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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合同欺诈案

合同 合同欺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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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8月19日,蔡某与阮某、孙某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了鄂州市葛店兴民水运公司所有的鄂州机5号机驳船,租期三个月。蔡某将船驶入九江市庐山区新港镇水域,准备经营打砂。因故业务未能开展,于是,蔡某委托当地的高某联系买主。2005年9月1日上午,安徽人秦某前来看船,双方当即以 17.6万元达成买卖协议。下午秦某将人民币16万汇至蔡某用他人身份证新开的帐户上,双方约定余款在船到目的地后付清。当晚,秦某在船上发现蔡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遂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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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国际贸易欺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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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分析】

  双方的争议要点如下:

  (一)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

  申请人称:本案中构成违约的一方是被申请人,在于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派船装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装运期间为1996年6月25日至7月15日。申请人虽于1996年6月25日传真要求被申请人派船接货。因被申请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派船义务。双方当事人于 1996年7月5日在××市进行了协商,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合同规定装运期内履行合同,派船装货。被申请人代表×××和×××提出不能如期派船装运,但同意价格上调的要求,同时要求申请人不要将该货转卖他人。关于装运期,林承恩说回香港后将尽快确定船名和船期。申请人于1996年7月9日及23日两次发传真给被申请人要求立即答复能否于1996年8月10日前装运出去,并将7月5日协商内容再次以文字形式加以强调传真给对方。1996年7月23日,申请人致被申请人写明:"上述合同的最后装运期为1996年7月15日,贵司两位代表来××市,通知我司本合同无法于1996年7月15日以前执行,考虑到两司长期合作的关系,双方经商谈,就货物价格等条款达成口头协议,货物单价上调到USD395/MT FOB××市,贵司同意于1996年7月10日16∶30之前明确答复我司该合同能否于1996年8月10日前执行,并按此日期安排船舶装运,后我司多次打电话及发传真催促贵司通知船名及船期,但至今仍无任何消息。"申请人在该函中还提到:"现最后装运期已过,该合同仍无法执行,贵司已构成违约,由此产生的加工损失、各项整理费用、银行利息和仓库费用应由贵司承担。后我司多次催促贵司给予答复,但至今仍无任何书面回复,由此已经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亦应由贵司承担。且由于贵司一拖再拖,故我司自行处理该货物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也应由贵司承担。"被申请人对此并未提出任何异议。

  此外,被申请人又于1996年9月12日致函申请人:由于×国政府方面的因素,导致我司无法将货如期装往×国,则目前唯一可行的方法是先把积货卖到任何可能的地方以减少损失。自七月中以来,我司不断地与几个国家联系,以期把货装出。但看来在季尾想一次性把2,500MT卖出是很难,故此我要求贵司予以配合书面回复我司同意将此货分批或部分先处理以减轻利息仓租。望今日回传真同意此一安排。"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单方面违约,给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理应赔偿。

  被申请人辩称:本合同纠纷纯因申请人无法依约定交上全部合格的货物,导致合同不能执行到底而终止。被申请人根据合同中有权于装船前对货物进行品质检验,并先后于1996年5月初及5月底进行了两次检验,结果都发现申请人所供的货不合格并同意对其加工挑选。被申请人的负责人还于七月初亲自到××市进行第三次验货,发现货物依旧不合格,并以此为由申明不要货。

  被申请人又称,从中国商品检验局××市分局所发出的质量证书,申请人转卖给conagra(美商康家)公司的首300公吨的芸豆的品质也不符合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的品质要求...

与合同欺诈案例分析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合同范本 合同管理

  合同是缔结诚信关系的一种有效方式,是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伤害。因此,签合同不管在任何时候都不会过时。怎么样写一份合同,合同的规范问题,周全问题,自己的利益会不会受到损害都是公司要考虑的。写好合同事关重大,不能出任何差错。想要了解合同的规范问题等请上出国留学网(m.liuxue86.com/hetongfanben/ )。

  案例一 结算与质量纠纷

  【背景】

  某海滨城市为发展游旅业,经批准兴建一座三星级龙宫大酒店,该项目以龙宫大酒店(甲方)与某市兴城建筑工程公司(乙方)、日本立成装饰工程公司(丙方)分别签订了主体建筑工程合同和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于1984年10月10日正式签字。

  龙宫大酒店(甲方)与兴城工程公司(乙方)签订的合同约定1984年11月10日正式开工,竣工日期为1986年5月1日。因主体工程与装饰工程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合同,由两个承包商承建,为保证工期,当事人约定:主体与装饰施工采取立体交叉作业,即主体完成一层,装饰工程承包者立即进入装饰作业。为保证装饰工程达到三星级水平,业主委托香港飞龙咨询公司实施“装饰工程监理”。

合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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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

  [2]2002年,陈莱某与陈某签订买卖合同,陈莱某在工商银行某支行开户存款。陈某伙同支行经理郑某私刻陈莱某印章,取走253万元。法院判处陈某、郑某构成诈骗,追缴违法所得253万元返还被害人。闽侯支行向陈莱某支付了253万元及利息62万元。2007年,某支行起诉要求陈某、郑某还款31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能证明经追缴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适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

  [3]刑事追缴范围为253万元,而原告的损失除253万元外,尚有利息62万元。即使通过追缴,也不能弥补原告的损失,原告仍需另行起诉。

合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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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种类的合同法的作用不一样,用人单位是通过劳动合同与工作人员确定关系,合同一旦生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这样才能使双方的利益都有保障。所以一些重要的合同信息千万不要错过了。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欢迎关注留学网更多相关信息。m.liuxue86.com/hetongfanben/

  案情简介:申请人李某,1996年5月到被申请人南京某证券公司从事驾驶工作,月薪2400元,双方签订了临时聘用协议,双方最后一期临时聘用协议期限自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31日止。2008年5月31日,双方合同期满后,公司要求李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使用李某,李某不同意,于2008年6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裁决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6月起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止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已在被申请人处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申请人提出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被申请人应当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应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应自第二个月起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8月作出裁决,裁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7月起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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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移民欺诈案 非法中介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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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7月12日电 据澳洲网报道,很多打算申请澳大利亚签证的申请人都会寻求代理机构的协助,但一些“黑心”的代理机构趁机利用不法手段骗取申请人的钱财,导致有关签证欺诈的案件时有发生。在此背景下,澳大利亚移民协会(Migration Institute of Australia,MIA)向签证申请人提出忠告,建议他们使用在MIA注册的移民代理机构。跟着出国移民网小编一起来了解吧。

  移民欺诈案例时有发生

  一项最新调查发现,过去12个月内,国家反腐机构——澳大利亚廉政执法委员会收到约132起涉及澳大利亚移民部腐败案件的检举报告。此外,调查还发现,高达4000名签证申请人使用伪造的资格证或假学历来申请技术移民,同时,为此类移民人员提供虚假工作的企业没有受到任何调查或处罚。

  对于这份调查,移民部在最新发布的声明中回应称,自2015年7月1日以来,澳大利亚廉政执法委员会收到的检举报告绝大多数是针对个人,而且这些被检举的个人很多都是自称在移民部工作,但只有极少数人确实为移民部工作人员。声明还指出,这些检举报告多是匿名或非指定性的指控,举报途径多为移民部的移民与公民身份欺诈检举专线。此外,声明还解释称,这些检举报告并不意味它们提到的犯罪、欺诈或腐败行为确有其事,很多检举报告仍需就其真实性进行评估。

  MIA注册移民代理更保险

  澳大利亚移民协会主席阿米蒂奇表示,“任何级别及任何形式的移民欺诈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且任何通过欺诈手段帮助移民获得签证的工作人员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她发表这番言论之前,有媒体报道称,学生签证、技术移民签证以及457打工度假签证是最受欢迎的澳大利亚签证种类,因为这些签证可确保申请人在澳大利亚学习、工作或生活长达4年之久。

  为防止上当受骗,阿米蒂奇建议签证申请人使用在MIA注册的移民代理机构。她解释称,MIA注册代理机构受两个职业道德框架的制约,其中一个框架是由隶属于澳大利亚政府的移民代理注册管理局制定的严格行为准则,而另一个框架则是MIA自身的行为准则,它要求注册代理机构遵守更高水平的道德与职业标准。

  此外,MIA的律师团队也值得信赖,他们除了适用于上述两个道德框架之外,还需严格遵守法律行业的行为标准。

  阿米蒂奇还补充称,MIA经常呼吁联邦政府对海内外未注册的移民代理机构予以严厉打击,称此举是防止移民欺诈案件的可靠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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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合同欺诈

庞大合同欺诈 合同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依合同的具体含义不同而有所不同。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据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款。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更多相关合同合同签订的信息请关注m.liuxue86.com合同网

  1998年,被告人张悦成以沈阳市保通管件制造厂的名义,用该厂的办公楼及厂房作抵押,与财落堡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1999年5月5日,被告人张悦成与被害人张志跃及妹妹张艳签订该办公楼的转让协议,约定乙方张艳先付给甲方张悦成人民币35万元后,办公楼由张艳开始使用,甲方在两年内将房屋产权证更名为乙方,乙方付清余款。同时被告人出具了向张艳借款35万元的借条,承诺2001年5月15日偿还,并以“沈阳万天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义将该办公楼再次作为抵押担保,但被告人没有告知被害人该楼已抵押给信用社的事实,后被害人张跃成分期给付被告人35万元。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期间,被害人于2000年11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告人逃匿,2002年3月5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登记为在逃人员,后被抓获。另查,2000年5月,该办公楼因被告人到期未能偿还信用社借款被法院查封并拍卖抵债。万天公司于2000年10月25日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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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案例分析

合同 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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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建筑材料工业供销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杨桥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黄依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更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伟,福建省建材工业总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鼓楼支行。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38号。 负责人:刘志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绪光,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习晓兰,中国建设银行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农房公司。住所地:福 建省福州市三角井桥亭4号。 法定代表人:戴启武,该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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