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合同违约责任和履行辅助人,司法考试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条文你是否有复习到又是否已经掌握了,那么你将如何将所学知识点与下面的合同的履行和违约案情联系起来进行案例分析了。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某房屋开发公司与某建筑材料公司订立买卖钢材合同,双方于3月2日达成一致,签订了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建筑材料公司供应房屋开发公司6.5线钢材1000吨,单价每吨3350元,总价款335万元。房屋开发公司自带货款到。建筑材料公司指定单位提货,货发完后即结算货款,如果建筑材料公司无货或不发货,则承担20万元违约金。
合同订立后,房屋开发公司按建筑材料公司指定,把335万元款项汇入第三人某物资供应站的分理账户。3月20日、4月5日,房屋开发公司先后两次从物资供应站提取6.5线钢材500吨,折合价款167.5万元。此后,房屋开发公司向建筑材料公司要求继续供货,建筑材料公司没有继续供货,物资供应站也不予退款。建筑材料公司称,房屋开发公司虽然与其签订了合同,但业务往来的对象是物资供应站,无货可供的责任不在其身上。
现问:
(1)房屋开发公司与建筑材料公司所订买卖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该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为什么?
(2)房屋开发公司应向谁主张违约责任?为什么?
(3)物资供应站处于何种法律地位?
(4)房屋开发公司能否请求对方承担20万元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5)设房屋开发公司举证证明,因对方违约造成乙方损失7万元,则对方应否同时承担违约金责任并赔偿损失?为什么?
(6)房屋开发公司能否请求对方继续履行?
[答案]
(1)该合同成立并生效。因为该合同虽然没有订立履行期限条款,但依法可推定出履行期限,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生效。
(2)应向建筑材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建筑材料公司是合同当事人。
(3)物资供应站处于履行辅助人地位,不是合同当事人。
(4)房屋开发公司应请求建筑材料公司承担10万元的违约责任。因为建筑材料公司已经履行了一半的义务,依法应按未履行部分的相应比例适用违约金责任。
(5)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我国合同法上约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违约金本身属于事先约定的违约损害补偿,与违约损害赔偿金功能、性质相同,二者不可并用。就本案而言,建筑材料公司应承担10万元违约金,不再赔偿房屋开发公司的7万元损失。
(6)可以请求继续履行,违约金不能替代实际履行责任。
[解题思路]
本题重在考查涉他合同中的履行辅助人制度,兼涉违约金的适用问题。本题6个设问中,可分为三个部分,第(1)问为第一部分,意在考查合同主要条款缺少时合同能否成立。第(2)、(3)问为第二部分,意在考查履行辅助人制度,此为本题关键,也是最大难点所在,应予特别重视。第(4)~(6)问为第三部分,意在考查违约金的具体适用规则,与损害赔偿金及继续履行的关系等,尤以第(5)、(6)问为难点,考生应予以重视。
[法理详解]
(1)《合同法》第12条虽然规定了八类主要条款,但同时申明,这些主要条款是合同一般具备的,那么缺少这八类主要条款中的一类或几类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