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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专家审查意见公示[201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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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26日(10个工作日)。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邮编100835)。转专业部门审查的资质仍提交纸质材料。陈述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的,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和陈述申请表一份,企业不应随行。如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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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工程款拖欠 湖北最“严”新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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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

  1、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签订合同。

  2、建设单位必须向总承包单位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在施工合同备案时一并提交。

  3、建设单位提供的到位资金证明,不得以某一时点的银行存款资金证明代替,必须提供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4、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将已完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环节,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5、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6、将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7、对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集访或极端讨薪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一律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并予以公布。

  施工单位

  1、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

  2、将施工单位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3、对因施工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务工资,造成集访或极端讨薪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一律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并予以公布。

  文件原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

  鄂建设文〔2017〕8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房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好建筑施工企业和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项目开工前审核

  1.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合同必须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合同备案管理部门要对报备的施工合同内容和条款进行认真审核,凡存在合同价与中标价不一致、阴阳合同、合同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等有失公平情形的施工合同不予备案,其中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签订合同。

  2.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同时,建设单位必须向总承包单位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在施工合同备案时一并提交。

  3.严格施工许可审批前的资金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到位资金证明不得以某一时点的银行存款资金证明代替,必须提供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财政资金来源落实的证明文件。各地在积极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同时,要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的监管,防止资金链断裂导致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情况发生,确保风险可控。

  二、加强项目施工中工程款支付履约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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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消息:国税局再次下发营改增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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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进一步对建筑业实际税务操作中的“甲供材”、“预收纳税”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通知》对施工企业来说最重要的是文件的“第一条”,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施工企业头痛的“甲供材”问题,该条明确:只要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主材的,该项目将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施工企业提供3%的增值税发票,作为合同谈判中的弱势一方,对施工企业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第2点“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原文为“可以选择”,最新文件已修改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是非常重大的修改,虽然仅仅是“可以选择”修改为“适用”,意味着只要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主材的,该项目将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施工企业提供3%的增值税发票,作为合同谈判中的弱势一方,对施工企业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不过稍有遗憾的是:该条只针对房建类的施工企业!)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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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库一平台信息登记取消原件审核和复审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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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人员信息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全力打造湖北建筑业最优发展环境,经研究,省厅将于2017年7月5日起对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中施工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信息登记工作流程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资料。一体化平台调整后,企业登记人员信息时无需上传身份证和现场岗位人员任命书。

  二、取消原件审核。企业在一体化平台填报人员基本信息和上传相关附件资料时,须同时上传对该人员信息和附件资料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的承诺书(承诺书模板可在一体化平台上下载);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审核相关原件,仅察看企业所填报信息和上传资料的完整性。

  三、取消复审环节。一体化平台调整后,人员信息登记工作流程中不再设置复审环节,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确认无误后入库。

  四、企业在一体化平台中完成人员资料填写并上报后,无需到主管部门办理任何手续。收到企业网上申请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察看企业上报信息,对于信息完整无误的应当即入库;对于信息不完整或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一次性告之企业退回原因,以便企业及时修改。

  五、企业在投标时,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已录入一体化平台的人员中选择项目现场管理人员;依据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有关要求,提交所选择人员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供审核。

  六、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可检查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的证件原件,如发现企业在一体化平台的登记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应及时上报省厅,省厅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列入企业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布,企业将承担严重的失信后果。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建筑市场管理处反映,联系人:伍健,联系电话:027-87821153。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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