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老板投资建厂项目立项后,于2011年3月起聘请老孙看管工地。2011年12月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后,老孙一直留在于老板的工地工作至2012年2月,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老孙咨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果辞职是否可要求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答复说,公司筹备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主张双倍工资的时间应当从单位取得营业执照后的第二个月起算。《劳动合同法》第38条并未将不签订劳动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列入其中,如果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主动辞职,主张经济补偿不会得到法律支持,况且用人单位已经承担了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再要求经济补偿对单位不公平。那么,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主动辞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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