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案情介绍】
张某于2006年7月3日进入某酒店担任保安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7月3日至2009年7月2日。2009年酒店恰逢经营管理调整,管理人员频繁更迭,张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仍在酒店工作,酒店仍按原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2010年1月30日,酒店发现张某的劳动合同早已到期,马上就以书面形式通知张某续签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张某于2010年2月2日回复酒店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2月15日酒店书面拒绝张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并告知张某若其未能及时与酒店签订二年期的劳动合同,酒店将在一个月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010年3月15日,酒店单方面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2010年3月30日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酒店支付2009年7月3日至裁决之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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