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山东公务员频道为您整理:2015年湖南省公务员拟两年调一次工资。
我省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将建立职业年金,个人按4%缴费
改革范围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10月12日上午,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动员部署会议在长沙召开,此前,省政府已于9月16日正式公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涉及全省25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副省长蔡振红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
【养老保险缴费】 个人按工资8%缴费
《意见》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应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计发分三种情况
《意见》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作出了详尽规定。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一)2014年10月1日后按此实施意见参保的人员,退休后按不同情况计发基本养老金: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二)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原工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退休待遇,统筹项目内部分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三)机关事业单位离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