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熟读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对你的司法考试复习有帮助,能让你更加熟悉知识点。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执行程序”,欢迎您下载!
一、执行程序概述
(一)执行的原则
注意: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原则以及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即执行只能针对被执行人的行为和财产,而不得针对被执行人的人身。
(二)执行的一般规定
1、执行管辖
201条: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注意人民法庭的执行问题。
仲裁裁决与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2、执行异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202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提级执行或者指令执行:
203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204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执行和解
第一、不同于调解
第二、和解的内容与形式(执行规定86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第三、法律效力:自觉履行完毕产生终结执行程序的效力。如果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权利人应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4、执行承担
(1)执行规定76条: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
(2)执行规定77条:合伙组织或者合伙性联营企业
(3)执行规定78条:企业法人分立
(4)执行规定79条:分支机构
(5)执行规定80条:开办单位问题
(6)执行规定81条:法人撤销、注销或者歇业
5、执行担保
6、执行回转
(1)商标侵权中的例外。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