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2015年公务员考试政审栏目,提供与2015年公务员考试政审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2015年公务员考试政审流程

2015年公务员考试政审 公务员政审流程

  公务员考试进入政审阶段的时间了,很多通过笔试、面试和体检的考生在到了政审这关时手忙脚乱不知道该做哪些准备了。以下是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网大家做的介绍。

  2015年公务员考试政审流程

  通常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的官员,亲自到考生原所在单位或档案管理单位进行考察或直接调阅档案,一般来说,公务员招考的政审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和方法:

  一、考生填写《考生情况登记表》

  确定自己进入了考察,考生要向招考单位提交网上下载的《考生情况登记表》,表格中,需要如实填写本人思想政治、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的基本情况,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内容,便于政审人员考察了解。

  二、考察小组对考生进行组织考察

  招考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地方有关政府的人事、组织部门,派两人以上的一个考察小组,到考生所在单位(学校),召集同事(同学),领导(老师)等有关人员,以及考生本人,进行座谈或个别面谈的方式。通过与人交谈,来了解考生各方面的现实情况,并听取大家对考核对象的意见。

  对应届毕业生的考察,要听取所在院校班系、毕业分配办公室等意见,查看学生档案,还会到考生家庭主要成员的单位或街道,了解他们的现实表现及历史情况,通过查档,了解社会关系是否清楚。

  对社会其他人员的考察,要向考生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派出所、居(村)委会等了解情况,查阅考生档案,并由其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个人表现的证明材料;到派出所了解考生本人及家庭成员有无违法犯罪情况,了解清楚有无海外关系,由派出所出具证明意见。

  三、审核考察结果和写出考察报告

  考察结束后,考核小组会根据考察情况,按照考核标准进行测评,并写出考察报告,提出考察结果意见。最后由考核工作班子审核,再集体研究后确定考核结果,并由用人单位负责通知被考核者本人,决定是否录用。公务员招考的考察和政审期一般为60天,自公布考察和政审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

  各地区政审内容是基本一样的,一般程序都是:

  1、主管局派人到你单位组织召开座谈会,了解相关情况;

  2、调查你的档案中是否有受处分及刑事处罚的纪录。

  恭喜您进入政审环节!出国留学网公务员网为您推荐:

  公务员政审个人自传公务员政审内容...

与2015年公务员考试政审相关的公务员政审

2015年公务员考试政审规定

2015年公务员考试政审 政审规定

  公务员考试进入政审阶段的时间了,很多通过笔试、面试和体检的考生在到了政审这关时手忙脚乱不知道该做哪些准备了。以下是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网大家做的介绍。

  2015年公务员考试政审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

  第三条 笔试、面试、体检、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均合格的人员,按照综合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由省级公安机关商省级录用主管机关,以计划录用名额1:1的比例确定人选进行考核和政审。不足部分,按照综合总成绩顺序依次递补。

  第四条 考核和政审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缺点和不足、回避的关系以及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旁系血亲的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省级公安机关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应当遵循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组织考核与被考核人意见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客观、全面、公正。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成立若干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具体实施考核和政审工作。每个工作小组一般由2人以上组成,其成员从公安机关内部产生。

  第八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中共党员;

  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公安工作,具有三年以上公安工作经验;

  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心理健康,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第九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人员与被考核和政审对象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考核和政审的主要方法:

  向考核和政审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学校的保卫部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派出所、居(村)委会了解情况;

  向考核和政审对象的主要直系亲属所在单位领导、同事、人事部门和村(居)委会、村(居)民代表、派出所了解情况;

  对其他有关人员个别访问;

  查阅本人档案及有关资料;

  公示被考核和政审对象的名单。

  第十一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结束后,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应当写出署名的书面考核和政审报告,提出考核和政审意见。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考核和政审工作,应当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和考生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处理。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恭喜您进入政审环节!出国留学网公务员网为您推荐:

  

与2015年公务员考试政审相关的公务员政审

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