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流程
【1】办理攻略
一、申办条件:
拟离开户籍所在地区县,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18至49周岁育龄妇女。
二、申办流程
《婚育证明》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
申请办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或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照片附本);
4、有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孕检证明或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证明。
当事人可以委托村(居)计划生育干部等他人办理《婚育证明》。受委托人按《重庆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2】相关信息
重庆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管理工作,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以及《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婚育证明》使用计划制定,统一订购、发放和管理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婚育证明》申领、发放登记、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婚育证明》的办理、查验和日常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婚育证明》的委托代办、督办工作。
第三条 18至49周岁育龄妇女拟离开户籍所在地区县,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在离开前,应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第四条 申请办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或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照片附本);
4、有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孕检证明或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证明。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婚育证明》办理申请后,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对于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办理《婚育证明》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当场或者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在查清婚姻生育情况的基础上,办理《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需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村(居)计划生育干部等他人办理《婚育证明》或交验《婚育证明》。受委托人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持证人员到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应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凭证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