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据悉,本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同时,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下班途中顺路在菜市场买菜发生事故,也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他强调顺路买菜的路线要确定在“合理”范畴。
职工上下班如何确定工伤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新出台的《规定》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四种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四种情况分别是:(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为了更好地保护因工外出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只要不是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
下班买菜出事为何算工伤
另据《规定》第六条有关内容,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等四种情形下发生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
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对“合理时间”和“上下班途中”等概念加以解释。“这个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我们认为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而“合理路线”所包括的范围也较为广泛。赵大光举例说道,“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必需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所以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
工伤为第三人所导致如何索赔?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根据该条规定,工伤职工可以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
对此,赵大光表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伤害,工伤保险责任承担问题是我们司法解释的另外一个重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伤害的,受害者既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