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篇1)
申请人张烨,男,汉族,20xx年xx月xx日生,住鹤城区迎丰中路202号,系犯罪嫌疑人张宏之子。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张宏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一、张宏是否涉嫌犯罪存在争议
20xx年,会同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决定由股东全额集资建房,张宏负责集资建房的财务工作,在办理税费过程中,因有些开支无票据,其用其他票据平账,共4.8万元。这个事实是没有争议的。现在存在争议的有二点:一是行为性质,即张宏负责财务工作是受集资户的委托行为或是恒源公司的职务行为;二是财产性质,即集资款属集资户的个人合伙财产或是恒源公司的财产。
申请人认为,单就财产性质就可以认定为合伙财产,理由为:如果认定集资款是恒源公司财产,那27户集资户分集资房行为就是私分公司财产行为,均应构成犯罪。显然,这是于法无据的,因为《刑法》第九十二条没有把所谓的公司集资建房的集资款划归公司财产范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以,张宏也不构成犯罪。故对张宏取保候审,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
张宏所涉罪名为经济犯罪,不是具有人身危害的暴力犯罪,对张宏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
三、张宏有严重的疾病,对他取保候审,体现会同县公安局的人文关怀。
张宏长期以来患有严重的糖尿病、高血压。长期关押,加上情绪郁闷,会加重病情,不利于张宏的身体健康,对张宏取保,体现公安机关执法为民的人文关怀精神,建立良好的警民关系。
综上,根据《刑诉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对张宏取保候审,申请人保证其随传随到,配合公安机关办理案件。
呈
会同公安局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篇2)
申请人:叶某某,女,汉族,1980年10月20日出生,住xx。系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妻子。
联系电话:xx
申请事项:对嫌疑人刘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xx年9月7日刑事拘留。现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一、刘某某伤害被害人尹xx的行为实属于偶然,其主观恶性不大。刘某某与受害人尹xx原系一个工地上做工,尹xx还是刘某某顾用的工人,平常关系还是不错的。但由于工作上的'原因,受害人与刘某某的岳父发生了争执,刘在一时冲动的情况下,打伤了受害人。刘的行为属于激情犯罪,属于偶犯。事发前,刘压根就没有想到过要伤害被害人,其主观恶性不大。
二、刘某某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与其他暴力犯罪有所区别。受害人尹xx受伤,是刘某某用拳头打一拳及脚尖踢了两脚所至。在事发前,刘没有准备凶器;事发时,他也没有用其他凶器打受害人,只是想给他两拳,教训一下他欺负老人的行为。不慎酿下了犯罪的恶劣后果,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三、刘某某被拘留后,家属已经完全对受害人受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付,并且已经取得了受害人尹xx的谅解。事故发生后,嫌疑人的家属已经代表刘某某向受害人陪礼道歉,对受害人受到的经济损失也已经完全赔偿到位。受害人对刘某某出具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