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人员、供养亲属基本信息调整】
◆事项名称
工伤人员、供养亲属基本信息调整
◆办理地点
1、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3、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至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备案)所在地的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4、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
5、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6、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1)26号];
7、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人社福发(2011)40号];
8、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
9、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5)34号]。
◆申请条件
工伤人员、供养亲属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办理材料
1、工伤人员或供养亲属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下同);
2、变更待遇享受人实名制结算账户的,需携带待遇享受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3、调整原缴费工资的,需携带《个人账户缴费基数调整核定表》;
4、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公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
注1: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申请人签名。
注2:为确保及时办理社保业务,参保人员应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可咨询您账户所属的银行。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工伤职工基本信息申报表》(工申2表)(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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