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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重点:信息公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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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公开的范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本部分记忆性内容较多,大家要避免混淆。

  1. 重点掌握主动公开的信息的范围

  第9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大家要掌握前三项。

  此外,第10、11、12条又具体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也是大家需要掌握的。

  以上四条构成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全部内容,记忆难度较大,要注意比较分析,抓关键词。

  2. 了解对于行政机关无义务主动公开的信息,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公开(第13条)。

  3. 记忆不予公开的信息(第14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注意,以上三种情形是有区别的:(1)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一般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例题】下列哪一项信息是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均应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2008年卷二单选第42题)

  A. 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B. 社会公益事项建设情况

  C.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D.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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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行政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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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

  有权无名:不一定是行政主体;参见《诉讼法解释》第19条

  有名无权:不一定是行政主体;参见《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

  有权有名:也不一定是行政主体;参见《诉讼法解释》第20条

  ●重要法条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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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重点:合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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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含义: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至于理性的含义,指的是最低限度的理性,即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包括:

  (1)公平公正对待,行政机关面对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待遇。例如,甲乙两人共同将丙打伤,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两人责任相当,但由于甲与调查人员相熟,故公安机关决定对甲罚款100元,对乙拘留10天,公安机关的行为就属于违反了行政法中的合理行政原则。

  (2)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比例原则,又称 “禁止过分”原则,行政权的行使虽为达成行政目的所必需,但给公民造成的不利影响,不能超过目的所要求的价值和范围,必须在侵害人民权利最小的范围内行使。包括:①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②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③损害最小,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2、性质:与合法行政注重形式正义不同,合理行政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质行政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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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重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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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重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直接关系是确定被申请人的根据,它符合行政活动职权与职责相一致的原则。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组织有多种形态,所以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也有多种:

  (1)独立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级人民政府和它的工作部门是独立被申请人。

  (2)共同被申请人。若干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但是,如果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被申请人,只有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权限的被申请人。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提出时已经被撤销,继续行使其权限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4)法定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该法定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

  (5)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6)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作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为被·申请人。而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则由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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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考点:行政复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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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考点:行政复议的决定

  (1) 抽象行政行为:

  ① 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应提交给有权机关审查,根据审查的结果复议具体行政行为。

  ② 如果是下级行政机关或者自己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自己审查作出复议决定

  (2) 对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种类

  ① 维持

  ② 履行法定职责

  ③ 撤消、变更、确认违法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撤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合理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比法院权限大)

  确认:不可撤消和履行没有意义

  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撤消的同时重新作出

  (3) 行政赔偿决定

  在认定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作出行政赔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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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考点:行政复议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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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考点:行政复议参加人

  1、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1)资格: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个人和组织

  证据: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自己和这个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行政行为指向的人和受行政行为影响的人

  例:城建部门给某甲发了翻建房屋的许可,但邻居某乙认为某甲的行为可能影响到自己的相邻权,某乙就可以对城建部门的行为申请复议。

  (2)资格的转移

  ① 自然人死亡后资格转移到近亲属(夫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ⅰ 可能影响到近亲属,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

  不可能影响到近亲属,近亲属不能申请复议

  例:某甲被交警大队吊销了驾驶执照,如果某甲死亡了,那么某甲的儿子某乙不能申请复议。如果交警大队没收了某甲的车,某甲死亡了,某乙可以申请复议,因为他有可能继承这辆车。

  ⅱ转移到权利可能受影响的近亲属,不是所有的近亲属。

  ② 法人、其他组织中止发生转移

  只有在分立、合并的情况下发生转移

  2、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作出行政行为被申请人认为侵害其权利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行政主体可以作为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第三人

  条件

  ① 复议已经开始,复议还没结束;

  ② 与正在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③ 是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组织和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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