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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复习技巧

司法考试复习技巧 司法考试复习方法 司法考试复习经验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复习技巧”,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根据司法考试三国法命题特点,司法考试三国法复习要针对以下五个方面来进行:

  1 理论提高——重在熟悉真题

  该阶段主要适用于理论要求较高的部门法,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在较早期的复习中可重点攻克上述几大部门法,“三国法”在这个阶段最佳工作是看真题,熟悉考试方式和考点,建立对“三国法”考题的感性认识,试题要尽量多看几遍。为节省时间和提高效率,可在复习主干课程劳累之时,作为调剂做此工作。

 

 2 系统强化——重在“摘”知识点

  5月份考试大纲公布后,进入系统强化阶段,通读司考教材,将“三国法”重点提炼出来是本阶段的主要任务。“三国法”各有特色,提炼方法各有不同。国际公法由于考点分散且量大,适宜在看书同时做笔记,读一章,总结一章,用精练的关键词来概括大段的知识点,“将书读薄”方能提高后期复习速度。这种做法看似费时费力,实则在总体时间上颇为经济。例如,复习到国际公法上的公海航行制度,有一知识点是挂旗规则,一段话可简单总结为“要挂旗、只能挂一面旗、挂多面旗或随便变旗视为无国籍船,各国均可管”,这样既利于记忆又便于后面复习。

  国际私法则主要将本文前述所提到的重要知识点理解弄清,“去粗留精”,将大量无用的内容清理出视线之外,只留下有考试价值的知识点。例如,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讲了很多内容(共十多页),但实际上能成为考点的,主要就一个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即什么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如何判断涉外?这个知识点其实只记一个法条(《民法通则意见》第178条第1款)就可以了,其他内容大多只是帮助初学者了解国际私法这门学科是干什么的,考试一般是不会考的,复习时完全可以不看的,经过这样的过滤后,大量的无用信息在第二阶段就无需再去理会,这样就会节约大量时间和精力,复习效率会大大提高,信心自然也会大大增加。

  国际经济法份量较重,通读教材十分必要,尤其是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可以不看),但重在理解,理清知识体系,因为考题大多侧重于灵活运用。可以说,这个阶段就是要为下阶段的“突击记忆”打下“理解”的基础。

  3 应试串讲——重在“用”和“记”

  司考常常要求综合运用所“记”住的多个相关知识点(或法条)去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案例)。因此,本阶段重要的任务是学会灵活运用前一阶段所掌握的知识点,这个阶段最好是快速复习一单元的知识点,做一单元的同步练习,随时检验复习效果。一个“单元”可大可小,小的可以是一章,大的可以是一门,如国际公法。“学而不会用”的问题要在做小案例分析题时得到解决。

 

 4 模考冲刺——重在“精确化”和“查漏补缺”

  国际法的试题大多比较简单,一般不需要过多分析思考,因此,如何提高做题速度为同一试卷的其他试题节约时间,并提高“命中精度”,是一个在本阶段需要通过全真模考进行检验的问题。同时,做模考题也能对国际法知识点复习起到查漏补缺的作用。

  5 考前突破——合理押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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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三国法复习经验

司法考试复习经验 司法考试备考经验 三国法复习经验

  2016司法考试三国法复习经验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司法考试历年考生复习备考心得经验,为大家分享关于2016司法考试三国法复习经验,欢迎考生前来参考,同时预祝考生们在2016司法考试中能顺利通过。

  国际三法即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科,一直是司法考试必考内容之一。近几年来,三科的分值一直很稳定,国际公法12分左右,国际私法15分左右,国际经济法16分左右,而且变动极小。根据历年考试真题,总结以下几点关于怎样运用复习材料的方法,供广大考生参考。

  1.关于教材。对于初次参考考生,早期要尽量把教材通读一遍,因为尽管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考点非常突出,但考试经常会考边边角角的小知识点,如果不通读教材,难免遗漏;对教材已比较熟悉的考生,可以直接对教材进行浓缩总结。

  2.关于司考真题。在整个复习过程中,除了在首轮复习前要先看近几年真题外,在整个复习过程中也要经常翻看司考历年真题,以不断调整自己的复习思路和走向,免走弯路。还有一个很好的利用真题的方法,就是复习一个单元之前,先把该单元的历年考题集中看一下,很可能会得出意想不到的启发。例如,复习国际经济法的贸易术语前,先把近几年凡是有关贸易术语的题过滤一遍,基本上就知道该如何复习贸易术语了。

  3.关于模拟题。前期多做同步练习题,及时进行同步自测练习,后期则要多做全真模考题,进行综合训练,同时熟悉考试强度和节奏。另外做题要有针对性,主要针对自己不懂或不擅长的知识点进行练习巩固,已完全掌握的知识点就不必浪费时间了。再有,善做题者懂得利用一道题来带动多个相关知识点的复习,而不是单纯搞题海战术。

  4.关于法条。除了国际私法要多注意背法条外,国际经济法需要看的法条很少,主要是《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和《海商法》的部分法条,国际公法的主要内容都在教材上,偶尔会涉及法条,如《国籍法》等。我国没有专门的国际私法法典,国际私法的法条分散在各有关法律文件中,如《民法通则》第140~150条,《民法通则意见》第178~195条,《海商法》第268~276条,《票据法》第95~102条,《民用航空法》第184~190条,《收养法》第21条,《继承法》第36条,《民事诉讼法》第237~269条,《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02~320条等。

  这些规定在考试时一般通过两种方式来考,一是将法条原文直接编成考题,二是通过小案例的方式考法条。因此,记忆和运用需要兼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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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三国法备考篇

司法考试备考经验 司法考试三国法备考经验 三国法

  2016司法考试三国法备考篇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你整理关于2016司法考试三国法备考篇,欢迎大家前来参考阅读,希望对大家备考2016司法考试能有所帮助。

  一、概况和地位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大家都统称为三国法。三国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分值自2011-2015年固定为39分,比2011年之前的44分有所降低。三国法考查方式均为客观题,分布在试卷一的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且题号固定,自 2011至2014年为单选题第32-44题(13分),多选题第74-82题(18分)和不定项题第97-100题(8分)。若进一步细分,则国际公法 11分(单选第32-34题,3分;多选第74-76题,6分;任选第97题,2分),国际私法13分(单选第35-39题,5分;多选第77-79 题,6分;任选第98题,2分),国际经济法15分(单选第40-44题,5分;多选第80-82题,6分;任选第99-100题,4分)。

  三国法分值与经济法分值相当(多4分),但相比经济法而言是容易得分的,在所有的司法考试科目中也应归入容易得分的科目,当然前提还是要方法得当,努力学习。从与过关学员的交流及统计数据看,三国法得30多分的很普遍,个别考生甚至不丢分。因此,三国法的学习应力争多拿分,以弥补其他难得分学科的不足。

  二、重点与方法

  三国法的学习要利用好讲义、法条、真题三本辅导资料,讲义当然首推杨帆(女)老师编写的鲤鱼名师讲义之三国法部分,法条主要看我国的立法文件及司法解释(其余的可以不看,通过讲义、真题弥补),真题亦是杨帆(女)老师编写的鲤鱼名师真题之三国法。杨帆老师对三国法知识的把握,对三国法命题老师命题思路、关注点的把握都无愧于广大考生给予的“三国法女神”封号。三国法的复习备考,多关注杨老师的编写的辅导资料及课件,不失为一捷径。

  三国法复习备考需注意以下3方面:(1)三国法的重点可以从历年真题考查频率高低呈现,这主要是因为三国法的命题老师从律考至司考一直保持稳定,思维惯式决定的。(2)司考大纲要求三国法必读法律文件共49 件,其中重要的需要细看的也就11件,分别为国际法中的国籍法、引渡法和出入境管理法;国际私法中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解释(一);国际经济法中的信用证纠纷解释、无正本提单放货解释、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其中,虽然国际私法必读法律文件比较少(只2件,条文也不多加起来不到100条),但是其考查分值13分中有8分左右都分布其中。(3)重点学习新增法律文件和当年大纲新增或变更考点,三国法命题老师不回避新增法律文件和新增考点,贯彻“逢新必考”、“逢变必考”的规律。

  三、特别提示点

  考点分散是三国法命题的另一特点,特别提示点仅选取一二代表。

  (一) 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分为:①契约性条约;②造法性条约。

  2.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其构成要素有两个:①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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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三国法练习题(一)

司法考试一卷试题及解析 司法考试一卷试题及答案

  2016司法考试临近,考生们最好每天都要做一套司考一卷试题,提高做题速度,还要保证准确率才行。那么“2016年司法考试三国法练习题(一)”详情请关注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

1.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阮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领事官员。关于阮某的领事特权与豁免,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如犯有严重罪行,乙国可将其羁押

   B.不受乙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

   C.在乙国免除作证义务

   D.在乙国免除缴纳遗产税的义务

  【解析】本题考核领事的特权与豁免及其例外。

  选项A正确。领事官员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包括接受国对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不得监禁或以其他方式拘束领事官员的人身自由,但对犯有严重罪行或司法机关已裁判执行的除外。

  选项B错误。领事官员管辖豁免也有例外,其表述过于绝对。

  选项C错误。领事官员仅就职务行为免除作证义务。

  选项D错误。间接税、遗产税、服务费等不在领事官员免税的范围之内。

  【答案】A

   2.甲国某航空公司国际航班在乙国领空被乙国某公民劫持,后乙国将该公民控制,并拒绝了甲国的引渡请求。两国均为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三个国际民航安全公约缔约国。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劫持未发生在甲国领空,甲国对此没有管辖权

   B.乙国有义务将其引渡到甲国

   C.乙国可不引渡,但应由本国进行刑事审判

   D.本案属国际犯罪,国际刑事法院可对其行使管辖权

  【解析】本题考核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三个公约。

  选项A错误。《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的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1)航空器的登记国;(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嫌疑犯依在该航空器内,该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有管辖权;(3)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4)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5)嫌疑犯发现地国;(6)依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其他管辖权。据此可知,航空器登记国对于危害民航安全罪行具有管辖权。本案中,甲国是航空器登记国,因此甲国拥有管辖权。

  选项B错误。危害民航安全罪行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但各国没有强制引渡的义务。

  选项C正确。根据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乙国可不引渡,但应由本国进行刑事审判。

  选项D错误。国际刑事法院只对四种犯罪行使管辖权:灭绝种族罪、侵略罪、战争罪、反人类罪。据此可知,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不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答案】C

3.关于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对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不具有否决权

   B.国际法院法官对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即使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

   C.国际法院判决对案件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构成国际法的渊源

   D.国际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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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三国法练习题(二)

司法考试一卷试题及解析 司法考试一卷试题及答案

  考生们要报考2016司法考试,那就下定决心备考吧,多做一做司考一卷试题,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三国法练习题(二)”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大家喜欢!

1.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行政机关无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

   B.查明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

   C.无法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应认定为不能查明

   D.不能查明的,应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解析】本题考核外国法律的查明。

  选项A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选项B正确。《最高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选项C错误。《最高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选项D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答案】B

   2.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

   B.2011年12月,在香港

   C.2013年4月,在北京

   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

  【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答案】D

3.法国某公司依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一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裁决。依据该公约及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该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

   B.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

   C.如该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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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三国法练习题(三)

司法考试一卷试题及解析 司法考试一卷试题及答案

  考生们在复习2016年司法考试的时候,也不要忽视平时的司考一卷小练习哦,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三国法练习题(三)”,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来了解一下吧。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1.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B.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C.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D.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解析】本题考核贸易术语FOB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

  选项A错误。FOB术语下,货物的运输应由买方负责,即由中国的乙公司负责支付运费。

  选项B错误。FOB术语下,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选项C正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

  选项D错误。如果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除非其不明知,否则是要承担责任的。

  【答案】C

   2.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

   B.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没有任何影响

   C.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甲国也应当批准他的专利申请

   D.甲国不得要求张某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

  【解析】本题考核《巴黎公约》中有关专利申请优先权的规定。

  选项A正确。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该期限内,在缔约国内每一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选项B错误。根据《巴黎公约》第11条的规定,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如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 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是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而非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据此可知,根据临时性保护原则,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可以作为申请日期。

  选项C错误。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及第6条的规定,关于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依本国法决定,而不应受原属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作出的决定的影响。专利的申请和商标注册在成员国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专利,在后申请是否提供保护、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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