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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调整工伤伤残津贴 生活护理费标准通知

  【上海市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50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48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45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420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5850元/月、致残二级5530元/月、致残三级5200元/月、致残四级4880元/月。

  二、201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2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2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70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2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6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950元/月。

  三、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17年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四、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自其实际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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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人员工伤伤残待遇申领流程

上海工伤保险 工伤伤残待遇申领

  【上海市工伤人员工伤伤残待遇申领流程】

  ◆事项名称

  工伤人员工伤伤残待遇申领

  ◆办理地点

  1、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3、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至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备案)所在地的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4、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

  5、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

  6、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1)26号];

  7、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人社福发(2011)40号];

  8、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

  9、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5)34号]。

  ◆申请条件

  1、从业人员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确认为老工伤),且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理材料

  1、《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书》或《再次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2、工伤人员本人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工伤人员本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4、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原始票据;

  5、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携带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以及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

  6、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人员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公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

  注1: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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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人员、供养亲属基本信息调整

上海市工伤保险 工伤供养亲属信息调整

  【上海市工伤人员、供养亲属基本信息调整】

  ◆事项名称

  工伤人员、供养亲属基本信息调整

  ◆办理地点

  1、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3、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至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备案)所在地的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4、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

  5、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6、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1)26号];

  7、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人社福发(2011)40号];

  8、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

  9、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5)34号]。

  ◆申请条件

  工伤人员、供养亲属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办理材料

  1、工伤人员或供养亲属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下同);

  2、变更待遇享受人实名制结算账户的,需携带待遇享受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3、调整原缴费工资的,需携带《个人账户缴费基数调整核定表》;

  4、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公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

  注1: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申请人签名。

  注2:为确保及时办理社保业务,参保人员应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可咨询您账户所属的银行。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

上海市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领流程

上海市工伤申领 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领

  【上海市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领流程】

  ◆事项名称

  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申领

  ◆办理地点

  1、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3、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至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备案)所在地的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4、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

  5、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

  6、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7、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1)26号];

  8、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人社福发(2011)40号];

  9、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沪人社福发(2013)27号];

  10、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5)34号]。

  ◆申请条件

  1、从业人员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确认为老工伤),且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对于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应事先由区(县)社保分中心批准同意。

  ◆办理材料

  1、待遇享受人的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

  3、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应提供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原件(若原始票据无医疗费用明细的,还应当提供门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住院治疗工伤(含:急诊留观)的应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票据原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3)若工伤人员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中包含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和基金承担两部分的,需提供由就诊医疗机构对工伤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分段结算清单;

  (4)对于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资料显示医疗...

上海市单位社会保险信息调整

上海市养老保险 单位社会保险信息调整

  【上海市单位社会保险信息调整】

  ◆事项名称

  单位社会保险信息调整

  ◆办理地点

  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由所在地开业服务机构代为申报)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3、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沪劳保基发(1999)74号]。

  ◆申请条件

  单位邮寄地址、邮编、经办人员、电话等联系信息、银行基本结算账户、参保区(县)等信息发生变化。

  ◆办理材料

  单位住所(地址)发生跨区变化需变更参保区(县)的,需携带单位书面申请,并加盖公章。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办事程序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1、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需填写《企业社会保险信息登记(变更)表》(申字0-1表);

  2、其他单位需填写《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申字0表)。

  (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单位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下属“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https://zzjb.12333sh.gov.cn)办理单位联系信息的调整。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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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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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流程】

  ◆事项名称

  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地点

  1、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3、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至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备案)所在地的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4、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

  5、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

  6、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7、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1)26号];

  8、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人社福发(2011)40号];

  9、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

  10、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5)34号]。

  ◆申请条件

  1、从业人员死亡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或确认为老工伤)或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且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理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

  2、待遇享受人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公证处出具的证明待遇享受人身份的公证文书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街道等一级组织出具的与因工死亡人员的关系证明,或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4、待遇享受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5、供养亲属申领抚恤金待遇的,另需携带下列材料:

  (1)外省市户籍18周岁及以上遗属,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一级政府所属办事机构或城居保、新农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申领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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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参保人员(单位职工)缴费基数调整】

  ◆事项名称

  单位从业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缴费基数调整

  ◆办理地点

  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申请条件

  因社会保险费专项审计、劳动仲裁、监察等原因需调整参保人员各年度缴费基数。

  ◆办理材料

  1、因劳动仲裁、监察、稽核整改、社会保险费专项审计等原因调整的,需携带相应的法律文书原件;

  2、因其他原因调整的,需携带注明调整原因的书面申请和调整时段中各相应年度个人实际收入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社会保险业务变更项目申报表(用人单位汇总填写专用)》(申字4表)(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下属“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https://zzjb.12333sh.gov.cn)办理本项目。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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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赔偿

  

  协议编号:

  兹有:用人单位-------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其单位职工-----

  (性别,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户

  籍地址:

  ,籍贯:

  ,以下简称乙方)自

  年

  月

  日起开始发生劳动合同关系。

  2007年

  月

  日,乙方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其结果

  (身体部位)受到伤害。事故发生后甲方立即对乙方采取了积极的医救措施,并已承担了乙方医疗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医疗、护理及其他相关费用。乙方工伤医疗期届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部门依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基于乙方主动提出要求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为此,甲方也尊重其意愿,同意终止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协定自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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