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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备考知识点: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1)从量定额征收方式: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以实际取用水量为征税对象。其中,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应当考虑合理损耗因素;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以实际发电量为征税对象。水资源税适用税额为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或者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法核定取用水量。
(2)从价定率征收方式: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销售额是指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特殊情况下的销售额:
1)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既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有将应税产品自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3)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但无销售额的,由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但无销售额的,由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2.资源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水资源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或=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2)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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