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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和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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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生活中,借款的现象很多,常常会因为借款发生纠纷,这时,我们就需要通过借贷和解协议来解决纠纷。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间借贷纠纷和解协议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民间借贷纠纷和解协议书(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为彻底了结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________________案件,各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各方一致同意按如下框架了结双方间的全部债权债务:

  乙方分期向甲方清偿人民币________万元(¥________万元)款项;甲方应提供必要之协助义务,及时解除上述案件中对乙方及其它被告财产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以利于乙方筹措资金。

  二、双方具体权利义务安排如下:

  1、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当日向甲方支付________万元。

  2、甲方应在乙方支付前款所指________万元款项后________日内,解除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下在建工程及对乙方名下________________的查封措施。

  3、在前款所指查封措施及时解除的前提下,乙方应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再向甲方支付________万元。

  4、甲方应在乙方支付前款所指________万元款项后________日内,解除对乙方名下开户行________账号________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5、乙方支付上述________万元款项后,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________日内解除对乙方名下________________的查封措施。

  6、在前款所指查封措施及时解除的前提下,除上述________万元款项外,乙方还应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另行向甲方支付________万元款项。但是:

  1)乙方迟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支付该笔________万元款项的,应自次日起以________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________%的标准支付利息;

  2)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无法以________________办理抵押贷款的,双方另行协商以________抵债事宜。

  三、本协议第二条项下双方各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或者双方以房抵债事宜办结后,上述案件项下双方再无未了事宜。

  四、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五份,甲方持四份,乙方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民间借贷纠纷和解协议书(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________________法院受理,案号为________________。现甲方、乙方在________人民法院的调解下,经充分协商,就...

与民间借贷纠纷相关的合同范本大全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民间借贷纠纷如何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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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民间借贷纠纷如何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26日,被告唐某某与原告张某某一起逛街,因买手机缺钱,向张某某借款500元,同时向张某某出具了一张500元的欠条。口头约定借期半年,到期后,被告以手中无钱拒绝偿付欠款本息。原告在收不回借款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及利息。被告辩称欠条是自己写的,但是受被告唐某某胁迫的情况下所写,没有法律效力,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争议焦点】

  对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所依据的仅仅是一张欠条,被告说该欠条是受原告唐某某胁迫的情况下所写,原告不能证明无胁迫,故原告主张不能成立。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了被告书写的欠条,该欠条经被告认可其真实性,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从法理评析如下:

  首先,虽有举证原则的例外情况,但是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在民间借贷关系的案件中只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最基本的原则,被告对其主张欠条是“受胁迫”的情形下写的这一主张没有提出证据,令人难以信服,因此被告对证据合法性的异议不能成立。

  其次,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该条文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张某某对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证据符合我的诉讼证据真实性的条件,原告提供的证据应予支持。

  最后,本案中,所涉争议标的额为500元,数额不大。从日常生活经验的角度对借条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来进行分析认证,在人情伦理社会,人们的法治意识还不很强,其重要表征就是人与人之间,尤其是存在某种邻里关系的人与人之间,在经济交往中往往不重视手续的完善,这也可以解释原告不能明确说出被告借钱的目的和用途,仅体现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姓名及借款数额和时间等信息。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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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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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案”,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案

  【案情介绍】

  原告王小红与被告赵志强、被告吴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东来独任审判。同日,原告王小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2015年2月3日,本院以(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7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赵志强、被告吴耀君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XXX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2015年4月10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红的委托代理人蔡松涛,被告赵志强、被告吴耀君到庭参加诉讼。后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同意简易程序延长适用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

  原告王小红诉称,被告赵志强自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多次向原告借款,承诺每月支付2%-3%的利息。2014年4月17日,经过双方对账确认,原告通过其本人银行账户或其指定的第三人银行账户共计向被告赵志强出借XXXXXXX元,被告赵志强承诺于2014年5月16日之前一次性归还,逾期将按照月息2%支付罚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赵志强未履行还款义务。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XXXXXXX元;2、两被告共同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XXXXXXX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

  被告赵志强辩称,其不认识原告,没有向原告借款。其是向案外人罗某某借款,所借款项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其是将所借款项再转借出去从中赚取收益,但实际没有获得过收益。从2012年8月至2014年8月,其共计转账给案外人罗某某XXXXXXX余元,其中部分是本金,部分是利息。其和案外人罗某某之间尚有借款没有结清。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被告吴耀君辩称,其不认识原告,也不清楚原告与被告赵志强之间是否存在借款事实,其不应承担还款义务。即使原告与被告赵志强之间有借款事实,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现其与被告赵志强已经离婚,不排除原告与被告赵志强之间有串通的嫌疑。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于2003年10月登记结婚,于2014年5月27日离婚。2014年4月17日,被告赵志强签署《借款确认书》一份,载明:“本人赵志强(身份证号:……),确认在本借款确认书签署之日收到出借人……王小红(身份证号:……)等(具体名单详见附录)提供的借款共计人民币柒佰壹拾万元整(RMB7,100,000)。前述借款是由出借人通过本人银行账户或出借人指定的第三方通过该等第三方的银行账户将借款分为多次以银行转账或汇款的方式向本人提供的。本人承诺,应于2014年5月16日(以下简称“到期日”)之前以银行转账或汇款的方式一次性向出借人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自签署日起按月息2%计算……,若本人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偿还前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本人同意:……2、每逾期还款一日,按月息2%向出借人支付罚息,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

与民间借贷纠纷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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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案,关于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案的相关法律条文你是否有复习到又是否已经掌握了,那么你将如何将所学知识点与下面的案例案情联系起来进行案例分析了。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2016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案

  [案情介绍]

  原告王小红与被告赵志强、被告吴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东来独任审判。同日,原告王小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2015年2月3日,本院以(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7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赵志强、被告吴耀君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XXX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2015年4月10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红的委托代理人蔡松涛,被告赵志强、被告吴耀君到庭参加诉讼。后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同意简易程序延长适用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

  原告王小红诉称,被告赵志强自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多次向原告借款,承诺每月支付2%-3%的利息。2014年4月17日,经过双方对账确认,原告通过其本人银行账户或其指定的第三人银行账户共计向被告赵志强出借XXXXXXX元,被告赵志强承诺于2014年5月16日之前一次性归还,逾期将按照月息2%支付罚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赵志强未履行还款义务。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XXXXXXX元;2、两被告共同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XXXXXXX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

  被告赵志强辩称,其不认识原告,没有向原告借款。其是向案外人罗某某借款,所借款项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其是将所借款项再转借出去从中赚取收益,但实际没有获得过收益。从2012年8月至2014年8月,其共计转账给案外人罗某某XXXXXXX余元,其中部分是本金,部分是利息。其和案外人罗某某之间尚有借款没有结清。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被告吴耀君辩称,其不认识原告,也不清楚原告与被告赵志强之间是否存在借款事实,其不应承担还款义务。即使原告与被告赵志强之间有借款事实,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现其与被告赵志强已经离婚,不排除原告与被告赵志强之间有串通的嫌疑。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于2003年10月登记结婚,于2014年5月27日离婚。2014年4月17日,被告赵志强签署《借款确认书》一份,载明:“本人赵志强(身份证号:……),确认在本借款确认书签署之日收到出借人……王小红(身份证号:……)等(具体名单详见附录)提供的借款共计人民币柒佰壹拾万元整(RMB7,100,000)。前述借款是由出借人通过本人银行账户或出借人指定的第三方通过该等第三方的银行账户将借款分为多次以银行转账或汇款的方式向本人提供的。本人承诺,应于2014年5月16日(以下简称“到期日”)之前以银行转账或汇款的方式一次性向出借人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自签署日起按月息2%计算……,若本人未能按照...

与民间借贷纠纷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民间借贷纠纷

司法考试四卷答题技巧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综合案例分析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条文你是否全都掌握了,那么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相关知识点你是否了解,那么你将如何将所学知识点与下面的案情联系起来进行案例分析了。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案情介绍]

  某地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判决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利滚利”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分析]

  原告张女士诉称,2009年,自己的老朋友李女士因开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款20万元,当时李女士承诺在6个月内还清,利息为年息15%。但事实上,因各种原因李女士至今还差9万元没有还清,自己多次催要也未拿到钱,实在没有办法,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借款9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共计12万余元。庭审中,李女士认可确实向张女士借过钱,目前也确实还差9万元没还,但9万元是包括到打借条那天的利息在内的,所以现在计算利息应把之前利息去掉。

  [案情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1日,李女士向张女士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2009年9月21日前归还,年息为15%。2013年5月8日,李女士向张女士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原借张女士款项经履次归还,尚余本利合计9万元未还;经协商于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借据中载明的9万元中,本金数额为5.6万元。温州律师李律师了解到,法院判决李女士支付张女士欠款9万元,并支付上述欠款中5.6万元的本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息15%计算的利息。

  本案中,张女士之所以要求李女士偿还借款9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共计12万余元,是因为其利息计算方法是“利滚利”,而由于“利滚利”不受法律保护,其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相关法规]

  《合同法》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数额计算。也即民间借贷约定不能违法,否则无效,“利滚利”就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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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下面是出国留学网整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起诉状,欢迎参考。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起诉状(一)

  原告:王自权,男,回族,1982年3月4日出生,文盲,宁夏同心县人,农民,现住红寺堡镇红兴村211,身份证号:640300198203040099,电话号码:13909558324(父亲)。

  被告:王自贤,男,回族,30岁,文盲,宁夏同心县人,农民,现住红寺堡镇红兴村666,电话号码:13195078084。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由被告清偿原告车款钱2700元及利息648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0年10月份,被告说要买原告的“普桑”小轿车,双方当时口头协商车价是6700.00元,并且被告说要一次性支付,但最后又说没有钱只能支付原告500.00元作为定金。之后又在原告多次索要时被告多次分期支付,总共支付了3500.00元。剩余2700.00元,被告在2010年11月27日给原告写有一欠条,并说明要在2011年5月1日支付清。欠条到期时原告及期妻子多次索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拖说没有钱支付,2011年10月28日原告的妻子又一次向被告索要时,被告又一次推拖并不予支付下剩的27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口头达成了买卖协议,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被告在写有欠条至今已过期有6月,应当支付原告利息,但被告并未信守承诺,为此。现依法起诉于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x年10月28日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起诉状(二)

  原告:姓名:______

  性别:__

  年龄:__

  民族: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

  被告:姓名:______

  性别:__

  年龄:__

  民族: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____元及利息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____年__月__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____元,又在同年__月__日至__月__日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____元,合计人民币______元,约定____年__月__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据一份。到期后,以上借款被告未能归还。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未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__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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