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工伤认定栏目,提供与工伤认定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2020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专业常考知识点:工伤认定范围

工伤认定范围 人力资源专业常考知识点 中级经济师常考知识点

  备考复习已经开始了,考生需要抓紧时间进行备考复习,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专业常考知识点:工伤认定范围”,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专业常考知识点:工伤认定范围

  工伤认定范围

  (一)范围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非本人主要责任”认定,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不认定工伤的范围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推荐阅读:

  中级经济师2020人力资源专业常考知识点:工伤认定申请

  中级经济师2020人力资源专业常考知识点: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和范围

  

与工伤认定相关的经济师备考辅导

中级经济师2020人力资源专业常考知识点: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 人力资源专业常考知识点 中级经济师常考知识点

  时间过得很快,不知不觉已经到了九月下旬,为了做好备考复习,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中级经济师2020人力资源专业常考知识点:工伤认定申请”,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中级经济师2020人力资源专业常考知识点: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

  1.申请期限

  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会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

  3.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推荐阅读:

  中级经济师2020人力资源专业常考知识点: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和范围

  中级经济师2020人力资源专业备考知识点: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和权限下放

  2020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专业备考知识点:公务员奖励条件

...

与工伤认定相关的经济师备考辅导

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工伤认定

2020二级建造师备考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 工伤认定

  时间过得飞快,为了做好备考复习,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工伤认定”,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

  (一)认定的情形

  1.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三工作)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两工作)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其它

  2.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虽符合以上情况,但有下列情形的,不认定或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吸毒的;

  (3)自残或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

  1.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保险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之内,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4.此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劳动能力鉴定

项目内容

与工伤认定相关的二级建造师备考辅导

关于明确西安市工伤认定属地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确西安市属地管辖通知 工伤认定属地管辖

  以下是出国留学网编辑为您整理的关于明确西安市工伤认定属地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供您参考,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出国留学网(m.liuxue86.com/shiyongziliao/)查看。

  关于明确西安市工伤认定属地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有效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为职工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等相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现就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管辖划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参保经办机构的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市外用人单位在我市进行生产经营期间,已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未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我市生产经营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后申请工伤认定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在我市生产经营地发生事故伤害的,由生产经营地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在我市有多处生产经营地的,由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生产经营地所属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三、对于尚未开展工伤认定工作的开发区内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所属行政区域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开发区人社部门积极予以配合。

  四、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用人单位或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时,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积极主动为用人单位和职工联系有管辖权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受理。如对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及时与市人社局联系,由市人社局指定管辖。

  五、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2017年3月31日前已受理案件仍由受理部门办理。本通知实施后,市人社局此前作出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按照管辖职责,积极发扬“店小二”精神,切实增强主动干工作、全力提效能的服务意识。要结合工作实际,切实简化工伤认定程序和申请材料,提高工伤认定工作的服务效能,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做到让单位和职工“最多跑一次”,决不允许出现推诿、不作为等现象发生。

...

与工伤认定相关的实用资料

工伤认定时效过了还能得到赔偿吗

工伤赔偿法律时效期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

  【工伤认定时效过了还能得到赔偿吗】

  【案情介绍】

  2011年4月,陈某进入江苏吴江一家纺织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4个月后,陈某在工作中受伤。但是,纺织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在陈某受伤后30日内向当地人社局为其申报工伤。得知该情况后,陈某依然没有向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而是直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纺织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年12月,吴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陈某与纺织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后,纺织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过一审、二审,苏州中院于 2012年9月作出终审裁定,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随后,陈某向吴江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但该局作出了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理由是陈某的申请超过了一年的申报期限。于是,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所受伤害为工伤,并由纺织公司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各项主张的成立建立在其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前提之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因此,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是一种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陈某起诉要求确认所受伤害为工伤,并按照工伤待遇支付其相应费用,未提交工伤已经认定的证据,于是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

  陈某不服一审裁定,向苏州中院提出上诉。近日,苏州中院经过审理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点评】

  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陈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存在明显的过错,由此导致的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法律后果亦由陈某自行承担,故法院裁定驳回陈某起诉。

  此外,陈某虽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起申请导致无法被认定为工伤,但其仍可基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向纺织公司主张权利。

  需注意的是,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在责任划分方面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一旦通过工伤认定,不论劳动者有无过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时限内(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而侵权赔偿,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另外,在伤残定级、赔偿标准上工伤案件和侵权案件也有所不同。就本案来说,陈某现在过了申请认定工伤的期限,虽然可以提起侵权赔偿之诉,但因陈某本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所以无法获得全额赔偿。

  相关知识:申请工伤认定时效是多久

  《工伤保险条例》...

与工伤认定相关的政策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注意的时间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时间限制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注意的时间】

  发生工伤事故后,员工第一步便是进医院进行治疗,然后才会开始考虑用人单位怎么处理。但是在等待用人单位处理的同时,员工也应该了解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以防与用人单位协商不好时,才发现时效已经过去。

  1、24小时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应该在24小时内打电话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48小时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采用书面形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在48小时内;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为工伤。

  3、10个工作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15个工作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5、20个工作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6、30个工作日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7、60个工作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8、1年

  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推荐阅读

  2017年工伤死亡赔偿抚恤金标准

  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哪些

  

与工伤认定相关的政策

申请工伤认定前要先确定劳动关系吗

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 工伤认定的标准

  【申请工伤认定前要先确定劳动关系吗】

  网友咨询:

  在我叔叔的工伤认定中,劳动部门说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得先仲裁,怎么商量都不行。请问,我们能在仲裁的同时与劳动部门打官司,要求他们快点认定工伤吗?

  律师答复:

  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

  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而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案件审理。

  推荐阅读

  2017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017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依据及计算方法

  2017年最新工伤认定标准

  没有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如何索赔

  工伤赔付的期限是多久

  工伤认定期限怎么计算

  工伤认定超期后的处理方法

  

与工伤认定相关的政策

工伤认定超期后的处理方法

工伤认定超期 工伤认定超期及处理

  【工伤认定超期及处理方法】

  在有效的时间里,申请工伤认定是必须的。并且一旦超过时效,造成的后果较为严重。工伤认定超期会丧失工伤认定的权利,无法取得工伤保险,也就是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认定超期的概念

  工伤认定超期是指用人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要求作工伤认定时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即超过了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期限。

  二、工伤认定超期的成因及法律后果

  (一)成因

  1、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当地工伤社会保险,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社会保障部门也不会承担工伤职工的相关费用,反而会对用人单位带来消极后果,即工伤事故的频繁而被劳动保障部门处罚及依法由自己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所以能瞒则瞒,一来可以避免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罚,二来还会少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2、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工作人员)考虑其自身利益或上级工会组织不知情(或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而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不知道工伤申请时限或者即使知道但由于用人单位不配合而无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的申请材料。

  4、伤者不知工伤待遇的具体标准与用人单位私了后反悔。

  5、因第三人(包括交通事故引起的)原因致职工伤害而使用人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忽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法律后果: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用人单位或伤者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因而无法获得法规规定的的工伤认定书;

  2、伤者无法启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

  3、如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伤者无法从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二、申请工伤认定超时效的处理方法,主要从救济途径、优缺点、程序、时效讲述:

  1、救济途径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伤者通过工伤保险赔偿案由获得救济。其依据为:

  (1)《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2)国务院《条例》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

与工伤认定相关的政策

工伤认定期限怎么计算

工伤认定期限怎么计算 工伤认定期限计算方法

  【工伤认定期限怎么计算】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专家提示:

  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应及时要求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不提出的,本人或近亲属也应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是否可以延长,法律无明文规定,但经过这个案件的审理,可以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义务对劳动者逾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原因进行调查,可以说从法院的角度来看,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是可以延长的。不过最终作出决定的是行政机关,法院有撤销其决定的权利,但并无代其作出决定的权利,故劳动者还是要在工伤后及时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推荐阅读

  2017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017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依据及计算方法

  2017年最新工伤认定标准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规定

与工伤认定相关的政策

2017年最新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流程
2017年最新工伤认定标准

  【2017年最新工伤认定标准】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四、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

与工伤认定相关的政策

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