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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房地产估价师案例分析答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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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中的题型有:问答,单选,挑错,改错。

  一、问答及单选题答题技巧:

  1、解决的办法是:仔细研究正确答案是分哪几点分别回答的,他的思路是怎样的。顺着它的思路走,才能解决问题。

  2、另外,问答题一般每题都有3~5个小点,在数量上也要有个底。

  3、条理清楚,论点突出,明显

  4、结构清晰:

  二、挑错题答题技巧

  1、指错题指出的错误根本不只13处,……这样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取舍?

  这是因为错误的严重程度不一样,有些错误是因为前面错了引起的连锁错误,有些是次要的错误,你要把自己觉得有把握的错误写在前面,否则,13个错误写完了,后面你再写得多也没分!

  2、揣摩评卷人的心理

  3、先理草稿,再答题

  三、改错题答题技巧

  (一) 阅读报告:1、先了解估价基本事项。2、了解价值定义。3、了解方法技术思路。4、看估价依据全不全,假设限制条件,特殊说明。5、测算过程。6、估价结果

  (二) 错误类型

  1、不全面。①缺有效期、价格内涵、资质等;②假设限制条件;③估价依据、基准地价、估价人员现场调查;④估价结果。

  2、不规范。①术语不规范;② 表达方式不规范(带有感情色彩、模棱两可如可能大概);③错别字。

  3、不充分。(1)取值依据不充分(数据来源、资本化率取值);(2)推理说明不充分。① 时间修正未说明市场状况分析。② 比准价格的未说明理由。如加权、平均。③ 各种方法最后综合取值的理论依据。

  4、不一致。①结果报告与技术报告不一致;②两种方法之间参数不一致(基准地价、比较法中的年期修正、资本化率);③报告中有两个估价对象,分开评时参数不对应;④前面的因素分析和后而后面的取值计算不一致;⑤推理说明与结论不一致。

  5、 不正确。①每一项描述不正确(评估目的);②推理分析不正确(与常理相悖);③方法选用不正确;④技术路线不正确(公式、价值内涵、时点、形成过程)

  以上几点是在房产估价师案例分析考试过程中的答题的几个小技巧,当然在答题的过程中各人也有各人的答题方式,出国留学网小编希望考生们都能认真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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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测绘师考试案例分析答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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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测绘师考试案例分析答题技巧

  技巧1、重视题目给出的背景材料,一般来说案例背景材料的每一句话,每个用词均是为提问、分析和解答埋下伏笔设定条件的。因此,解答和分析要充分利用背景材料所设定的各项条件。审题时要理解问题的含义和考核内容。弄清背景材料中内涵的因果关系、逻辑关系、法定关系、表达顺序等各种关系和相关性内容,以防答题出现漏项、判断失误、答非所问等情况。

  技巧2、分层次解答:要运用所掌握的知识,结合背景材料,分层次地解答问题。要注意问题的问法,问什么答什么。比如,提问“某某事件是否正确?说明理由。并写出正确的做法”。答题时应首先回答“正确或不正确”,再回答“理由或原因”,最后把“正确的做法”写出来,答题要严谨,层次清晰,内容完整。解答紧扣题意、不能随意改变材料背景。

  技巧3、针对性要强,内容要完善,重点要突出,逐层分析、逐步表达,依据充分合理、结论明确、简单明了,尤其是要注意与考试用书的内容紧密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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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6卷四案例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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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2016卷四案例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法律条文你是否有复习到又是否已经掌握了,那么你将如何将所学知识点与下面的案例案情联系起来进行案例分析了。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司法考试2016卷四案例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一、案情

  被告人高某,男,1966年3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1997年3月10日被逮捕。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六安地区分院以被告人高某犯集资诈骗罪,向六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安徽省六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5年3月至1996年11月间,被告人高某以高额“尾息”(即利息)为诱饵,利用“经济互助会”的形式,采取“会书”承诺的方法,先后“邀会”41组,其中5万元1组,3万元2组,2万元5组,1万元22组,5千元2组,2千元5组,1千元3组,5百元1组。“邀会”金额3394.345万元,加上邀徐师有等6人会款9.94万元,共非法集资总金额为3404.285万元,放出会款总金额为3222.6万元,扣除“放会”款,高某共非法占有他人“上会”款181.685万元。此外,1993年6月至1996年12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接受他人同类型的“邀会”,共“上会”600组,“上会”总金额5840.3803万元,得会总金额5703.8285万元;1996年3月至1997年1月期间,高某以周转会款为名,以高息为诱饵,骗取王云等9人现款53.8万元,后称无力偿还,以会帐充抵46.09万元,另有7.71万元至今不能归还。

  二、判决

  六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邀会”的形式集资诈骗181.685万元,并大肆用于个人及家庭挥霍,至案发时仍拒不退还,从而导致张联因自杀致残,何秀如自杀死亡,并间接造成6人自杀而死、2人自杀被他人抢救而未成、1人被杀,同时给苏埠地区及与苏埠相邻的部分地区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金融秩序均造成了严重危害,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9年3月10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高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

  2、追缴被告人高某的非法所得一百八十一万六千八百五十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高某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被告人高某上诉提出:苏埠镇其他会首的“邀会”行为均被法院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决对其本人的犯罪行为定性不准;一审判决认定的集资诈骗数额有误。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某的“邀会”行为不是导致何秀如、张唤等多人自杀死残的直接原因。

  安微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高某犯集资诈骗犯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高某集资诈骗的数额应为177.3443万元。上诉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互助会”,以“邀会”的方式非法集资总额达3404.285万元,至“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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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冒用他人信用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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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冒用他人信用卡案,关于诈骗罪的相关法律条文你是否有复习到又是否已经掌握了,那么你将如何将所学知识点与下面的案例案情联系起来进行案例分析了。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2016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冒用他人信用卡案

  [案情介绍]

  一男子刘某到ATM机取钱时,碰到了“天上掉馅饼”的“好事”,ATM机上留有别人遗失的一张银行卡。因一时贪念,他从该银行卡上取走现金1万元。

  [案情分析]

  刘某今年刚三十岁出头,是青白江某公司的一名职员。2014年8月30日下午5点过,他到银行ATM存取款机上取钱时,发现有一张银行卡遗留在ATM机内,查询了一下余额竟有1.4万余元。环顾四周,发现没人注意,刘某顿时起了非法占有之意,从银行卡上取走1万元后,迅速离开银行。

  此时,没走多远的银行卡主人李女士突然想起自己的银行卡忘记取了,于是急急忙忙赶回银行,可是已是“卡空人去”,李女士随即报了警。

  办案民警通过排查、调取监控等刑侦手段,将当时在李女士身后等候取款的刘某锁定为嫌疑人。9月5日,刘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取出的1万元现金也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案情结果]

  当刘某还在窃喜这笔意外之财时,他接到了民警的电话,遂投案自首。1月7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信用卡诈骗案进行了宣判,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宁波律师张律师提醒平时在银行ATM机办理存取款业务时,除了注意周边环境安全,还应在业务办理完毕后及时将银行卡取出装好,以免遭受损失。遇到他人忘记取卡时,也要及时善意提醒,切莫因一时贪念而使自己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相关法规]

  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刘某应当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但是,刘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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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6卷四综合案例分析:佳洁士美白虚假宣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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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6卷四综合案例分析:佳洁士美白虚假宣传案

  日前,佳洁士美白牙膏的虚假宣传遭到上海工商局的惩罚。根据虚假宣传对消费者产生的误导,并由此带来的利润,上海工商局开出了六百多万的天价罚单。借此,希望任何还在做梦虚假违法宣传的经营者都赶紧从梦里醒来,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佳洁士虚假美白效果遭曝光

  上海市工商局9日披露,因构成虚假广告,佳洁士双效炫白牙膏被处罚603万元,这是中国目前针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最大罚单。

  据悉,佳洁士是国际日化产业巨头美国宝洁公司的口腔护理品牌。根据上海市工商局的调查,佳洁士双效炫白牙膏广告中邀请某知名台湾艺人代言,但广告画面中突出显示的美白效果是后期通过电脑修图软件过度处理生成的,并非牙膏的实际使用效果。这一广告构成虚假广告,已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603万元。上海市工商局表示,这是行政部门根据广告法,按照广告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的。

  虚假宣传罚不留情

  佳洁士虽为日用行业的生力军,但是胆敢虚假宣传,照样依法拿下。有钱虽可任性,但是够胆尚可再试!六百多万的罚单,对一个再大的企业,相信这个数目也不小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专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同时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违反广告法,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需要公平,公平需要保障。当竞争者因为资本而开始缺乏公平的竞争时,政府的相关部门用自己应有的权利为竞争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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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网友告酷狗音乐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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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网友告酷狗音乐侵权案

  酷狗音乐是大家比较喜欢也是使用较多的播放器,但是酷狗涉嫌音乐作品侵权给酷狗带来一身麻烦。

  酷狗因涉嫌侵权播放音乐作品,被网易云音乐状告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酷狗音乐”被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信息显示,此次酷狗涉嫌侵害网易云音乐300首歌曲的播放及下载权益。网易向酷狗索赔金额超过300万人民币。目前,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

  网易云音乐此次状告酷狗音乐侵权共37个案件,涉及37张专辑,共300首歌曲。这是网易云音乐首次发起法律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却不是酷狗音乐首次卷入侵权风波。

  去年7月,北京市版权局召开网络版权监管工作会议,部署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4”专项行动上,酷狗就因涉嫌盗版包括中国好声音(第三季)在内的音乐作品被点名批评。

  知名知识产权律师曹成提示,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音乐作品,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报刊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音乐作品侵权,给被侵权者带来极大的损失,保护作品权利不只是说说,创作者用尽心思搞创作,就这样随意被侵权,自己的劳动成果不仅得不到尊重也会打击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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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6卷四综合案例分析:单方面提高租金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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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2016卷四综合案例分析:单方面提高租金违法案,关于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条文你是否有复习到又是否已经掌握了,那么你将如何将所学知识点与下面的案例案情联系起来进行案例分析了。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司法考试2016卷四综合案例分析:单方面提高租金违法案

  [案情介绍]

  1996年7月某县运输公司与成某签了份门面房屋租赁合同,成某向公司交纳了门面集资款4800元,租用运输公司门面房一间。后来成某因到外地谋职,而将门面转租给了自己的岳父曾某。

  1997年4月,运输公司按每月200元的标准递减曾某的集资款作为门面租金,曾某向运输公司交纳集资款2400元。

  1999年承租期满。运输公司负责人口头通知曾某要提高租金,按每月300元计,曾某表示同意并从次月起按300元交纳租金。

  2000年2月,运输公司决定再次提高租金至400元,并需要先交押金500元,派人做曾某的工作,遭到曾某的拒绝。

  2000年5月,运输公司以曾某未交纳租金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曾某按每月400元交纳2000年3月至6月的租金,并且于6月底退出门面。

  [案情分析]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本案中运输公司与曾某在房屋租赁期限届满时,口头达成提高租金的协议,双方照此履行了7个月的时间,应认定该口头协议是有效的。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000年2月,运输公司在未签订补充协议,未征得曾某同意的情况下,违反原口头协议,再次单方面的提高租金,其行为是违法的,不能作为提高收取租金的依据。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口头达成的有关租金的协议。

  对于已经达成的协议,单方面的变更约定事项,是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原合同,造成损失的,有权请求赔偿。

  [案情结果]

  消费者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原合同,造成损失的,有权请求赔偿。

  [相关法规]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对于已经达成的协议,单方面的变更约定事项,是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原合同,造成损失的,有权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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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削价商品瑕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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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削价商品瑕疵案

  [案情介绍]

  2001年1月1日,某商场对鞋类商品4折削价处理,顾客张某购买皮鞋一双,价值80元(据商场称该商品原价200元)。一星期后,皮鞋鞋底断裂,张某找到商场要求退赔,但商场拒绝。理由是:商品是削价商品,商品一经卖出拒不退换;商品打折原因就因为是积压商品,且鞋子质量一般,不然不会以如此低的价格卖掉。双方协商未果,1月18日张某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这起案件引发了一个问题,商品买卖中商品的品质担保义务与合同买卖风险转移的冲突如何解决。笔者认为:

  一、卖方应当承担商品的品质瑕疵担保义务

  所谓品质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含有隐瞒的缺陷和与合同不符的品质问题,以至于不适用其用途和价值减少。目前,各国的法律大都规定出卖人必须对其交付的标的物的品质负责担保,即一旦发生标的物品质瑕疵,出卖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1.出卖人是否隐瞒标的物瑕疵,决定其是否应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

  (1)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若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缺陷或故意扩大标的物的品质的,那么出卖人应当负担担保的义务。(2)若出卖人事先告之商品的瑕疵,而买受人仍坚持购买的,则出卖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明确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履行标准履行。

  2.本案中出卖人应承担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义务。(1)皮鞋瑕疵于标的物(皮鞋)风险负担转移时就已经存在。(2)买受人不知标的物(皮鞋)有瑕疵,且在不知道上无重大过失。(3)出卖人对有瑕疵商品应履行告知义务,而作为商家的出卖人用含混的语言隐瞒了标的物(皮鞋)的瑕疵,导致了产品的重大缺陷风险。

  二、本案中出卖人应承担隐瞒标的物瑕疵,导致皮鞋鞋底断裂的风险责任

  买卖合同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交付前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而遭到毁损灭失。

  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对合同风险转移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买卖标的物的交付有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但风险负担却随之转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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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6卷四案例分析:跳槽补偿培训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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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6卷四案例分析:跳槽补偿培训费案

  [案情介绍]

  晓媛在上海某中日合资企业担任产品模板设计,是公司的技术骨干。1997年公司将晓媛送到日本培训九个月,学习日本国内先进的制图工艺和操作实践。同时,在晓媛同意的前提下,将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注明如有劳动关系违约行为,则罚款相当培训费十倍的数额。但合同书并没写明为企业服务年限,而晓媛本人只过见到过合同书并没自己拿到合同书。2001年5月,晓媛的公司改为日本独资企业,因日方给晓媛的报酬较同行业的相同岗位偏低,大约每月只得2000元左右。为了让自己的价值得到更好的体现,晓媛向公司提出辞职,厂方问晓媛索要培训费十倍的赔偿高额的培训费用赔偿,让晓媛陷入了走也不是,留也不是的窘境。晓媛最想知道的是:这么高的培训费赔偿数额是否合理?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是怎样规定的?

  [案情分析]

  企业对员工的培训,属于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范畴,按照企业员工培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员工所进行的费时较长、费用较大的专业培训项目,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以便双方遵照执行。如没有签订这样的专门协议,企业所制订的关于员工培训的有关规定,也应属于员工应当遵守的劳动管理规范。从上面案例的情况看,晓媛和公司签订过有关培训的协议,但双方未就如何确定服务期限,作出约定。因此,出现目前这样的问题,双方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

  第一,要分清培训的性质。国家劳动法在总则中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技能的权利。”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对职工进行的安全卫生培训、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培训以及提高职工岗位素质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这部分培训不应当再收取赔偿费。

  第二,赔偿要有依据。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主要是签定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因此培训费的赔偿应按劳动或聘用合同的约定处理,但是如果这些合同把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的法定义务也计入赔偿范围则是违法的,员工可以拒绝赔偿。有的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没有约定培训费赔偿事宜,也不能由用人单位随心所欲乱收费。上海市人事局刚修订的《上海市人才流动涉及培训费处理暂行办法》,确定“单位出资培训是指单位为提高人员文化素质及技能所采用的各种形式的培训和训练。培训范围包括:学历培训(含大中专院校的代培生)、外语培训、劳动技能培训、出国业务培训、职称晋级培训等,不包括为调整人员和岗位结构而对人员进行的转岗培训。”因此只有符合上述规定范围的培训,员工才应当赔偿。

  第三,赔偿要有正确的计算方法。对职工进行培训,受益者不仅是职工,用人单位也是受益者,因为提高素质后的职工也为单位创造更多的效益。因此培训赔偿的计算方法也应当合理。一般的做法是按接受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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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诉讼时效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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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诉讼时效争议案

  [案情介绍]

  原告:连某被告:深圳市某出限公司被告在承建广东东莞市某镇A广场工程期间,其下属部门A广场工程项目经理部以自已的名义要求原告向A广场提供水泥,原告自1995年12月起至1996年7月向经理部提供水泥共计812 .17吨。双方未约定水泥货款的付款期限,后该经理部以种种理由拒绝付款,在原告一再要求下,经理部于1996年7月2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无还缴期限的欠条,确认其共欠原告水泥款357559元。但其后原告多次向该经理部催收未果,而被告又表示该经理部的债务与其无关。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拖欠原吉水泥货款人民币3575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本案性质属于购俏货款纠纷。原告向被告A经理部提供了水泥,而被告A经理部未付原告部分货款,则原告与被告A经理部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因双方未约定水泥款的给付期限,当原告向该经理部要求付款,而被告A经理部来履行时,原告就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原告的诉讼时效也开始计算。在被告经理部出具《欠条》,如情况属实则根据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原告起诉时己经是2002年1月30日,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所以本案原告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丧失胜诉权,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令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天内向原告支付拖欠水泥款357559元及利息(自2002年3月14日起按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还清货款时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案情结果]

  法院判决:原告与A广场工程项目经理部之间的购销买卖清楚,责任明确,买卖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对双方的买卖购销关系予以认定。A广场工程项目经理部向原告购买了水泥共计812.17吨,已支付了部分水泥货款,尚欠原告水泥款357559元的事实,原告与被告庭审中均予以承认。庭审当中被告承认其下属部门A广场工程项目经理部于1996年7月2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的真实性,本院对被告下属部门A广场工程项目经理部欠原告水泥款357559元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认为原合起诉时已经是2002年1月30日,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且原告并未提供据证明有诉讼的效中断的情况。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已丧失胜诉权,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主张,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己部分付改,需方收货后余款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但本案争议的债权债务却是在立下欠条前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94年3月26日的第3号法复的规定,由于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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