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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重点:信息公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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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公开的范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本部分记忆性内容较多,大家要避免混淆。

  1. 重点掌握主动公开的信息的范围

  第9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大家要掌握前三项。

  此外,第10、11、12条又具体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也是大家需要掌握的。

  以上四条构成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全部内容,记忆难度较大,要注意比较分析,抓关键词。

  2. 了解对于行政机关无义务主动公开的信息,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公开(第13条)。

  3. 记忆不予公开的信息(第14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注意,以上三种情形是有区别的:(1)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一般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例题】下列哪一项信息是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均应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2008年卷二单选第42题)

  A. 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B. 社会公益事项建设情况

  C.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D.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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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二卷行政法重点:平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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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2017司法考试二卷行政法重点:平时考核”,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平时考核,通常是指对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的表现及功过进行记录,主要考核公务员的出勤情况和公务员遵守办公规则情况,表现为考勤和工作检查。考 勤是由专人负责记录有关出勤情况。法律//教育网工作检查,主要是由主管领导定期检查核实每个公务员的工作日志。平时考核的优点是便于对公务员的各种情况 进行了解和考察,为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提供原始的资料。平时考核的不足是难以制度化,容易流于形式。

  许多国家非常重视对公务员平时的考核。如美国公务员的上级领导对其下属都建有考核手册,凡公务员工作表现与这一领导所制定的工作标准有联系的部分,均要摘录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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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法》重点考察:规章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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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已拉开序幕!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发布“司考《行政法》重点考察:规章制定机关”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根据立法法第71条的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类制定机关可以分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两大类。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是主管国务院某项专门业务的部门,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宗教事务局等。直属机构的数量和职能因各届政府的机构设置和法律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制定部门规章的主体,还因为单行法律的授权规定而出现。例如,1998年12月公布的证券法第17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之一,是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根据第九届中央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行使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职权的机构是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因此,这里行使部门规章制定权的就是国务院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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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必要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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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必要共同诉讼人”,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必要共同诉讼人

  这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在这种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即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1.必要共同诉讼的标准是诉讼标的同一,是指诉讼客体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一个意思表示为目的,作出了 一个处理决定,不论作出的行政机关有几个或者行政相对人有几个。换句话说,被诉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或者是由两个以上行政 机关共同作出,或者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处理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必要共同诉讼人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了不可分割的法律或者事实联系。共同诉讼当事人对于引起争议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有着共同的利害关 系,即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人的诉讼行为都会影响其他人的权益,任何一人都无权代替整体,不能分案审理。其实质是一个案件,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只是 诉讼当事人为多数。因此,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如果有遗漏,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参加诉讼。如果是共同被告,则应当在征求原告同意的基础上追加,被追 加的被告无权拒绝。如果是共同原告,法院有义务通知未起诉的其他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如果这些人仍然不愿参加诉讼,法院则不能强行追加,但可以通知他们以第 三人参加诉讼。对此,《行诉法解释》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 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一个人的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他们各自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对各自的行为负责,各自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

  4.共同诉讼人主要有以下情形:

  (1)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

  (2)法人或组织因违法而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或直接行为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

  (3)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人。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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