出当初签订的免责协议,坚决拒绝了张丽的索赔。无奈之下,张丽一纸诉状将孙涛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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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 | 委托书 | 赠与合同 | 居间合同 | 供货合同 | 运输合同 | 聘用合同 | 招标书
审理:审理过程中,孙涛出示了与张丽签订的搭车免责协议,并认为自己是出于同事情面免费让张丽搭车...
1992年2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出租人甲公司应按照承租人乙公司的要求,从国外购进浮法玻璃生产线及附属配件,租赁给乙公司,租金总额18万美元,租期24个月。最后一期的到期日为1994年5月30日,如乙公司不支付租金,甲公司可要求即时付清租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或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公司赔偿损失。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了支付租金的担保。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的租金偿还保证书中约定,丙公司保证和负责乙公司切实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各项条款,如乙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公司交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无异议地代替乙公司将上述租金及其他款项交付给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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