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招生委员会文件
津招委高发〔2014〕8 号
关于印发《2014 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区县招生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2014 年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按照教育部、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试卷安全是生命线、考试安全是生存线、服务品质是发展线的理念,加强管理,优化服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努力实现“四个确保”的工作目标,即“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确保考试实施过程绝对安全,确保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绝对安全,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现将《2014 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4 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
二0一四年四月二日
附件
2014 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
为做好2014 年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报名
1.符合教育部及本市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可以申请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
2.符合条件的报考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报名手续,逾期不再补报。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其学籍所在中学报名,接收报名的中学到所在区县招办集体办理报名手续;符合条件的其他报考者在其户口所在的区县招办报名。
3.报考者按文史、艺术(文)、体育(文)、理工、艺术(理)、体育(理)六个科类履行报名手续,报名参加高考的所有考生须进行电子摄像,并按规定缴纳报名考务费。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中学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