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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证调转流程及办理地点

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证地点 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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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对象

  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

  3.《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3】25号)

  申请条件

  (一)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

  (二)持证人员在本市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

  2.受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接受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

  3.审核。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4.调转。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转出或转入会计人员。

  办理期限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办理。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机构

  本市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即上海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

  受理地点

  (一)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税务登记在市级税务机关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3楼,邮编:200011,电话:63770882);

  (二)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按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属市级财政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上海市财会管理中心(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3楼,邮编:200011,电话:63185588);

  (三)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属上海地区铁路系统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上海市财会管理中心(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3楼,邮编:200011,电话:63185588);

  (四)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按税务登记关系在各区、县税务机关或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属各区、县级财政的,由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浦东新区财政局:浦东新区便民服务中心(地址:合欢路2号,邮编:200135,电话:68542222);原南汇区财务会计管理中心(地址: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二楼(投资服务中心)财政窗口,邮编:201300,电话:68004888)

  长宁区财政局:长宁区会计管理服务中心(地址:茅台路476-1号3楼,邮编:200050,电话:52065656)

  徐汇区财政局:徐汇区财政培训中心(地址: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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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流程及办理地点

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证地点 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出国留学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网为您整理“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流程及办理地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用户对象

  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

  3.《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3】25号)

  申请条件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如有遗失,应当登报申明遗失作废,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予以补发。

  (二)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予以补发。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相关材料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

  2.受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接受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

  3.审核。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4.补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办理期限

  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机构

  本市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即上海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

  受理地点

  (一)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税务登记在市级税务机关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3楼,邮编:200011,电话:63770882);

  (二)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按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属市级财政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上海市财会管理中心(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3楼,邮编:200011,电话:63185588);

  (三)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属上海地区铁路系统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上海市财会管理中心(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3楼,邮编:200011,电话:63185588);

  (四)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按税务登记关系在各区、县税务机关或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属各区、县级财政的,由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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